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坛快讯(2019年3月29日-2019年5月13日)

2019-05-20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诚谨和 浏览:817

  1、5月1日起对芬太尼类物质实施整类列管(权威发布)

  4月1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反恐专员刘跃进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王贺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陈时飞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2、重庆联合出台惩处洗钱犯罪工作办法

  4月1日,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联合该区监委、区法院、区公安分局等单位制定《关于惩处洗钱犯罪工作办法(试行)》,并成立惩处洗钱犯罪工作小组,在该院设立联络办公室。《办法》细化办案流程,规范案件衔接程序,旨在加大对洗钱犯罪的发现、挖掘、侦查、起诉、审判力度,形成“侦、捕、诉、研、防”一体化工作机制。

  3、内地与香港签署仲裁程序协助保全安排

  4月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香港特区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分别代表双方在文件上签字。这是自香港回归祖国以来,内地与香港商签的第七项司法协助安排,也是内地与其他法域签署的第一份有关仲裁保全协助的文件,标志着两地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实现了更加紧密的司法协助。

  4、最高检印发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新规定

  4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为了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发挥指导性案例对检察办案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条件,强调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由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符合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体现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四个条件。

  5、证监会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4月17日,证监会发布消息称,为促进上市公司科学制定公司章程,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主要围绕存在特别表决权上市公司章程的规范、落实《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相关要求等方面,作出8处完善。

  6、《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并实施

  4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施行。《决定》指出,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国务院对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通过并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9年4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6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其中,对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诉讼、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诉讼、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的诉讼、公司与股东重大分歧案件的诉讼等诉讼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8、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相关规则

  为完善科创板多空平衡机制,促进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联合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集中对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以下简称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出借环节的差异化安排作出规定,相关机制安排主要包括:1、明确科创板证券出借及转融券业务的标的证券范围;2、扩大券源;3、提高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效率;4、提高市场化水平、降低业务成本;5、明确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证金融可将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用于做市与风险对冲,相关事项另行规定。

  最高院发布《关于调整高院和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院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问题,发布《关于调整高院和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通知》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人民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并规定了海事海商案件、涉外民事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9、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此次条例的修订,既在公开数量上有所提升,也在公开质量上有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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