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坛快讯 (2021年12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2022-01-12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诚谨和 浏览:638

  一、司法与仲裁

  1、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2021年12月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具体部署,扎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要开展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培训,于2022年6月前完成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并持续做好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将行政处罚法宣传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八五”普法规划,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宣传,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二是依法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要加强立法释法工作,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时,不得以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名义变相设定,规避行政处罚设定的要求。依法合理设定罚款数额,坚持过罚相当,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依法先以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且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超过上述限额的,要报国务院批准。要认真落实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制度,结合立法计划规划每5年分类、分批组织一次评估;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三是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要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行政处罚职能,坚持执法为民,不得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得为了处罚而处罚,坚决杜绝逐利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指标。要细化管辖、立案、听证、执行等程序制度,逐步提高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利用率,推进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要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要坚持宽严相济,不得在未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一刀切”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要健全法律责任衔接机制,细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制度。

  四是持续改革行政处罚体制机制。要纵深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稳妥赋权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科学合理下放行政处罚权,成熟一批、下放一批,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要规范委托行政处罚,严格依法采用书面委托形式。要提升行政执法合力,逐步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复制推广“综合查一次”经验,健全行政处罚协助制度,积极探索跨区域执法一体化合作的制度机制。

  五是加强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快建设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创新监督方式,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升行政执法质量。

  2、最高检发规定: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12日对外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以下简称《同录规定》),防止相关工作不规范、走形式甚至强迫认罪认罚等问题。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介绍,此次发布的规定共16条,明确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的目标任务、适用范围、录制内容、参与主体以及录音录像文件保管、使用规则等。

  苗生明表示:“《同录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于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活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规定适用于所有认罪认罚案件,保存期限为十年。”

  同步录音录像一般应当包含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听取意见过程的情况。

  苗生明介绍:“其中包括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法律规定;释明认罪认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反悔的法律后果;还要告知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处理意见,提出的量刑建议、程序适用建议并进行说明的情况等等。”

  苗生明表示:“开展此项工作,主要目的是促进实现法律规定要求的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实质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办案质效,防止听取意见不规范、走形式等问题。”

  3、严格商标管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出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商标管理,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2021年12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公布《标准》,统一违反商标管理秩序行为的判断标准,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商标管理在我国商标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商标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其立法的目的之一,并专章对商标使用的管理作出规定。《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围绕规范商标管理秩序制定《标准》,既是加强商标管理,强化商标执法业务指导的现实需要,也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具体举措。

  《标准》系统梳理和提炼总结商标管理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聚焦执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商标执法部门提供针对性较强的指引,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商标管理规则。《标准》共三十五条,对现行商标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商标被许可人未依法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等九类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标准》的解读宣贯工作,加大培训力度,推进《标准》的实施。同时,继续做好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发布及行政答复等工作,不断完善业务指导体系,提升执法保护水平,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力度,持续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4、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被认定无效

  2021年12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币“挖矿”迟迟未见收益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该案系北京法院首例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案。案件宣判后,朝阳区法院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司法建议,反馈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线索,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治。

  本案主审法官李增辉介绍,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危害,明确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具有不利影响,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李增辉提示,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均应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应自觉防范虚拟货币交易风险,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比特币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控,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也多次发布通知提示消费者,投资交易虚拟货币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社会公众应自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虚拟货币交易风险。

  5、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二审 充分尊重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2021年12月22日,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全面总结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经验,从人民群众的解纷需求出发,在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就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效能。

  原修正草案规定,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次草案二审稿从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对在线诉讼的选择权角度出发,新增规定明确实行在线诉讼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原修正草案同时规定,部分民事案件二审可以采用独任制审理。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草案二审稿修改了相关规定,明确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二审民事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才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草案二审稿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角度出发,还删除了小额诉讼有关答辩和举证期限、审理方式等方面的规定。原修正草案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者依法任职的调解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但考虑到经法院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为确保相关范围的扩大更为严格、严谨,草案二审稿删除了依法任职的调解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规定。

  6、最高法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0日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有19个条文,对在执行实务中出现的诸多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成为今后股权强制执行的指导文件,意义重大。

  一、明确股权的主体范围。《规定》第一条指出所称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但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除外。

  二、明确股权冻结数量判定口径。《规定》第五条原则性要求不得明显超标的额冻结,但同时明确股权价额无法确定时的操作口径,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的比例或者数量进行冻结。被执行人认为冻结明显超标的额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书面异议主张救济。

