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坛快讯(2018年9月15日-2018年10月1日)

2018-10-16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 浏览:794

  1.2018年9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正式施行,进一步放开符合规定的外国人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权限。本次修改内容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原有规定的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等投资者范围基础上,增加“符合规定的外国人”作为投资者类别之一,并规定外国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具体办法,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这一修改,目前将允许在境内工作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开立A股证券账户。二是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将可以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范围,从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扩大到所有外籍员工。

  2.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解释》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民商事审判领域中的虚假诉讼现象呈现多发态势。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解释》结合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对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在具体适用方面的若干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解释》共十二个条文,从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界定、定罪量刑标准、数罪竞合的处罚原则、刑事政策的把握、地域管辖的确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针对理论和实践中广泛关注和存在争议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界定问题,《解释》规定,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捏造的事实做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的,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在未作出裁判文书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或者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具有致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等情形的,也应当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3.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规定》共25条,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简称“赋强公证”。经“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可以不经诉讼直接成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规定》对有关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执行内容如何确定、申请执行期间如何计算、错误如何救济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规定》明确了公证债权文书作为执行依据应当具备的内容,以及立案受理的基本要件要求。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严禁“当立不立”“应执未执”,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妥善执行,支持公证机构对债权文书办理赋强公证;对于存在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以及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等情形的执行依据,通过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杜绝不规范甚至虚假、违法的公证债权文书随意进入执行程序。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救济途径设置较为笼统问题,《规定》设置了完整的救济路径:首先,对于无法进入执行程序的公证债权文书,包括被裁定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以及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等情形,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起诉讼;第二,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起诉讼;第三,存在特定实体争议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提起诉讼。针对实体争议诉讼,《规定》对执行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进行了合理安排。尤其是为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防止债务人滥用诉权阻碍执行程序,《规定》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的时间、情形都作了明确限制,且在判决不予执行之前,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程序不停止。

  4.2018年10月1日起,根据8月31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开始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5.2018年10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7月23日发布新修订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正式施行。这一新规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等主体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规范针对网络餐饮服务提出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信息、食品经营许可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根据规范,现榨果蔬汁是指以新鲜水果、蔬菜为原料,经压榨、粉碎等方法现场加工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果蔬汁饮品,不包括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而成的饮料。

  6.2018年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四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规范(试行)》开始施行,推进道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根据规范,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直接进入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使用理赔计算器等,也可以在线直接提起调解申请或者诉讼;调解组织在接到当事人调解申请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发起的调解申请时,进入平台在线调解,以实现平台资源最大化利用,有效化解纠纷。

  7.2018年10月1日起,据《缅甸金凤凰中文报》报道,7月缅甸酒店与旅游部发布通令,缅甸当局将对从国际机场入缅的中国游客给予落地签待遇。通令称,从2018年10月1日起持有普通护照的中国游客从仰光、曼德勒和内比都国际机场进入缅甸时,可以办理落地签;落地签证费用为每人50美元,须出示1000美元的旅游费用(Show Money),及持有30天内的回程或前往第三国的确认机票;回程也必须从机场离境。中国游客的落地签,只限于团队旅游或自助游,不可延期。停留期限为30天。此外,缅甸政府还准备在海关设置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的硬件,方便中国游客缴纳签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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