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协议中要求劳动者签署放弃欠薪追索权的格式条款无效

2026-08-31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卢新宇 浏览:295

  一、案情摘要

  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未支付该期间工资。离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当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了部分工资和差旅补贴,并补缴社保公积金;劳动者收到上述款项后,自愿放弃双方劳动关系项下所有权利主张,不再就工资、社保、公积金、补偿/赔偿等事宜向用人单位追索。

  用人单位按协议约定支付了部分工资、差旅补贴,并补缴了社保公积金,但始终只支付了部分而不是全部欠薪。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并主张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全部欠付的工资。

  用人单位的抗辩理由:①双方已签订离职协议,劳动者已放弃追索权利,应遵守协议约定;②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迟延发放工资,不属于根本违约;③劳动者工作消极、工作成果质量低,导致公司经营困难。

  二、程序进程

  1.劳动仲裁阶段

  劳动者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欠付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认为,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获得报酬系基本权利,离职协议中放弃追索欠薪的约定损害劳动者基本权利且显失公平,应为无效;但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协议中放弃补偿/赔偿的约定不违法,劳动者亦未证明存在胁迫等情形,故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欠付的工资,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2.诉讼阶段

  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无须支付上述工资。法院审理认定用人单位欠薪事实成立,离职协议中放弃追索工资的格式条款无效,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欠付的工资,驳回用人单位全部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劳动者放弃追索欠薪权利的条款是否有效。

  四、裁判要旨

  第一,劳动报酬权利须严格保护。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报酬涉及劳动者基本生存权利,用人单位欠薪事实存在的,应予支付。

  第二,放弃欠薪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用人单位与6名离职员工签署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内容、格式基本相同,系格式合同。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用人单位在未实际支付欠薪的情况下,以格式条款排除劳动者主张欠薪的权利,属无效条款。

  第三,离职协议确认工资已结清但实际未支付的,不免除支付义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与人社部联合发布的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九的裁判要旨,劳动者在离职文件上签字确认工资已结清但实际未付清的,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举轻以明重,欠薪情形下离职协议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支付义务。

  第四,放弃经济补偿金的约定有效。协议中关于劳动者放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不涉及劳动者基本生存权利,劳动者未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该部分约定有效,经济补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劳动者在离职前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承诺放弃劳动关系项下所有权利主张后,仍能就拖欠工资的事实提起劳动仲裁/诉讼并获得支持。

  仲裁委和法院一致认为,劳动报酬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是劳动者付出对价劳动后应获得的核心权益,其保护位阶高于一般合同权利。用人单位利用相关离职协议,要求劳动者在放弃欠薪追索权之后才支付离职当期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实质上是以“程序性让步”掩盖“实体性欠薪”,此种做法不应获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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