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坛快讯 (2021年10月1日-—2021年10月31日)

2021-11-01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诚谨和 浏览:966

  一、司法与仲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颁布实施后首批配套法规出台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9月29日表决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成为今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颁布实施以来,海南制定出台的首批配套法规。

  《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共三十九条,以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目标,聚焦海南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堵点,从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等方面作出规范。

  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共十九条,主要针对海南当前存在的典型消费欺诈行为,特别是旅游消费市场欺客宰客行为,分类分档进行惩戒。

  《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共三十五条,从国际合作、竞争政策、公平竞争审查、调查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推进公平竞争制度集成创新。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共三十七条,定位为自由贸易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法规,进一步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最高检发布《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

  2021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规定》确定了检察机关开展行刑衔接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应当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加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规定》在内容上突出双向衔接并规定启动情形。其中,行刑正向衔接的启动情形有:人民检察院主动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建议启动监督;人民群众举报。反向衔接的启动情形是人民检察院在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依法审查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

  《规定》规范了监督方式,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开展监督和对需予以行政处罚的不起诉案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都应当提出检察意见。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应当向本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对需要跨级、异地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按照同级对应的原则处理。

  《规定》规定,对有关单位不答复、不处理的,检察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同时明确对不起诉案件的检察意见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在两个月以内回复办理情况或者处理结果。

  3、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公开案件信息范围

  2021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实施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共7章27条,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透明度。

  《规定》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工作理念贯穿始终,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出发点和着力点,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隐私权,切实发挥检察机关在引导人民群众尊法守法、推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社会引领作用。

  《规定》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公开案件信息的范围。《规定》明确,在扩大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主体依申请查询的案件程序性信息的基础上,对于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已经送达当事人的部分法律文书,如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等10种法律文书,当事人也可依照程序向检察院进行查询。在原有的检察机关主动向社会发布刑事案件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增加了向社会发布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的规定,实现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办案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全覆盖。新增向社会发布具有示范引领效果、促进社会治理的相关案件信息的规定。

  《规定》还扩大了法律文书公开的种类。在原有公开文书种类的基础上,将法律文书公开种类扩大到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民事抗诉书、再审检察建议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复查决定书、终结审查决定书等民事检察法律文书,行政抗诉书、再审检察建议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终结审查决定书等行政检察法律文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

  《规定》在努力加强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更加注重对于涉案人民群众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强调,“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一般不予公开,确有必要公开的,应当依法对相关信息进行屏蔽、隐名等处理”。对于公开的法律文书中所涉及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信息,《规定》设置了严格的隐名处理标准,并增加“文书屏蔽”条款,细化屏蔽内容,切实防止因为公开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带来负面影响。

  《规定》新增“业务数据发布”章节,明确对于检察机关的主要办案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数据信息、促进推动社会治理的数据信息、对社会具有警示意义的数据信息等能够集中反映检察机关工作情况的内容通过多种渠道、方式主动向社会发布。增加“监督和保障”条款,明确对于案件信息公开中有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推动矛盾纠纷村村可解。

  《指导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工作向基层延伸,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指导意见》坚持强基导向,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对接基层解纷力量,构建分层递进源头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路径,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基层预防化解纠纷网格,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指导意见》作为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具体举措,对人民法院“三进”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度建设、工作开展、配套保障等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对不会使用智能手机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加强诉讼辅导,让老年人共享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成果。

  二、金融与证券

  1、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2021年9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9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是《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配套制度,与《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共同构成征信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依法从严加强征信监管,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促进征信业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在总结近年来征信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遵循规范与发展并重、机构监管与业务监管兼顾的原则,明确信用信息的范围,细化征信业务的合规要求,规定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法律责任,为依法合规开展征信业务提供具体可操作的规范指引。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征信全流程业务规则。在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方面,规定信用信息采集的方式和原则,明确信用信息加工处理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要求,全面落实信息主体的知情、同意、异议和投诉等各项权利。在保障信用信息合法使用方面,强调信用信息使用的公平性和正当性。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画像、信用评分、信用评级和信用反欺诈等征信服务,应用于服务实体经济的金融等活动。在保障信用信息安全方面,进一步强化完善征信内控制度建设、征信系统安全管理和征信机构人员管理等监管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将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切实履行对征信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从严督促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征信业务活动,促进我国征信业规范健康发展,为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征信支持。

  2、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1〕23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辅导相关工作,充分发挥派出机构属地监管优势,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积极为全市场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创造条件,证监会于2021年9月30日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辅导监管规定》)。

  《辅导监管规定》共27条,主要由辅导目的、辅导验收内容、辅导验收方式、辅导工作时点及时限、科技监管等方面内容组成,具体包括:

