《九民纪要》||公司人格否认案件中如何认定公司人格混同【精要】

2020-06-08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诚谨和 浏览:3597

  

      10.【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司人格否认案件中如何认定公司人格混同的规定

  【争议观点】

  争议的问题是,出现哪些情况,才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核心在如何认定公司股东的行为构成《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滥用”?“滥用”的标准是什么?具体情形有哪些?

  【理解与适用】

  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又称公司人格的形骸化、公司与股东关系不清,意指公司成为股东的另一自我、工具、同一体,因而失去独立存在的价值,应否定其人格,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

  纪要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5种常见情形,并规定了兜底条款。需要指出的是,纪要中列举的情形需要综合考虑,一般很少出现一种就认定人格混同。

  从我们了解到的这类案件看,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该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于是问题就产生了,是4种情况同时出现才否定公司人格,还是只要出现人格混同就应当否定公司人格。经过研究认为,关键要看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实务问题】

  认定公司与股东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这里需要把握一个度,这个度就是混同多少。我们认为,还是应当回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上来,就是要达到“滥用”的程度,达到“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程度。“滥用”行为往往具有持续性,一般很少出现一次行为就认定为滥用。另外,债权人因股东“滥用”行为受到的损害也是严重的,如果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也不能否认公司人格。比如,公司欠债权人5000万元债务,公司控股股东从公司无偿拿走500万元,公司没有作财务记载,而且就这一笔。是否因为控股股东的这一行为,就否定公司人格,让控股股东对公司的5000万元都承担连带责任呢?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这时不应该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否定公司人格,因为不符合该条适用的条件,而应通过适用其他法律规定追回被控股股东拿走的500万元,如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撤销权来追回被控股股东无偿拿走的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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