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坛快讯(2023年10月1日-—2023年10月31日)

2023-11-01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卢新宇(整理) 浏览:499

  一、司法与仲裁

  1.最高法发布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近年来,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能动司法理念,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国家公园的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资源开发利用等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努力推动我国国家公园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为加强国家公园法治宣传,培养国家公园文化,传播国家公园理念,彰显人民法院保护国家公园取得的成效,最高人民法院于10月17日发布系列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十件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亮点:

  一是涉及诉讼种类多、保护范围广。本批典型案例包括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及公益诉讼等不同诉讼类型,涵盖了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主要范围;

  二是坚持能动司法。案例五王某民等六人滥伐林木、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及案例九张某彦、张某怡诉洋县林业局生命权纠纷案,人民法院对于审判中发现的国家公园管理方面的漏洞短板,没有机械司法、一判了之,而是积极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主动融入生态文明建设进程,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有关部门查漏补缺,是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

  三是坚持一体化保护、系统治理理念。案例三杨某等三人污染环境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对大熊猫国家公园毗邻区域环境污染行为的治理;案例四李某华等十一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猎捕-收购-运输-销售”环节进行全链条打击,是一体化保护、系统治理的生动实践。

  四是坚持最严法治原则。案例一郑某成、高某进、叶某东非法采矿案,对于非法开采国家战略性资源的行为,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从严处罚,并严格控制缓刑的适用,用司法利剑保障国家战略性资源的开发利用。

  五是坚持预防性司法。案例四李某华等十一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于动物园经营者的犯罪人,为预防其利用从事野生动物收购、饲养、出售、运输等便利条件再实施此类犯罪,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禁止令”,体现了预防性司法理念。

  六是妥善处理民生、发展和保护的关系。案例二张某强非法制造枪支、非法狩猎案,对于刚刚脱贫的当地村民适用缓刑,避免刚脱贫的家庭因刑返贫,较好平衡了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保障之间的关系。

  2.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并于10月25日公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近年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拓展了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空间,同时也引发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的关注。《条例》旨在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条例》共7章60条,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制机制。明确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明确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二是促进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明确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要求改善未成年人上网条件,提供优质的网络素养教育课程。强化学校、监护人网络素养教育责任,建立健全学生在校期间上网管理制度。明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的功能要求。规定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

  三是加强网络信息内容建设。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现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处置措施和报告义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行为。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

  四是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规定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指导未成年人行使相关权利。明确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时,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要求。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严格设定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访问权限、开展个人信息合规审计。明确加强未成年人私密信息保护。

  五是防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要求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加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指导。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消费数额,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要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游戏规则,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并予以适龄提示。

  3.最高检发布防范金融投资诈骗典型案例

  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防范金融投资诈骗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基金、外汇、股票、期货、保险等主要金融业务,结合办案揭露常见金融投资诈骗手段,旨在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金融投资骗局的意识和能力,更好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该批典型案例共7件,分别是:郑某等人假冒基金公司网络诈骗案,曹某等人利用虚假外汇交易平台诈骗案,武某凯等人非法荐股诱骗股民高位接盘诈骗案,唐某等人销售虚假保险理财产品诈骗案,马某等人利用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集资诈骗案,张某强等人设立虚假期货投资平台诈骗案,蔡某轩等人销售虚假投资交易软件诈骗案。

  该批典型案例中,有的假冒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名义,在网络上进行虚假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投资者注资;有的利用虚假炒外汇、股票、虚拟币平台,虚构投资盈利、操控涨跌,诈骗被害人财物;有的虚构股评大师以提供投资指导为名,诱骗股民高位接盘;有的以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为名非法集资;有的以提高投资收益为诱饵,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金融服务或软件。这些案件的表现形式虽各有差异,但实质上都是犯罪分子将传统诈骗犯罪包装在各种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平台之下,披着“投资”的外衣行诈骗之实。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广大金融投资者,加强金融知识学习,不盲目相信他人的营销推介;坚持理性投资,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项目;选择正规的投资公司和渠道,警惕各类社交平台的推荐活动等。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依法严惩各类金融投资诈骗犯罪,并结合办案加大以案释法力度,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注重源头防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金融与证券

