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坛快讯 (2021年9月1日-—2021年9月30日)

2021-09-26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诚谨和 浏览:752

 

    一、司法与仲裁

  1、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

  《意见》要求,坚决查处行贿行为,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

  《意见》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根据职能职责严肃惩治行贿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查处行贿的重要职责,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并建立对行贿人处理工作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要严格行贿犯罪从宽情节的认定和刑罚适用,加大财产刑运用和执行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追赃挽损职责,尽力追缴非法获利。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如职务职称、政治荣誉、经营资格资质、学历学位等,督促相关单位依照规定通过取消、撤销、变更等措施予以纠正。

  《意见》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严肃惩治行贿,还要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要从严把握相关措施的适用,依法慎用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严禁滥用留置、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拘留、逮捕等措施,严禁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人员和企业的财物。要充分研判使用办案措施的后果,将采取措施对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1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发布《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加注重强基导向的具体实践,也是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阶段性成果。《意见》共35条,以“三个便于”“三个服务”“三个优化”的工作原则为引领,主要包括七大方面内容:

  第一,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第二,积极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第三,积极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第四,深化人员管理机制改革。第五,建立健全人民法庭工作考核机制。第六,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保障。第七,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组织领导。

  3、新修订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布

  民政部发布了新修订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规定》完善了调查取证方式,修改了关于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规定,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类型等内容。

  新修订的《规定》完善了调查取证方式,增加了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对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增加并细化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复制件的提取方式,对现场笔录的制作提出了要求。

  《规定》修改了关于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规定,延长了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期限,增加了听证情形,登记管理机关拟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吊销登记证书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增加了在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应当告知有关人员听证时间和地点以及听证笔录的规定。

  《规定》明确了四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类型,其中包括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拟限期停止活动的;拟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其他情节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规定》还增加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要求,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并规定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另外,《规定》还完善了罚没款执行的规定,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形,将罚款变更为罚没款。丰富了罚没款支付方式,增加了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的规定。增加了关于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提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申请的方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程序、告知当事人的方式等。

  4、中央政法委通报七起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及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典型案件

  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7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及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典型案件:

  1.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邦胜过问案件案。

  2.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大办公室原副主任科员庞峰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案。

  3.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仓后派出所原所长鲍群过问案件案。

  4.湖北省黄石监狱三监区原一级警长周军不正当接触交往案。

  5.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王海红未按规定记录填报案。

  6.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张玉飞过问案件案。

  7.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陈贤良不正当接触交往案。

  二、金融与证券

  1、新三板改革迎来重大举措

  习近平主席9月2日在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致辞中宣布,继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

  北京证券交易所具体如何建设?精选层现有的各项制度将会怎样?现有的市场格局会迎来哪些变化?

  证监会给出了明确答案:严格遵循证券法,按照分步实施、循序渐进的原则,总体平移新三板精选层各项基础制度,坚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由创新层公司产生,维持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同步试点证券发行注册制。

  这意味着,改革将稳妥推进,没有改变目前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总体格局:升级为北京证券交易所后,精选层发行、交易、转板、退出等核心制度机制没有改变。原精选层挂牌公司转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仍然可以选择转板到沪深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新上市公司仍由新三板创新层企业产生。

  作为新三板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证券交易所与创新层、基础层都将牢牢坚守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定位。在市场定位、制度设计、企业来源等方面,北京证券交易所与沪深交易所错位发展。同时,转板机制的畅通,让企业能够更加灵活、从容地选择资本市场服务。

  2、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为进一步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市场化调节外汇资产负债结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25下调至1。金融机构应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3、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引导保险公司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合理有序设置分支机构,优化准入规则,提升监管质效。2021年9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46条,主要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改建、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等流程进行了规范。重点完善改建、变更营业场所和撤销相关规定及分支机构设立条件,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程序和材料要求,规范和便利行政许可申请和审批工作。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办法》规定,引导保险公司科学评估市场需求和供给,合理布局分支机构,促进公平良性竞争,构建更加稳定和谐的市场秩序。

  4、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

  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完善商业银行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异化监管,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促进商业银行可持续健康发展,2021年9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评级程序、评级结果运用、附则,从总体上对银行机构监管评级工作进行规范,完善银行监管评级制度,充分发挥监管评级在非现场监管中的核心作用和对银行风险管理的导向作用。一是建立统一协调的监管评级工作机制,增强规范性和客观性。完善银行监管评级程序,进行统一管理,明确操作要求,增强监管评级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利用监管评级信息系统开展评级工作,加强评级流程跟踪和管理,提升监管评级效率和准确性。二是完善评级内容和方法,提高灵活度和适应性。坚持“风险为本”原则,优化监管评级要素体系,在传统“CAMELS+”评级体系基础上,突出公司治理、数据治理等的重要性,并专设机构差异化要素,充分反映监管重点和不同类型银行机构风险特征。建立评级结果级别限制和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对银行风险具有重要影响的突发事件和不利因素得到及时、合理反映。三是加强评级结果运用,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强调监管评级结果是综合衡量银行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管理能力的主要依据,监管机构应当根据银行评级情况,科学制定监管规划,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明确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监管评级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和行动,注重“早期介入”,努力实现风险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防止风险苗头和隐患演变为严重问题。

  《办法》的发布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商业银行监管规则,为加强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发挥监管评级的重要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增强监管能力,有利于引导银行完善风险防控、筑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利于完善金融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维护金融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