  三、明确股权冻结的唯一机关,即公司登记机关。《规定》最重要的条文即第六条。在以往的执行实务中,到何处办理股权的冻结手续,产生大量的争议和困惑。有限责任公司到公司注册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冻结,未进行股份托管的股份有限公司则要到该公司进行冻结,已进行股权托管的股份有限公司需到登记的股权托管机构作出冻结。

  四、明确被执行人自行变价的执行方式。《规定》第十条提出了被执行人自行变价的执行方式,这是贯彻《最高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精神的具体措施,也是各省级高院执行工作中一些成功的试行做法的总结归纳。

  五、明确股权无法评估时的股权执行方法,即可以以适当高于执行费用的金额确定起拍价。在实践中,由于被执行人或被处置股权的公司不配合等原因而缺乏评估资料导致股权无法处置,法官缺乏执行依据无法继续执行,这种情形非常困扰法官和申请执行人。《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必须同时满足的启动条件:1、需要通过评估来确定股权参考价的;2、被执行人未能提供且人民法院无法调取评估所需材料的;3、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出具评估报告的;4、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且股权明显没有价值的除外。条文中所称执行费用的金额,笔者认为可以理解为评估费、拍卖佣金和案件执行费,因为上述三种费用是优先于申请执行人受偿的,低于该三种费用总额的拍卖为无益拍卖,按照无益拍卖禁止原则就不能启动拍卖。

  六、明确需由相关部门批准的股权变更执行方式。某些军工涉密股权、行业监管股权(如某些金融机构股权、保险机构股权等)、特殊主体资质股权的变更需要相关部门批准,《规定》第十五条予以明确。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应载明竞买者应具备的资格或条件,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持成交确认书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批准手续,取得批准手续后,法院才作出成交裁定书。未在合理期限内获得批准手续的,股权重新拍卖,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对恶意参拍者,成交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办理批准手续的,按悔拍处理。

  七、明确股权公司增资或减资导致被执行人持股比例变化的处理方式。《规定》第十六条明确,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有上述情形的,原则为按出资额交付股权。如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是交付一定比例的股权的,则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时该比例所对应出资额占当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交付股权。

  八、明确股权确认之诉的执行机制,即当事人持该生效法律文书自行向股权所在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规定》第十七条明确,今后此类案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不予受理,本条文为重大调整。关于股权确认之诉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一直存在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的争论,各地操作口径不一。很多法院认为只有给付之诉才能立执行案件,确认之诉执行不予立案。但实务中,当事人凭生效法律文书至相关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相关登记机构不予理睬,导致当事人无法落实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后,相关登记机构必须依法办理,不得拒绝,同时也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

  《规定》的其他条文,有的是其他法律法规中涉股权执行条文的引用,如第三条案件的管辖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确定、第十一条关于参考价的确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有的是立法本意的引申归纳,如第二条规定只能执行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而不能直接执行公司财产、第四条规定确定属于被执行人股权的资料来源、第七条规定被执行人的禁止行为、第九条规定被冻结股权的股息、红利等收益的执行、第十三条规定按执行标的额确定拍卖相应股权份额、第十四条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几种情形。

  7、最高法发文全方位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1日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全方位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把执行权关进“制度铁笼”和“数据铁笼”,确保高效公正规范善意文明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在最高法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2019年至2021年11月,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321.4万件,执结2963.2万件,执行到位金额5.39万亿元,执行工作实现了良性循环,有了新发展。同时,一些长期困扰执行工作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仍未根本解决,执行难在有些方面、有些地区仍然存在,甚至还比较突出。

  何东宁介绍,意见分为6个部分,共43条。其中明确提出要深化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有效发挥审判、破产、国家赔偿程序对执行权的制约作用,避免以执代审、违法个别清偿,以及不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侵害当事人权益;深化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离,加强执行裁决权对执行实施权的监督制约;健全事务集约、繁简分流的执行权运行机制,实现由办案人员一人包案到底到分段、集约办理的转变,加强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的监管,有效解决权力寻租顽疾。

  何东宁说,意见对执行案款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全面推行“一案一账号”管理模式,在相关法律文书中一旦明确接受执行案款账户的,执行人员不得要求被执行人将案款打入指定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为了统一执行股权的法律适用,解决实践中的相关争议,依法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最高法21日还对外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了股权冻结的规则,规定了解决股权评估难、防范股权价值被恶意贬损的应对措施,同时明确了交付股权类案件执行的相关规则。

