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与仲裁
1.最高法: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
2020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一站式诉讼服务机制,建立案件绿色通道。要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做到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巡回办理等便民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和门槛,坚决杜绝拖延立案、人为控制年底不立案等现象。
2.最高法:明确善意文明执行意见
2020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善意文明执行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严格禁止超标查封和乱查封,冻结银行存款应明确具体数额,禁止超标冻结上市公司股票。
《意见》指出,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对有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意见同时规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对于体量较大的不动产,如果其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就应当对相应价值部分进行查封。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以债权额为限计算出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
3.内地与澳门特区首次对两地司法协助安排修改完善
202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法务司签署《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的修改文本。该修改文本将于2020年3月1日生效,在内地将转化为司法解释发布。
修改后的《安排》规定,内地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通过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此外,最高法可以授权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区终审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省去了过往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和转递的环节,将进一步提升司法协助效率。同时,《安排》新增了可以安排证人通过视频、音频作证的规定。
4.最高法发文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
2020年1月15日,为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程序效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合理拓宽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完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适当提高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基准,明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进一步简化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合理确定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期限。
同时,《方案》提出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对需要进行公告送达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探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部分民事案件,探索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部分简单民事上诉案件,建立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换适用机制。
二、金融与证券
1.证监会发布新三板改革配套规则
2020年1月13日,为推动新三板各项改革措施平稳落地,证监会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以下统称《定向发行格式准则》)进行修订,同时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并于2020年1月13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定《向发行格式准则》,主要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调整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统一定向发行的要求,将信息披露及申报文件要求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全体公众公司;二是完善信息披露内容,明确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面的披露要求,细化了募集资金用途等披露要求;三是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补充了对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要求;四是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明确挂牌公司申请定向发行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的,由全国股转公司先行出具自律监管意见,作为申请行政许可的必备文件。
2.反垄断法大修:首次拟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入法
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外正式公布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与现行反垄断法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稿》最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的,就是首次拟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写入法律规定,展现出我国要用竞争政策代替产业政策主导地位的决心,备受“诟病”的行政垄断将无所遁形,法律业界对此非常期待。此外,随着互联网行业的高速发展,反垄断法也面临新的挑战,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如何界定、市场支配地位如何认定等棘手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都一一给予回应。
三、知识产权
1.《淘气包马小跳》著作权纠纷案审结,获赔1100余万
2020年1月10日,《淘气包马小跳》著作权纠纷案一审审结。海淀区法院认定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杨某未经原告北京信合精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许可出版发行24本《淘气包马小跳(漫画升级版)》系列漫画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因此判决四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100余万元。据悉,本案是北京法院图书侵权类案件单案判赔数额最高的案件。
涉案24部漫画作品改编自知名儿童文学作品《淘气包马小跳》,法院根据在案证据,通过对“署名推定”原则例外情形的判断,确认了原创作品与改编作品著作权的不同归属,保护了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赔偿数额方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被告的主观恶意、合法出版期间内的印数情况,通过适用举证妨碍制度,酌情确定了24部漫画作品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为1100万元。本案通过对传统图书侵权类案件作出高额赔偿,体现了对知名作品的司法保护力度,也对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赔偿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
四、刑事与安全
1.最高检全国妇联建立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
2020年01月0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全国妇联下发《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各级妇联组织发现妇女儿童被家暴、性侵或者民事、行政合法权益被侵害等线索或涉检来信来访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或涉检信访材料移送同级检察院。受理的检察院应当及时处置,快速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妇联组织。
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当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实行“一站式”取证,保障有效惩治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有必要撤销监护权、变更抚养权或追索抚养费的,可以委托妇联组织就监护意愿、监护条件或经济状况等开展调查或者评估工作。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相关组织、个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2.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文严惩袭警行为
2020年1月10日,公安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能将袭警行为等同于一般故意伤害行为,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而要综合考虑行为手段、方式以及对职务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准确认定犯罪性质,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明确,对民警人身实施撕咬、踢打、抱摔等攻击行为以及对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进行打砸等破坏,间接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均属于暴力袭警行为,应当适用刑法关于袭警从重处罚的规定。对使用凶器、危险品、驾驶机动车袭警;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用装备严重毁损;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多人袭警或袭击民警二人以上;具有同类前科等7类情形,酌情再作进一步从重处罚,且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3.民航总医院杀医案宣判
2020年1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孙文斌故意杀人一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孙文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文斌因不满医生杨文对其母的治疗,意图报复,持事先准备的尖刀反复切割、扎刺值班医生杨文颈部,致杨文死亡。孙文斌作案后报警投案,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文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处罚。孙文斌作案后报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应依法认定为自首。鉴于孙文斌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当庭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4.最高检:缓刑犯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不应认定为累犯
2020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微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批复》指出,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充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五、廉政建设
1.国家信访局出台新规完善信访事项实地督查工作
2020年1月17日,中国国家信访局公布《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访事项统筹实地督查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完善信访事项实地督查工作机制。
此次《规定》,吸纳了近年来信访事项统筹实地督查的有益经验,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信访事项统筹实地督查的督查范围和国家信访局各司室的工作职责;二是对实地督查各环节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包括督查事项筛选、督查方案制定、督查情况报告和督查工作纪律等;三是对实地督查事项后续跟踪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包括跟踪责任、跟踪方式和责任追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