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最高院推翻堕胎权案异议意见(中文翻译)

2022-07-14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范小梅、汪成林、董一帆 译 浏览:904

  布雷耶、索托马约尔和卡根的异议意见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No. 19-1392
 

  托马斯 E. 多布斯,密西西比州卫生部官员诉美国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

  向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发出的调卷令

  [2022年6月24日]

  布雷耶大法官、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和卡根大法官表示异议。

  罗伊诉韦德案(Roe案,1973)和计划生育联盟诉凯西案(Casey案,1992)在半个世纪里保护了女性的自由和平等。Roe案提出,后经Casey案确认:宪法保障女性自己决定是否生下子女的权利。Roe案提出,后经Casey案确认:孕期的第一阶段,政府不能替女性做出上述决定。政府不能控制女性的身体或人生的过程:政府不能去决定女性的未来。尊重女性作为独立自主的个人,赋予她完全的平等,这意味着给予她对最个人的和最重要的人生决定的选择权。

  Roe案和Casey案充分的理解了堕胎问题的难度和决定意义。联邦最高院知道,美国人在“终止妊娠(即使是早期阶段的终止妊娠)的道德问题上”有深刻分歧。联邦最高院也承认,“通过保护可能成长为儿童的胎儿生命”,“各州对妊娠的开始有合法的利益”。因此,联邦最高院如其经常为之的一样,在不同的价值和目标之间相冲突时追求平衡。联邦最高院认为,在胎儿有体外存活能力之后,且在禁止堕胎的规定中有例外情形以保护女性的生命和健康,那么州可以禁止堕胎。联邦最高院认为,即使是在胎儿有体外存活能力之前,州可以以多种且有意义的方式规制堕胎的方式。但在跨越胎儿体外存活能力这条线之前,联邦最高院认为,州不能“实质上的阻碍”女性根据其自身生活具体情况和复杂性来选择自己(而非政府)认为合适的堕胎方式的权利。

  今天,联邦最高院抛弃了这一平衡。联邦最高院说,从受孕之时起,女性就无权置喙。即使要付出极不合理的个人和家庭代价,州也可以迫使她足月妊娠。多数意见认为,允许对堕胎进行合理限制。合理标准是法律中最低的审查标准。并且如联邦最高法院经常表示的,因为保护胎儿生命是合理的,州可以自由的设置限制堕胎的方式。案涉密西西比州法是禁止妊娠15周之后堕胎。根据多数意见,另一州的州法就可以禁止妊娠10周之后或5周之后或3周、1周......或者从受孕之时起就禁止堕胎。有几个州预见到了今天的裁决,已经通过了这样的法律。更多州会紧随其后。一些州已经通过州法禁止了所有的堕胎方式,包括了居家服药的方式。它们通过了对强奸或乱伦怀孕也没有例外的禁止堕胎的法律。根据那些法律,女性将必须生下强奸犯的孩子或小女孩将必须生下她的父亲的孩子,不论这样做是否会毁掉她的一生。同样,今天的裁决之后,一些州可能会强迫女性生下有严重异常的胎儿,例如:胎儿患有Tay-Sachs病,肯定会在出生几年后死去。州可能会认为,禁止堕胎需要不规定保护女性免于死亡风险和健康损害的内容。通过无数的情形,州将可能将其道德选择强加给女性并强制她生下孩子。

  这些非常严酷的限制的强制实施也将大多通过州的机制来实现。州当然可以对堕胎提供者进行刑事制裁,包括长期的监禁。但是,有的州可能不止于此。可能,从今天的裁决开始,州法可能将女性的行为也入刑,对胆敢企图堕胎或已经堕胎的女性处以监禁或者罚款。就像最近德克萨斯州发生的,州可以让邻里对付邻里,招募当地人想方设法赶走任何想要堕胎或者帮助堕胎的人。