  最高法当天还发布了10件涉执信访实质化解典型案例,多为涉民生及执行存在难度的案件。执行法院多措并举,使案件得到了实质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二、金融与证券

  1、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监发〔2010〕2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十章,九十三条,包括总则、设立和许可、经营规则、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非保险子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

  《办法》主要修订内容:一是加强保险集团公司治理监管,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与下属成员公司股权控制层级合理,强化保险集团公司对整个集团公司治理的主体责任。二是强化保险集团风险管理,增设“风险管理”章节,要求保险集团公司整合集团风险管理资源,建立与集团战略目标、组织架构、业务模式等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新增完善了风险偏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集中度风险管理、防火墙设置、关联交易管理、对外担保管理以及压力测试体系等具体监管要求。三是完善非保险子公司监管,增设“非保险子公司管理”章节,明确保险集团可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范围和相关条件,完善了有关内部管控机制、禁止行为、外包管理、信息报送等规定。四是系统完善集团监管要求,强调并表监管“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完善并表监管范围;提高保险集团公司信息披露、危机应对和处置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外资保险集团公司监管适用《办法》。

  《办法》强调保险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应坚持保险主业原则,推动保险集团聚焦保险主业、加强股权投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险集团公司应降低保险集团股权结构的复杂性,提升保险集团公司治理能力;保险集团公司应建立集团整体的风险管理体系,特别关注保险集团特有风险;非保险子公司的投资设立应能优化集团资源配置,发挥协同效应,提升集团整体专业化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有效促进保险主业发展。

  《办法》的修订发布是银保监会推动保险集团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督促指导各保险集团公司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以《办法》为制度依据,强化监管力度,促进保险集团公司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推动外汇市场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2021年12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印发《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汇发〔2021〕34号,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的适用范围包括银行间市场和对客户柜台市场,规范的对象包括外汇市场参与各方,将从事外汇交易的机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统一纳入“市场参与者”概念,规定市场参与者平等遵守行为规范。其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服务的主要供给方,是从专业角度提供外汇市场服务的核心参与者,是《指引》的重点规范对象。

  《指引》重点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核心内容是交易管理和信息管理。《指引》的出台是我国外汇市场建设和治理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外汇市场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一是有利于推动外汇市场平稳有序运行。《指引》是外汇市场实践发展的结晶,反映了银行等金融机构自身需求。我国外汇市场自1994年建立以来,总体保持平稳规范运行。早在2014年和2017年,我国以市场自律规范的方式,分别发布了《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指引》和《中国外汇市场准则》。《指引》基于市场实践经验,将上述自律规范中行之有效的规则上升为法规,进一步为外汇市场规范运行提供法治保障。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指引》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在柜台开展外汇交易履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我国外汇市场参与者影响积极正面,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三是有利于对接国际外汇市场成熟规则。《指引》对标《全球外汇市场准则》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最新实践,推动我国外汇市场管理规则与国际接轨,对我国银行参与全球化竞争、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均具有积极意义。

  3、《中国上市公司ESG发展白皮书》发布:A股公司ESG信息披露水平逐年提升

  2021年12月18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联合发布《中国上市公司ESG发展白皮书》(2021年)。

  从上市公司ESG工作发展现状来看,近年来A股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水平逐年提升,主动进行ESG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数量和比例逐年增加,且中高评级的上市公司数量呈逐年提升趋势。具体表现在上市公司碳效率逐步提升,绿色理念更受重视;社会责任履行成效显著,利益相关方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公司治理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高。同时,从上市公司ESG绩效市场表现来看,较高ESG治理能力使公司具备更好的可投资性和抗风险能力。

  白皮书强调,上市公司ESG实践应当立足于特定的发展阶段和经济社会条件,提升长期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白皮书从ESG信息披露制度框架的构建、ESG金融生态的完善和ESG投资理念的宣传等方面提出了促进中国上市公司ESG发展完善的相关建议。

  白皮书指出,“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高质量发展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主题。上市公司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主体,有能力、也更有动力成为中国企业ESG发展的表率,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高质量发展中贡献更大力量。

  4、降息!1年期LPR下调5个基点,5年期以上LPR仍“按兵不动”

