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坛快讯(2023年7月1日-—2023年7月31日)

2023-07-31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卢新宇(整理) 浏览:602

  一、司法与仲裁

  1.最高检发布第四十五批指导性案例

  7月6日,最高检发布了第四十五批指导性案例,这也是最高检发布的第一批以刑事抗诉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5件指导性案例分别为:

  (1)王某等人故意伤害等犯罪二审抗诉案

  裁判要旨: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胁迫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暴力手段殴打致该未成年人死亡的,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适用死刑。对于人民法院以被告方与被害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为由,从轻判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赔偿谅解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全面、准确分析从宽处罚是否合适。虽达成赔偿谅解但并不足以从宽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维护公平正义。

  (2)刘某某贩卖毒品二审抗诉案

  裁判要旨:对于人民法院以存在“合理怀疑”为由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被告人的无罪辩解没有证据证实的,应当提出抗诉。同时,对于确有必要的,要补充完善证据,对人民法院认为存在的“合理怀疑”作出解释,以准确排除“合理怀疑”,充分支持抗诉意见和理由。对于查清事实后足以定罪量刑的抗诉案件,如未超出起诉指控范围,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依法直接改判。

  (3)李某抢劫、强奸、强制猥亵二审抗诉案

  裁判要旨:对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存在争议的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要全面收集、审查判断和综合运用证据,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收集电子数据,注重运用间接证据完善证据链条,确保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如果在二审抗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漏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查证属实的,建议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由人民检察院对新的犯罪事实补充起诉,依法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反向审视,通过办理抗诉案件,发现和改进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4)孟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等犯罪再审抗诉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不服第一审判决,上诉后又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该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作出准许撤回上诉裁定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抗诉后人民法院指令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发现原案遗漏犯罪事实的,应当补充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追加起诉,并建议人民法院对指令再审的案件与补充、追加起诉的案件并案审理,数罪并罚。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应当强化监督,充分运用自行侦查与侦查机关(部门)补充侦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侦检监衔接,深挖漏罪漏犯,推进诉源治理,把监督办案持续做深做实。

  (5)宋某某危险驾驶二审、再审抗诉案

  裁判要旨: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规范行使不起诉权,通过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不起诉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着力提高审查起诉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对于就同一专门性问题有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司法鉴定意见,且结论不一致时,检察人员要注重从鉴定主体的合规性、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鉴定材料的充分性及分析论证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实质化审查。对于提出抗诉的案件,为确保抗诉效果,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自行侦查进一步补强证据,充分支持抗诉意见和理由,通过接续抗诉,持续监督,全面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

  2.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于7月14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维护我国海外利益,保障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正当权益。领事保护与协助是指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正当权益被侵犯或者需要帮助时,我国驻外外交机构代表国家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及提供协助的行为,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服务,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人民安全的重要举措,在构建我国海外安全保护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对外交往日益扩大,人民群众对政府提供优质海外公共服务的需求快速增长。同时,国际安全环境发生复杂深刻变化,各种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问题叠加,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更加重要和迫切。制定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可以进一步提高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条例》共27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各方面在领事保护与协助中的职责、义务。规定外交部、驻外外交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外派人员的国内单位分别承担统筹协调、保护协助、安全宣传、应对处置、沟通协作等职责;明确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自我保护义务。

  二是明确领事保护与协助受理方式以及履责区域。规定外交部要建立热线电话和网络平台,驻外外交机构公开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方便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进行咨询、申请领事保护与协助;明确驻外外交机构履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的区域。

  三是规范履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的情形和内容。规定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正当权益被侵犯、涉嫌违法犯罪、基本生活保障出现困难、因重大突发事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等情形下,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

  四是加强风险防范和安全提醒。规定驻外外交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分别承担安全预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职责,外交部和驻外外交机构应当视情发布国外安全提醒,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外交部建立国外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机制,有关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根据安全形势做好安全防范,并避免前往、驻留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

  五是完善各方面支持保障。规定国家为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提供人员、资金等保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相关工作,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7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草案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增加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条款。

  党的二十大作出部署,要求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危害一方政治生态的行贿人,建立全国行贿人信息库,推动完善惩治行贿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

  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大修改,从刑法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

  草案共修改补充刑法7条。在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方面,草案增加规定,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同时,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与受贿罪相衔接。

  实践中,单位行贿案件较多,与个人行贿相比法定刑相差悬殊。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惩处力度不足。为此,草案将单位行贿罪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两档刑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草案还增加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条款,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现行对“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力度,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促使更多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在诉前,做深做实诉源治理,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规程》共20条,对进一步落实《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规范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作出规定。

  《规程》提出,在诉前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以及其他适宜进行诉前鉴定的纠纷,依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提供诉前委托鉴定服务。

