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坛快讯(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30日)

2021-04-25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诚谨和 浏览:865

  一、司法与仲裁

  1.最高检: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建立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审查判断规则

  2021年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下称《发展规划》)强调,检察机关“十四五”时期要创新未成年人检察,规范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形成全面综合保护格局。

  《发展规划》指出,要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提前介入、询问被害人同步录音录像全覆盖。全面推行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机制。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督促落实强制报告、入职查询、从业禁止等制度。从重从严惩治拉拢、胁迫未成年人参与有组织犯罪。修改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建立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审查判断规则。

  《发展规划》要求,稳步提升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推动完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依法惩戒、精准帮教。健全与专门学校衔接机制。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做实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最高检、省级检察院每年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和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促进帮教维权平台建设。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督促、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代为提起诉讼力度,涉及公共利益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完善未成年人案件集中管辖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将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4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生物安全法实施座谈会。会议指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战略高度,全面有效实施生物安全法。生物安全法的颁布和实施起到一个里程碑的作用,标志着我国生物安全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

  生物安全法共计十章八十八条,聚焦生物安全领域主要风险,完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机制,着力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这部法律的出台,在生物安全领域形成国家生物安全战略、法律、政策“三位一体”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强化了防控重大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的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让生物技术发展更好服务于国家发展、人民幸福、人类文明进步。

  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和管理,促进公司稳健运营,2021年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董监高规定》)。

  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机构管理,具有业务类型广、机构数量多、关联性高等特点,其董监高的金融专业知识、风险管控能力和合规经营理念,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及所控股机构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董监高规定》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监管理论与经验,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对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任职管理、备案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这有助于促进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完善公司治理,推动稳健运营,更好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董监高规定》按照人员适当性原则,结合金融控股公司特点,明确董监高任职条件和备案程序,应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技能、经验和知识,并加强任职管理,防控关键岗位人员风险,规范兼职、代为履职、公示人员信息等行为。同时,《董监高规定》明确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二、金融与证券

  1.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工作,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4月9日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反洗钱监管体制机制,提升我国反洗钱工作水平,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办法》遵循风险为本监管原则,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效率。《办法》强调基于对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采取不同的反洗钱监管措施。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 参照国际通行规则,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并根据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反洗钱组织机构、人力资源保障、反洗钱信息系统、反洗钱审计机制等要求。为防范境外分支机构反洗钱监管风险,明确金融机构对境外分支机构的管理要求。

  《办法》根据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现状,结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要求,完善了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将反洗钱有关规范性文件已明确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纳入《办法》适用范围,增加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反洗钱义务主体。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持续做好《办法》的落地实施工作,督促金融机构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履职行为,切实做好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控工作。

  三、社会与民生

  1.人社部:2021年继续统一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2021年4月7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为2020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

  此次调整,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基本一致;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紧组织实施,尽快把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2.多部门联手行动,向不合理医疗检查“亮剑”

  2021年4月16日国家多部门联合印发了《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国家卫健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将开展为期1年的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严肃查处包括各类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病理学检查等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

  专项治理行动剑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行动具体包括五项重点内容:

  一是治理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行为。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检查,开展禁止临床使用的医疗检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医疗检查,以及违规收取医疗检查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是治理无依据检查、重复检查等不合理检查行为。对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患者医疗检查情况进行自查和抽查,专家对检查必要性、规范性进行论证,对于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技术规范等开展的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等行为进行查处,责令整改,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是治理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行为。重点治理实施特殊检查未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形。引导医疗机构公开本院开展的检查项目收费标准。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开具检查单前,要说明检查目的和必要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理解与配合。对于特殊检查,要取得患者或家属书面同意。

  四是治理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指标和绩效分配方式。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和科室实施“开单提成”、设置业务收入指标并与医务人员收入直接挂钩等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行为。推动将技术水平、疑难系数、工作质量、检查结果阳性率、患者满意度等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指标,引导建立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的绩效分配方式。

  五是治理违反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行为。对于违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违规使用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用于临床诊疗的行为予以查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专项治理活动时间为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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