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坛快讯(2021年1月1日-2021年1月31日)

2021-02-01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诚谨和 浏览:1006

  一、司法与仲裁

  1.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首批民法典司法解释

  2020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实施民法典,陆续发布司法文件和首批民法典司法解释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该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该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作出规定。该规定将民法典施行前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是否适用民法典进行了区分。全面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体现了保护因民法典施行后可能对民法典施行之前的当事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平衡,同时对过去法律未规定的内容,为直接适用民法典提供了依据。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2011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出修改。其中共修改第一级案由3个三、修改第二级案由13个、修改第三级案由88个。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修改制定了原有六个司法解释,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比如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二是注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进一步细化了在法定情形下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并由新的监护人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定,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再比如,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删除原来10周岁的规定等;三是注重体系协调。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是此次民法典编撰的重要成果,相应地也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设计进行了体系化整合。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此次修改制定继承编司法解释也是以人民群众的关切为出发点,其中的亮点主要有:一是注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如果有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或者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应当分给适当遗产,引导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二是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民法典继承编扩大了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主体范围并对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以妥善处理实践中的相关纠纷;三是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比如,实践中经常有通过公证方式设立遗嘱后,遗嘱人因为重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再次设立公证遗嘱的情况,为保障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愿,此次民法典继承编删除了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同时也将“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的条文予以废止。四是确保遗产顺利分割。此次民法典继承编新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为使该制度能够有效地对接实践,在司法解释相关条文中增加规定了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表示,以保障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顺利运转。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物权编司法解释共22个条文,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关于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二、关于预告登记的效力;三、关于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四、关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五、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了该解释。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与之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原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四)均被废止。原四部司法解释共计72条,新公布实施的司法解释共计54条,两者相比舍弃了18条。新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变化大致有三,其一是不予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情形顺应《仲裁法》的规定增加了部分内容,其二是删除了港澳台居民无就业许可证而被认定劳动合同不存在的内容,其三是增加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无效情形下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内容。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共计71个条文,主要包括一般规定、保证、担保物权和非典型性担保四个部分。

  关于一般规定,该部分共有24个条文,分别就适用范围、担保从属性、担保资格、公司对外担保、共同担保、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担保与破产的衔接以及其他问题作出规定。关于保证,该部分共有12个条文,分别就保证类型的识别、一般保证的诉讼当事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效力、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标准、共同保证中债权人行使权利的相对效力、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撤诉是否影响保证期间、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期间的效力、与保证期间有关事实的审查、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提供保证、增信措施的性质方面做出规定。关于担保物权,该部分共有26个条文,是内容最多的部分。其中,以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构成无权处分的,按善意取得处理。关于抵押财产转让问题,对于民法典第406条“当事人另有约定,按照其约定”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并规定了上述约定在登记的情况下才具有对抗效力。在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问题上,明确了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在权利质押部分,着力解决仓单质押中的“仓单乱象”和应收账款不存在或者虚构应收账款时该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有利于促进权利质押的规范操作。关于非典型性担保,该部分共有8个条文,除了对民法典规定的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作出规定外,还规定了让与担保以及保证金。

  2. 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发布一系列修改性司法文件

  为贯彻和配合民法典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发布一系列修改性司法文件对原有的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进行修改与调整,具体司法文件发布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3. 最高院批复:小贷、担保、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七类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向广东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该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4.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事务,也事关公共福祉,2021年1月20日,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同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草案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规定。

  草案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但被人民法院裁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或者被中止探望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

  2021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本次发布的《意见》分7个部分,共30条。主要有以下五个新的特点:一是重新界定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为深化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厘清未成年人审判与刑事、家事审判的分工。二是探索加强未成年人审判机构新路径。《意见》提出对部分城区人民法庭改造或加挂牌子的方式设立少年法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保护。三是提出在少年法庭配备专门员额法官的新要求。《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审判的工作特点和需要,为少年法庭配备专门的员额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四是建立新的未成年人案件司法统计指标体系。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实行专门统计。建立符合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特点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掌握分析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少年司法政策。五是建立新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考核机制。对未成年人审判进行专门的绩效考核,将社会调查、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延伸帮教、法治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不能仅以办案数量进行考核。

  6.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坚持为行政处罚权行使定规矩、划界限,为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作了一系列针对性规定。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补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对于违法所得,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要求除依法退赔外予以没收。此外,明确了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

  为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也增加了许多重要举措。如明确首违可以不罚,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明确没有主观过错不罚,即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明确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7.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海警法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为进一步规范和保障海警机构履行职责,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该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海警法共11章84条,重点规定了海警机构的组织架构、职责权限、保障和协作、国际合作以及监督、法律责任等基本事项。

  二、金融证券

  1. 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控私募基金增量风险,稳妥化解存量风险,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证监会于2021年1月7日公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十四条,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二是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四是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五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本次发布《规定》是贯彻落实有关防范化解私募基金行业风险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其将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对于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生态也具有积极意义。

  三、社会民生

  1.五部门:全面部署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就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5方面24项政策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不同名目的各种不合规收费项目。明确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二是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约束和激励相结合的定价机制,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价格。三是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在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对确需保留的少数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四是提升服务水平。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五是改善发展环境。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

  四、网络安全

  1. 国家网信办修订《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0年1月22日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

  《规定》共23条,包括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主体责任、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信息内容生产和公众账号运营管理主体责任、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级分类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及行政管理等条款。

  《规定》强调,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遵守公序良俗,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用户提供向上向善的优质信息内容,发展积极健康网络文化。

  《规定》要求,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要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公众账号分级分类管理、生态治理、著作权保护、信用评价等制度,健全公众账号注册认证、资质审核、主体公示、动态核验、运营推广等管理措施,完善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信息预警发现和处置机制,全面加强平台公众账号信息服务行为的基础管理和过程管理,切实维护平台内容安全、账号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规定》提出,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履行用户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容和账号安全审核机制,加强内容导向性、真实性、合法性把关,依法依规管理运营账号,以优质信息内容吸引公众关注订阅和互动分享,不得从事恶意注册账号、编造虚假信息、煽动极端情绪、剽窃原创作品、实施网络暴力、进行敲诈勒索、买卖交易账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账号内容安全和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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