  《规程》强调,诉前鉴定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诉前鉴定。一方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的,应当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

  《规程》规定,人民法院委派的调解组织承担对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的释明引导,对鉴定材料的审核确认,向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推送诉前鉴定申请以及向当事人送交鉴定书等辅助性工作,但是否启动诉前鉴定程序,需要报请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院负有指派法官或者司法辅助人员对接受委派的调解组织开展诉前鉴定工作进行指导的义务。

  《规程》明确了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的具体流程,对诉前鉴定的适用条件、申请审查、委托办理、鉴定机构选定、鉴定费用预交、鉴定书的上传与送达、鉴定异议的提出与处理、诉前鉴定后诉前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以及重复鉴定的规制等作出规定。

  5.最高检发布9起依法惩治危害国防利益、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7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9起依法惩治危害国防利益、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涉及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不同方面,包括依法惩治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破坏军事设施、买卖武装部队证件、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破坏军婚犯罪等。这是近年来最高检发布的第三批依法惩治危害国防利益和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一、案例一 冯某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案

  典型意义:依法严厉惩治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犯罪。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加强军地协作,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有效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和国防利益;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强化同向监督与协作配合。跟踪监督,及时和公安机关就案件办理疑难问题进行沟通,共同推动案件高质效办理;积极延伸检察职能,推动诉源治理。

  二、案例二 董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

  典型意义:全面把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上下一体发力确保依法打击。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发挥“检察一体”作用,上下联动,形成监督合力,实现精准打击;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诉讼监督与社会治理相结合。

  三、案例三 苏某某等三人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

  典型意义: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做好惩防一体。完善内部监督线索移送机制,多部门协同推进综合履职,严密惩防体系;加强行刑衔接和军地协作,促进社会治理。

  四、案例四 马某某、杨某某破坏军事设施案

  典型意义:依法惩治破坏军事设施犯罪,坚决维护国防利益。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注重审查被告人的客观行为、认知程度,通过实地勘察等方式准确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明知,依法准确定性,坚决维护军事利益和国防利益;密切军地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五、案例五 石某某诈骗案

  典型意义: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涉军刑事犯罪,维护国防利益,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全面把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加强引导侦查取证,准确指控犯罪,加大对冒充军人实施招摇撞骗等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维护军队、军人的声誉和国防利益;积极能动履职,提升办案质效。

  六、案例六 龚某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

  典型意义:依法惩治指尖上的犯罪,切实维护国防安全。检察机关要依法惩治指尖上的涉密案件,切实维护国家秘密和国防安全;同时利用一体化办案机制,探索涉军刑事案件专业办理模式。

  七、案例七 江某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

  典型意义:依法惩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英烈荣光;准确把握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八、案例八 钱某破坏军婚案

  典型意义: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破坏军婚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准确认定是否“同居”,还要精准认定行为危害性,从严惩处破坏军人婚姻稳定、伤害军人情感的行为,并做好“事理、情理、法理”三位一体的释法说理工作,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办理破坏军婚案件,应当积极作为,彰显拥军护军的检察担当。

  九、案例九 韩某破坏军婚案

  典型意义:高度认识惩治破坏军婚犯罪的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办理该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主动担当作为,开展心理纾解和法律宣讲工作,帮助涉案军人摆脱案件影响,营造拥军优属、尊崇军人的良好氛围;同时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功能作用,凝聚共识、同向发力。

  二、金融与证券

  1.证监会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引导中介机构高质量执业,7月21日,证监会指导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简称《评价办法》),进一步优化证券公司债券业务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债券承销分类监管。

  2020年,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从制度与人员保障、业务能力、合规展业、风控实效、服务国家战略等五方面对证券公司开展评价,在推动证券公司规范债券执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修订,进一步聚焦注册制下提升债券业务执业质量内涵和要求,对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全面优化,实现了对证券公司债券执业行为的全方位、全链条的监管评价。《评价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监管与市场引导并重,旨在推动证券公司强化债券业务全流程规范管理,进一步夯实注册制下证券公司的“看门人”责任。

  同时,按照统一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促进协同发展的思路,此次《评价办法》修订,将企业债券中介机构分类评价一并纳入,实现统一规范。按照企业债券职责划转过渡期安排,2023年企业债券中介机构执业评价标准、工作流程和机制保持不变,相关工作正在推进中。明年企业债券相关中介机构将统一纳入评价范围。

  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业协会等相关单位按照《评价办法》相关要求,稳妥开展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工作,同时,加强分类评价结果运用,引导证券公司不断提升债券执业质量,进一步增强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金融公司监管,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7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1月29日,原银保监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深入评估论证各方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办法》。

