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与仲裁
1、聚焦两会:民法典草案关注焦点
民法典草案即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我国的民法制度将迎来民法典时代。即将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采取了七编制体例,即由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七编构成,共1260条。此处就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予以汇总讨论。
1.1物权编:增加居住权规定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在民法典草案分编中,物权编草案排在了第一编。在法律界人士看来,从现行物权法修改而来的物权编草案,有助于强化保护公民财产权利,让有恒产者更有恒心。针对经济社会生活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草案在强化业主权利保护、增加居住权规定、完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的规则等多方面作出进一步完善。
作为物权编草案的一大亮点,草案在用益物权部分专章规定居住权,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1.2合同编:完善电子合同订立、禁止高利放贷
网购在线约定、双方预约购房……随着新技术、新业态等的发展,社会关系、经济行为愈加复杂。如何让法律更好地保护人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的合法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民法典草案中,合同编占了近一半。其中,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合同编草案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做了规定。
电子合同怎样才算订立?合同编草案中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此外,收货人签收电子合同标的物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民法典草案合同编还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表示,对高利贷行为保持一贯的否定态度,这是社会基本共识。此外,禁止高利贷也是为了鼓励人们将更多资金投入到实体经济,这在当前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有重要现实意义。
1.3人格权编:加强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还从根本上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解决了实践中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人格权编突出保护个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重要权利,首次明确了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同时,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侵害个人信息现象,草案不仅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还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
2、最高检出台25条“硬规” 全方位监督认罪认罚案件办理
为了健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加强检察官办案廉政风险防控,2020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25条,全方位多角度有针对性地对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权力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扎紧了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篱笆”。
《办法》要求,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应当依法履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等各项法定职责,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检察官一般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确因特殊且正当原因需要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办公场所接待的,检察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方可会见。
3、最高法发文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因疫情经营困难失信惩戒可宽限三个月
2020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或者限制消费措施前,原则上要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
《意见》指出,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生活困难的被执行人,在不影响债权实现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适当的查封措施。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对能“活封”的财产,不进行“死封”。查封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资料,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
《意见》要求,坚决禁止超标的查封,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畅通财产查控的救济渠道,加大监督力度,切实防止违法执行或采取过度执行措施影响企业财产效用发挥和企业正常运营。做好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加大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对明显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超标的部分保全申请,依法不予支持。
4、最高法公布2020年最新国家赔偿标准
202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公布了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
国家统计局2020年5月15日公布,201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90501元;日平均工资为346.75元。《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20年5月18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金融与证券
1、银保监会对高风险融资性信保业务予以重点监管
2020年5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其中,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监管受到重点关注。
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据介绍,此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该类业务经营要求。如提出对接央行征信系统等经营资质要求;进一步压缩整体和单个履约义务人承保限额;明确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等独立风控要求;明确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等流动性管理要求。
2、证监会就《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5月22日,优化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制度,促进证券公司增强风险管理能力,引导证券行业差异化发展,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维持现行以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为主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体系和有效做法,着重对相关评价指标进行优化,集中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是进一步强化合规、审慎经营导向。围绕使分类评价结果更加准确反映证券公司的合规风控状况,完善对证券公司及其人员被采取处罚处分措施的扣分规则,明确对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严重失效等情形予以调降分类级别的依据,全面梳理强化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和标准。优化风险管理能力加分项,引导证券公司强化资本约束,提高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切实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三是进一步强化专业服务能力导向。适应行业发展状况,从营业收入、证券经纪、投资银行、资产管理、机构客户服务及交易、财富管理、信息技术投入等方面,优化市场竞争力评价指标,既反映证券公司的综合实力,又反映其专项业务能力,引导证券公司突出主业,做优做强,同时也引导证券行业差异化发展。
3、六部门: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
为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各环节收费与管理,维护企业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2020年5月26日,银保监会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以融资各环节为主线,以是否提高融资综合成本为标准,同时考虑信贷资金供给侧和需求侧,对信贷、助贷、增信和考核环节收费行为及收费管理作了规范,强化了内部管控、外部监督与激励的作用。《通知》要求银行加强合作机构管理。《通知》把出台新措施、细化旧政策、系统化原禁令三者并举,适用于各类型企业,同时充分体现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
三、社会民生
1、多部门联合发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积极应对疫情影响
2020年5月2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协调劳动三方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发挥集体协商协调劳动关系作用,保障职工权益,助力企业发展。
《通知》强调,要发挥集体协商对于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稳定职工就业岗位、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作用,深入推进集体协商“稳就业促发展构和谐”行动计划,引导企业和职工确立“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协商目标,营造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的氛围,坚持合法合理、利益兼顾、因企制宜、稳定有序的协商原则,通过开展集体协商,妥善解决当前劳动关系的突出问题,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通知》要求,要针对企业经营发展现状和职工的现实诉求,着力围绕稳定劳动关系开展协商。对复工复产难度大、订单大幅减少、生产经营较困难的企业,突出协商稳岗位保企业,通过协商调整薪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组织培训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不得不裁员的企业要在裁员方案制定和实施中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依法充分协商方能实施。
四、自然资源
1、自然资源部: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2020年5月20日,自然资源部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通知》指出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快地籍调查,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底数,对已调查登记、已调查未登记、应登记未登记、不能登记等情况要清晰掌握。正在开展地籍调查的,要加快推进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尚未开展地籍调查的,要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等,因地制宜抓紧开展,形成满足确权登记需要的房地一体地籍调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