  5、证监会扩大红筹企业 在境内上市试点范围

  证监会2021年9月17日发布的《关于扩大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试点范围的公告》显示,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的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行业外,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红筹企业,纳入试点范围。

  公告称,为贯彻落实《通知》,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包容性,支持优质红筹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证券上市,助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证监会就红筹企业纳入试点并在境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是除《通知》明确的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行业外,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红筹企业,纳入试点范围。

  二是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红筹企业申请纳入试点,不受前述行业限制。

  三是红筹企业申请纳入试点,应当符合《通知》《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社会与民生

  1、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决策部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加强校外培训监管,强化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针对突出问题,抓住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备案、检查监督等各个环节,明确管理职责,健全管理机制,对培训机构自编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所有线上与线下、学科类与非学科类培训材料提出了全面规范要求。

  一是明确材料内容编审标准。对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和适宜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不得出现超标超前问题;列出了十二条负面清单,强调要守牢政治底线,不得出现意识形态问题,确保正确育人方向。二是完善相关人员资质标准。培训材料编写研发人员必须政治立场坚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社会形象等;学科类人员应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非学科类人员应具备相关行业资质证书或专业能力证明。审核人员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相关教育或培训经验。三是健全审核把关制度。由审批培训机构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的监管工作,实行线上和线下、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材料分类管理。学科类培训材料采取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和教育行政部门外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双审核;其中,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时,对线上及线下培训相对固定形式的基础性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以资料库、视频等形式存在的培训材料进行抽查。非学科类培训材料在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基础上,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相应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巡查。对培训材料出现违规情况的,督促培训机构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查处。

  《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培训机构自查自检、规范培训行为提供了重要依据;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提供基本遵循,将有利于全面提高培训材料质量,有利于加快构建教育良好生态。

  2、工信部:围绕做好“六稳”“六保” 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2021年9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有关情况》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田玉龙在会上表示,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惠企政策,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要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助力中小企业和困难行业持续恢复,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机制作用,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主要开展了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各有关部门延续实施行之有效的惠企助企政策。包括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稳岗返还、以工代训等就业政策,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融资担保降费奖补等金融政策,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二是进一步加大中小企业支持力度。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启动实施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等。坚持普惠性政策和功能性政策并举,助企纾困和激发活力并重,以保促稳、稳中求进,保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总体稳定恢复增长势头。

  三是针对国内外经济和市场形势复杂多变,疫情灾情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特别是最近大宗商品价格居高不下,导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上升等问题,中小企业持续发展面临较大压力和挑战。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在用好已有惠企政策基础上,我们进一步采取措施稳住市场主体、稳住就业,研究和适时出台部分惠企政策到期后的接续政策,提高应对困难和挑战的能力。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围绕着“政策、服务、环境”三个领域,聚焦“融资促进、权益保护”两个重点,紧盯“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中小企业“321”工作体系,把党中央、国务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筑牢发展基础,增强企业获得感。

  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2021年9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两个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总结近年来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改革成果,增设特殊注册程序专章,将创新产品注册程序、优先注册程序、应急注册程序等特殊注册程序纳入其中,并明确了各通道的纳入范围、程序、支持政策等。

  对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开展医疗器械应急审批工作的经验,《办法》也进行了总结。《办法》规定了医疗器械应急注册程序,明确国家药监局可以依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且在我国境内尚无同类产品上市,或者虽在我国境内已有同类产品上市但产品供应不能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的医疗器械实施应急注册。

  《办法》落实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对临床试验审批“默示许可”的要求,明确“对临床试验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6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过国家局器械审评中心网站通知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

  《办法》还将拓展性临床试验纳入其中,规定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医疗器械,经医学观察可能使患者获益,经伦理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内免费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其安全性数据可以用于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4、两部门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将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保障“双减”改革任务落实。管理办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要求不得为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建设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触碰“歧视、侮辱学生,存在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等11类行为“红线”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审核后,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进行管理。

  5、民政部: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2021年9月1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扎实做好民政在全面小康中的兜底夯基工作有关情况。会上,民政部副部长詹成付表示,民政部将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美满作为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工作予以推进。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深入推进婚俗改革,为群众减轻负担。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婚嫁方面的陋习已经成为群众的严重负担,为社会各方面所诟病。民政部选定了一批婚俗改革试验区,倡导“风雨同舟、相濡以沫、责任担当、互敬互爱”的婚恋理念,推动试验区出台遏制天价彩礼、遏制大操大办、遏制铺张浪费等不良习俗,引导群众自觉为爱减负。

  二是贯彻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帮助婚姻当事人修复婚姻关系。婚姻当事人是婚姻关系的主体责任,民政部门主要是做一些促进工作,通过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调解纠纷等服务,使不少婚姻当事人和好如初。在我们国家离婚的渠道是畅通的,有两条路径:一个是到法院去诉讼离婚;二是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民法典设置的离婚冷静期是针对协议离婚的,不受诉讼离婚的限制,既然是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冷静地思考一段时间,以便减少冲动型离婚。从离婚冷静期实施效果来看,确实减轻了很多冲动型离婚的事例,社会效果非常好。

  三是开展婚姻登记的跨省通办试点,方便老百姓办事。这项试点是从今年6月1日起,在全国七个省、两个省会城市开始,从6月1日-8月31日,各试点地区共办理跨省婚姻登记9703对,其中结婚登记8143对、离婚登记1560对,有效满足了群众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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