  《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为引导汽车金融公司聚焦主业,《办法》取消股权投资业务。对出资人提出更高要求,强化股东对汽车金融公司的支持力度,适当扩大股东存款范围,同时取消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增加风险管理要求,增设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现场检查、延伸调查和三方会谈等规定。二是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办法》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三是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办法》新增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要求,重点规定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加强具有汽车金融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四是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办法》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提供民族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取消非金融机构出资人关于资产规模的限制条件。

  《办法》修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金融监管,促进汽车消费以及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指导汽车金融公司做好《办法》实施工作,持续强化监管,督促其坚守专营专业汽车消费信贷功能定位,大力促进汽车消费,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社会与民生

  1.人社部出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7月3日,人社部出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首部系统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相关活动的专门规章,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行政许可和备案方面,明确了相关条件、程序、材料、时限等规定,进一步简化材料和优化流程,提升政务服务便民化水平。在服务规范方面,针对招聘信息审查、个人信息保护、明示服务信息、开展公平竞争等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统一规定了服务原则、事项、标准。在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了年度报告、日常检查、诚信建设、社会监督等规定,尤其对创新监管方式、确定管辖权、撤销注销许可、加强部门协同等方面作出规定,构建了较为完备的综合管理制度体系。

  近年来,人力资源市场已成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的主渠道。截至2022年底,全国共有6.3万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人力资源服务网站2.1万个。公布实施《规定》,是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放管服”改革、贯彻规范发展基本理念、优化人力资源市场营商环境、保障劳动者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更好发挥服务就业、服务人才、服务发展作用。

  2.水利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实施《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加强地下水保护开发利用管理,保障地下水可持续利用,7月14日,水利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实施《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聚焦地下水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注重与《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的衔接,对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实化。《办法》分为总则、调查评价与规划、节约保护与开发利用、超采治理、监测计量、监督与考核、罚则、附则等8章,共40条。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规定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等活动的水行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办法》提出了地下水调查评价及规划编制要求。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并确定了年度评价及周期评价两种类型。细化了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要求,明确了地下水储备相关工作要求。

  《办法》进一步规范地下水节约保护与开发利用。在明确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水位控制指标基础上,要求超采区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制定应统筹考虑不同来水情况,以及地下水水位变化可能引起的地下水污染、生态和地质环境影响,从而开展取水工程布局分析评估及优化调整。

  《办法》重点强化地下水超采治理。提出了超采区划定及动态调整程序,规范了超采治理方案编制要求。明确地下水超采区内严格限制使用地下水发展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适度压减高耗水农作物,鼓励通过节水改造、水源置换、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压减农业取用地下水。推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节水新技术,大力推动非常规水源利用

  《办法》突出地下水监测计量和监督考核。明确对于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可采用以电折水的方式计量。规范了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及地热能开发利用取水回灌等的计量要求。地下水超采区、生态脆弱区、重点泉域等,应实施重点监测。规定了对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取用水户的监督检查,并鼓励公众监督。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地下水管理政策体系,更加有利于形成地下水保护合力。水利部、自然资源部将指导各地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办法》,切实强化地下水保护治理。

  3.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7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关系亿万家庭幸福和国家民族未来的特殊食品,《办法》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结合行业发展和注册管理实践,进一步严格产品配方注册要求,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并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不断提升婴幼儿配方乳粉品质。《办法》共6章52条,对拟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从申请与注册程序、标签与说明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严格配方注册,细化核查要求。明确需要开展现场核查的情形和要求,并强调现场核查需抽取动态生产的样品进行检验;明确禁止变相分装和8种不予注册的情形。

  二是进一步规范标签标识,维护消费者权益。明确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并进一步细化标签中禁止含有的内容。

  三是鼓励研发创新,优化营商环境。鼓励企业集团研发,对企业集团设有独立研发机构的,允许控股子公司共享集团部分研发能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经企业集团充分评估后,集团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间均可配方调用;缩短办理时限;增强电子证书的法律效力、取消注册证书载明事项中的“法定代表人”事项。

  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7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在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办法》共9章66条,重点内容包括:

  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适应改革发展需求。《办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增设专章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具体要求;在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食品经营许可流程,压减许可办理时限,并将部分按照许可管理的情形调整为报告,释放改革红利。

  聚焦落实“四个最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办法》结合行业发展、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进一步明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和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具体情形,将实践中容易导致责任落空且有迫切监管需要的连锁总部、餐饮服务管理等纳入经营许可范围,并从风险管控角度,增加并细化了单位食堂承包经营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等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基层呼声期盼。《办法》重新梳理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和主体业态分类,并对每一类别分别明确了具体分类情形以及许可和监管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要求,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设置不同幅度的罚则,对于可以改正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责令限期改正等柔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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