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坛快讯 (2022年6月1日-—2022年6月30日)

2022-06-30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诚谨和 浏览:584

  一、司法与仲裁

  1、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落实“八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

  6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落实“八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希望通过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进一步深入推进“八号检察建议”的贯彻落实。

  此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分别是:辽宁省东港市于某香等人危险作业案,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飞线充电”安全隐患公益诉讼案,浙江省湖州市王某钦受贿案,安徽省青阳县钟某平重大责任事故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吴某玉重大责任事故案。其中,4件是安全生产方面刑事犯罪案件,1件是公益诉讼案件。

  案例一:辽宁省东港市于某香等人危险作业案

  案例二: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飞线充电”安全隐患公益诉讼案

  案例三:浙江省湖州市王某钦受贿案

  案例四:安徽省青阳县钟某平重大责任事故案

  案例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吴某玉重大责任事故案

  2、检公布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6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公布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4例,分别为:王某贩卖、制造毒品案(检例第150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检例第151号)、郭某某欺骗他人吸毒案、(检例第152号)、何某贩卖、制造毒品案(检例第153号)。

  3、反垄断法完成修改

  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旨在让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是中央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升资本市场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安排,也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的重大举措。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保障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交所顺利推进,保护中小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于2022年6月24日发布了《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保障意见》)。

  《保障意见》共四个部分14个条文。第一部分,《保障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角度深刻认识妥善审理涉新三板、北交所及其挂牌公司、上市公司案件的重要意义,结合新三板基础层和创新层、北交所、深沪交易所“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具体把握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司法需求。

  第二部分就依法保障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交所顺利推进提出具体措施,包括依法保障证券监管部门行政监管和北交所自律管理,充分尊重新三板作为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改革实践和业务规则,对北交所及其上市公司所涉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集中管辖,全面参照执行科创板、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等各项司法举措。《保障意见》指出,由于证券法对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相对原则,新三板在深化改革中探索出一套以行政监管规则、交易所自律管理规则为主,适应“层层递进”市场结构的制度体系。人民法院在司法中要尊重改革实践,在不违反法律原则与精神的前提下,参照适用相关监管与业务规则。

  第三部分针对北交所“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的定位,结合“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特点,《保障意见》从提供优质司法服务的角度,提出了支持中小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的若干具体措施。包括通过依法支持证券中介机构服务中小企业挂牌上市融资、按照“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予以区别对待、秉持资本市场“三公”原则依法降低中小企业融资交易成本、优化审判执行程序降低创新型中小企业诉讼成本等具体内容。亮点在于,《保障意见》针对新三板、北交所挂牌上市中小企业尚属创业成长阶段的实际情况,不仅要求通过优化审判执行程序降低企业诉讼成本,还规定了审理对赌协议、定向增发等类型案件的具体指导原则,明确了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导向。在上市过程中,对于为获得融资而与投资方签订的“业绩对赌协议”,如未明确约定公司非控股股东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就业绩补偿承担连带责任的,对投资方要求非控股股东向其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部分,考虑到严格司法对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地位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需要,《保障意见》规定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防范通过破产程序损害投资者权益、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行为、健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等措施,目的在于守住法律底线,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障意见》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重大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司法举措,有助于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交所保驾护航,推动形成市场参与各方依法依约行为、资金信息有序推动、主体归位尽责及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良好市场生态,为投资者放心投资、中小企业大胆创新创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5、《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等四部法律草案征求意见

  近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黄河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2年7月23日。

  其中,《民事强制执行法》拟规定,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的继承人、承受人等主体可以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人是遗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等主体的,继承人或者破产债务人等主体可以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

 

    二、金融与证券

  1、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为引导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绿色金融,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指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指引》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调整完善信贷政策和投资政策,支持重点行业和领域节能、减污、降碳、增绿、防灾,促进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应用。《指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内控管理和信息披露,建立绿色金融考核评价体系,落实激励约束措施,完善尽职免责机制,确保绿色金融持续有效开展。

  2、资管产品会计处理新规7月起施行

  为进一步明确适用银发〔2018〕106号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制定了《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于6月1日发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总体要求方面,《规定》明确,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应当以所管理的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为主体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资产管理产品启用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与主袋账户仍属同一会计主体。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首期会计期间的起始日为产品成立日,末期会计期间的结束日为产品终止日。《规定》持有投资适用的准则、持有金融资产及其他主要交易的会计处理、列示和披露,并对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会计报表格式做了明确。

  3、央行:银行和支付机构应依法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

  6月20日,人民银行网站发布《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通知》自2022年7月21日起实施。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大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力度,完善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政策。二是将支付机构跨境业务办理范围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拓宽至全部经常项下。三是明确银行、支付机构等相关业务主体展业和备案要求。四是明确业务真实性审核、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及数据报送等要求,压实银行与支付机构展业责任,防控业务风险。

  4、 证监会拟规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管理

  6月24日,证监会就《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2022年7月24日。

  《暂行规定》共6章30条,主要规定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二是明确个人养老金可以投资的基金产品标准要求,并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职责做出规定;三是明确基金销售机构的展业条件要求,并对基金销售机构信息提示、账户服务、宣传推介、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职责做出规定。

  5、为配合《期货和衍生品法》实施 证监会修订23项文件

  证监会起草了《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22年6月24日至7月24日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等8部规章作了配套修改;《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编制与报送指引》等15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包括取消对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完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要求,调整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准入方式等。

  三、社会与民生

  1、国办成立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

  6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布了《关于成立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根据《通知》,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统筹协调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研究解决药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推进重点工作;督促检查药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办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重大案件处置工作;总结、推广药品安全工作经验等。

  2、住建部等8部门: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

  6月21日,住建部、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要加快落实租金减免政策措施。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对出租人减免租金的,税务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3、五部门发布详细解读 个人养老金是补充保险制度

  6月7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宣传提纲》,对个人养老金制度进行了详细解读。

  《宣传提纲》明确,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参加个人养老金。个人养老金缴费上限起步为每年1200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4、人社部发布紧急通知 明确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

  6月24日,人社部发布了《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通知》提出,施工企业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期限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缓缴期结束后,确需延长缓缴期限的,经本地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作适当延长并报我部备案。

  5、财政部解读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期先后印发2022年第14号、第17号、第19号、第21号等公告,财政部6月24日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般纳税人经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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