  一是关于辅导目的。主要是促进辅导对象具备成为上市公司应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多层次资本市场各板块的特点和属性,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同时明确,辅导验收应当对辅导机构辅导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成效作出评价,但不对辅导对象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作实质性判断。

  二是关于辅导验收内容。具体包括:辅导机构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辅导机构督促辅导对象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情况,指导辅导对象对存在问题进行规范的情况;辅导机构督促辅导对象及其相关人员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义务以及法律后果情况;辅导机构引导辅导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充分了解多层次资本市场各板块的特点和属性,掌握拟上市板块的定位和相关监管要求情况。

  三是关于辅导验收方式。验收机构应当采取审阅辅导验收材料、现场走访辅导对象、约谈有关人员、查阅公司资料、检查或抽查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等方式进行辅导验收。

  四是关于辅导工作时点及时限。辅导期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验收机构辅导验收工作用时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辅导机构补充、修改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验收工作完成函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超期未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的,应当重新履行辅导及辅导验收程序。

  五是关于科技监管。验收机构应当利用辅导监管系统开展辅导监管工作,实现辅导材料提交、辅导公文出具、信息共享等工作的电子化,并向社会公开辅导及辅导监管信息。此外,为了方便辅导对象、辅导机构准确掌握辅导各环节提交材料具体要求,证监会在辅导监管系统中制定了辅导备案、辅导验收等环节的材料模板,并将结合实践情况,通过辅导监管系统逐步完善辅导各环节提交材料的格式和具体要求,满足市场主体预期,确保相关制度安排能够一体执行。

  三、社会与民生

  1、四川出台全国首个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全国首个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对解决执法改革中体制机制性问题、巩固改革成果、在交通运输领域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等具有重要意义。据悉,《条例》将自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对执法规范、执法协作、执法监督、执法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进行明确。其中,在执法主体和执法内容方面,《条例》规定,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义,集中行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在执法保障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列入同级预算,配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办公场所和设施以及执法车辆(船艇)、执法服装、执法装备等;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具体配置(配备)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区域面积、路网规模等因素确定。

  针对粗暴执法、趋利执法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条例》要求制定并公开执法事项目录和执法裁量基准,做到阳光执法;统一着装、统一标志标识、统一执法文书,做到规范执法;落实并细化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做到严格执法。

  同时,探索执法“放管服”新模式。市县执法机构可向市辖区、乡镇(街道)、园区(开发区)派驻执法人员,将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能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推广说理式执法、精准执法,对依法不予处罚的当事人进行教育、劝诫和疏导,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此外,推广执法领域新科技应用。《条例》规定,应建设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促进系统平台对接和数据信息共享,推行信息化智慧执法;加强电子技术监控等设施设备建设,探索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前沿科技,推行非现场执法。

  2、房地产税重磅!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改革试点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决定提出,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3、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 传统“家事”上升为重要“国事”

  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这部法律将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更加充足、有力的法治保障。

  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多种多样,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了家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家国情怀、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培养科学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良好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等。家庭教育的方式主要包括:加强亲子陪伴,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言传身教,尊重差异,平等交流等。

  “实现家庭教育由以家规、家训、家书为载体的传统模式,向以法治为引领和驱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的新模式迭代升级。”郭林茂说,这部新法将家庭教育由旧时期的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

  4、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

  2021年10月24日,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工作要求,聚焦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对推进碳达峰工作作出总体部署。

  《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统筹稳增长和调结构,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有力有序有效做好碳达峰工作,加快实现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变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基础之上,确保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

  《方案》强调,要坚持“总体部署、分类施策,系统推进、重点突破,双轮驱动、两手发力,稳妥有序、安全降碳”的工作原则,强化顶层设计和各方统筹,加强政策的系统性、协同性,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先立后破,以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为底线,推动能源低碳转型平稳过渡,稳妥有序、循序渐进推进碳达峰行动,确保安全降碳。《方案》提出了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能源利用效率提升、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等主要目标。

  《方案》要求,将碳达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方面,重点实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节能降碳增效行动、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城乡建设碳达峰行动、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行动、循环经济助力降碳行动、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行动、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绿色低碳全民行动、各地区梯次有序碳达峰行动等“碳达峰十大行动”,并就开展国际合作和加强政策保障作出相应部署。

  《方案》要求,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党中央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对碳达峰相关工作进行整体部署和系统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将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落细;要强化责任落实,着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实,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成效到位;要严格监督考核,逐步建立系统完善的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加强监督考核结果应用,对碳达峰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部门依规依法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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