  LPR结束连续数月的“按兵不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1年12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其中,1年期LPR为3.8%,相较此前的3.85%下降5个基点,5年期以上LPR为4.65%,与此前保持不变。LPR下调符合预期 释放逆周期调控信号,上次LPR下调可追溯至2020年4月,此后LPR一直未动。而在7月和12月两次全面降准的背景下,此次LPR下调在多数市场人士预期之内。光大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张旭表示,LPR由MLF(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和加点幅度两部分组成,加点幅度主要取决于各报价行自身的资金成本、市场供求、风险溢价等因素。当前这种准备金率下降、MLF利率保持不动的阶段较有利于压缩LPR加点幅度。综合考虑降准所带来的间接效果,其已对LPR的下降形成了较强推力。1年期下降、5年期以上不变,主要是为了推动中短期贷款利率下行、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不向房地产市场发出宽松信号。

  三、社会与民生

  1、我国20余个省份完成人口计生条例修改

  自2021年8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完成修改以来,我国多地相继启动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工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北京、四川、江西等20余个省份完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条例修改,增设育儿假、延长产假等生育支持措施成为亮点。

  各省份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条例发现,在假期保障方面,各地主要措施包括增设育儿假、延长产假、婚假,以及增加陪产假、护理假等。

  育儿假方面,四川、浙江等地的条例规定,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安徽省的条例规定,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

  产假、陪产假等方面,山西省的条例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北京市的条例规定,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

  在生育登记服务等方面,一些省份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条例明确出台支持生育的规定。江西省的条例明确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江苏省的条例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对于生育成本要有合理分担机制,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司长杨文庄表示,在完善产假等生育假期制度的同时,放心便捷的托育服务、家庭育儿津贴、企业税费减免等相关配套措施要及时跟上,各级政府应加大生育支持力度、有所作为,积极投资于人口、家庭、生育领域,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多措并举,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2、工信部下架106款侵害用户权益APP

  今年以来,工信部持续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常态化检查力度,先后三次组织对用户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开展“回头看”。2021年11月3日,工信部针对APP超范围、高频次索取权限,非服务场景所必需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下载等违规行为进行了检查,并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APP进行了公开通报。截至目前,尚有5款APP未按工信部要求完成整改)。各通信管理局按照通信部统筹部署,积极开展APP技术检测,截至目前尚有101款APP仍未完成整改。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要求,我部组织对上述共计106款APP进行下架,相关应用商店应在本通报发布后,立即组织对名单中应用软件进行下架处理。针对部分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APP,属地通信管理局应对APP运营主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妇女权益保障法迎来大修

  2021年12月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近30年来又一次进行“大修”。与现行法律相比,修订草案明确就业性别歧视主要情形,规定学校和用人单位对性骚扰应当采取的预防和制止措施,增加对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保护措施以及基层政府责任规定等。

  看点一:进一步阐释“歧视妇女”含义

  与现行法律相比,修订草案进一步阐释了“歧视妇女”的含义,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修订草案还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等。

  看点二:除特殊专业外,招生不得拒绝女性或提高女生录取分数

  随着我国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不断提升,一些院校为平衡男女比例,限制女生报考部分专业或人为提高女生录取分数。

  修订草案明确,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看点三:用工单位要尊重女性工作权与生育权

  投简历被卡“性别关”、面试时被问“生子计划”、生子后被挤压升职空间……近年来,不少职场女性面临这样的难题。

  对此,修订草案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用人单位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将限制婚姻生育等作为录用条件等。

  修订草案还要求加强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时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看点四: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土地权益

  现实中,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时“默认”不给妇女分补偿款,甚至在村规民约中设置不平等规定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由此出现许多矛盾纠纷。

  修订草案作出回应: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修订草案还将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范围。

  看点五:加强对女性人身安全和人格权益保护

  近年来,多地发生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案件,引发舆论担忧。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同居、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妇女遭受上述暴力侵害或者面临上述暴力侵害现实危险的,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将现行法律中“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修改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格权益”,并在原有禁止虐待、遗弃、残害等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行为的基础上,增加“其他一切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从‘人身权利’到‘人格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妇女主体地位的尊重和对人格尊严的保护。”除了暴力手段,洗脑驯化、操控女性精神等行为也严重侵犯妇女生命健康权益。修订草案禁止“其他一切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目的在于遏制以非暴力化手段残害妇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提升广大妇女的安全感。

  此外,修订草案还加强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障,明确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群众得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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