  1.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统一保险销售行为监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和文件,金融监管总局于10月7日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销售办法》共6章50条,将保险销售行为分为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三个阶段,区分不同阶段特点,分别加以规制。一是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业务范围、信息化系统、条款术语、信息披露、产品分类分级、销售人员分级、销售宣传等进行规制。二是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了解客户并适当销售,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在销售时告知身份、相关事项,提示责任减轻和免除说明等。三是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对保单送达、回访、长期险人员变更通知、人员变更后禁止行为、退保等提出要求。

  《销售办法》是金融监管总局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切实提升保险消费者获得感的重要举措,是完善行为监管制度体系、构建保险销售行为监管框架的基础环节。《销售办法》的出台,体现了金融监管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有助于提升保险行业销售行为规范性,有效增强保险消费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为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非银机构)监管,稳妥推进对外开放工作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行政许可与监管制度有效衔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于10月19日发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204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结合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步调整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条件,落实业务分级管理规定,完善财务公司专项业务准入条件。二是持续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三是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简化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取消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事后报告制,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四是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总结近年来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完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

  3.证监会发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做好企业债券过渡期后转常规相关工作,中国证监会于10月23日发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以下简称《24号准则》)。

  《管理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要求,将企业债券纳入《管理办法》规制范围,更好促进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协同发展。二是强化防假打假要求,压实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完善证监会系统开展现场检查的机制。三是强化募集资金监管,进一步完善募集资金信息披露有关要求,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四是强化对非市场化发行的监管,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参与非市场化发行。五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修订),不再将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被立案调查列为应当中止审核注册的情形,进一步提升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性。

  《24号准则》修订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债券募集资金投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要求提供募投项目土地、环评、规划等合规合法性文件,强化募投项目合规性。二是明确部分债券发行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一年资产清单及相关说明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管理办法》和《24号准则》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完善公司(企业)债券制度规则体系,进一步夯实债券市场防假打假、强化募集资金监管、防范非市场化发行的制度基础,更好为企业债券过渡期后转常规运行、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各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等持续做好企业债券全链条监管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强化跨市场监管协同,以改革促发展、以监管促规范,进一步深化债券市场功能,更好发挥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支持重大战略、重大项目建设的作用。

  三、社会与民生

  1.《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 国家标准发布

  10月20日,《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国家标准(GB/T 43153-2023)正式发布,这是我国针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发布的首个国家标准,将为合理界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范围、规范供给主体资质条件及供给流程内容要求等提供基本依据,对于推动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该标准是在全面总结各地实践做法基础上,适应居家养老服务发展需要编制而成的。标准主要内容分为5个部分,包括“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及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其中,“总体要求”明确了服务组织、服务人员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服务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包括生活照料、基础照护、健康管理、探访关爱、精神慰藉、委托代办、家庭生活环境适老化改造等7项服务,涵盖了居家养老所需的主要专业化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明确了从咨询接待、老年人能力评估、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准备到服务实施等一系列程序性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明确了服务评价形式及对评价发现问题改进反馈的要求。

  下一步,民政部将指导各地认真做好《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国家标准的宣贯实施,适时针对具体服务内容制定相对细化的配套标准,进一步增强标准的指引性和可操作性,推动有效提高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精准度和精细化水平,不断增强广大老年人居家养老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10月20日,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围绕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对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作出部署。

  《通知》明确,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的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通知》提出,各地可结合绩效考评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

  《通知》强调,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工作指导,开展绩效考核评估,严格补助资金监管,做好服务保障等。

  3.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指南》

  10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合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关乎“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网络特殊食品交易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网络销售风险较高,行业发展亟待合规指引。

  市场监管总局梳理归纳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与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相关的规定要求,对重点条款进行解读,广泛征求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平台企业、特殊食品相关经营主体和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后,制定了《指南》,旨在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经营者销售特殊食品行为,增强其合规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

  《指南》主要内容包括“定义与范围”“销售的一般要求”“网络销售的特殊要求”三个部分,遵循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对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存在适用疑惑或规定间存在竞合关系的情形作出指引性说明,对重要条款作出强调性说明,为特殊食品网络销售者提供了法律法规规定相对集中、具体适用规则更加明确的行政指导性意见。

胡焱杰律师:18602885333 huhuonline@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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