  多数意见想要掩饰该裁决在地理上的广泛影响。多数意见说,今天的裁决允许“每个州”以它喜欢的方式对待堕胎。这是对贫困女性的冰冷安慰,她们没有钱长途跋涉到允许堕胎的州堕胎。至少,缺乏经济基础的女性将苦于今天的裁决。无论如何,跨州的限制也会在不远的将来出现。在此裁决之后,一些州可能阻止女性去别州实施堕胎,甚或禁止来自州外的堕胎药品。一些州可能会将帮助女性获得州外的堕胎服务的行为入刑,包括提供信息或资助行为。最可怕的是,在今天的裁决中没有一句话说了联邦政府不能在全国范围内阻止堕胎,阻止从受孕之日起的堕胎,对强奸和乱伦的受孕也没有例外。如果这发生了,“单个州”的公民的意见就不重要了。对女性的挑战将不是花钱去到“纽约或加利福尼亚”,而是去“多伦多”堕胎。

  不论即将出现的法的实际范围如何,今天的裁决的一个后果是肯定的:对女性权利及其作为自由平等公民地位的减损。昨天,宪法保障女性在意外怀孕时可以(在合理限制下)自己决定是否生下孩子,这一行为涉及到所有改变人生的后果。在保护每位女性的生育自由时,宪法因此也保护了“女性平等参与[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权能。”但从今以后,保护不在了。因为今天联邦最高院裁决,州可以强迫女性生下孩子,禁止甚至在妊娠早期的堕胎。州可以将(自由决定的)美妙的事情变成(强迫下的)噩梦。一些女性,尤其是有实力的女性,会找到办法规避州的强制。对于其他女性,哪些贫穷或没有照料能力或不能请假的女性,就不那么幸运了。或许她们会尝试不安全的方式堕胎,导致身体的伤害甚至死亡。或许她们会以巨大的个人和家庭成本为代价,放弃堕胎最终生下孩子。至少,这些会导致她们付出人生失控的代价。今天的多数意见认为,虽然宪法保护所有公民的自由和平等,但宪法将不给予女性这种保护。

  并且,我们不应相信本案持多数意见的大法官已经完成了其工作。Roe案和Casey案确认的权利不是孤立的。相反,联邦最高院在这几十年里已经将它与其他权利包括身体的完整权、家庭关系权和生育权联系在一起。最为明显的是,终止妊娠的权利直接来自购买和使用避孕药具的权利。在更近的时期,那些权利引出了同性亲密关系和缔结同性婚姻的权利。它们都是宪法架构的组成部分,保护对最个人的生活决定的自主决定权。持多数意见的大法官(或更准确的说是他们中的大多数)今天热切的告诉我们,本案不构成“对不涉及堕胎的先例的质疑”。但怎么可能?多数意见的唯一逻辑依据是堕胎的权利并不“深深根植于历史中”:多数意见主张,Roe案之前人们并不认为堕胎权包括在宪法所保护的自由权中。对于多数意见声称不本案不涉及的大多数权利,这种逻辑依然适用。比如,只要有意见表示在20世纪中期前“在美国法中没有支持获得[避孕药具]权利的依据”,多数意见就可以这样写。因此以下两种情况中有一种情况是真实的:要么持多数意见的大法官并不真正相信自己的说理;要么他们相信自己的说理,继而所有不能追溯到19世纪中期之前的权利都将不安全。要么多数意见是虚伪的,要么更多的宪法权利将受到威胁。非此即彼。

  有一个证据显得非常突出:多数意见用傲慢的方式推翻了本院先例。Stare decisis(遵循先例原则)是表示法治之基石的拉丁语,即:确定的事物应当保持确定状态,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改变它。它是司法克制和谦逊原则的表现。这些品质并没有体现在今天的多数意见中。多数意见并没有给出它可能引发的法律和社会巨变的理由。Roe案和Casey案作为先例已经作为法律在美国存在了几十年,塑造了女性在意外怀孕情况下的选择预期。女性在可以堕胎的前提下建构她们的关系和规划她们的人生。Roe案和Casey案所建立起来的法律框架用以平衡在这一领域中的价值冲突,在全国范围内被证明是可行的。无论法律上还是实践中,都没有新近的发展足以侵蚀或质疑那些先例。简言之,一切均未改变。实际上,在Casey案中,联邦最高院已经确认了所有那些事实。Casey案是关于先例的先例。该案审查了所有在本案中用以推翻Roe案的相同论点,并认为这些论点不能推翻Roe案。联邦最高院今天反转的原因、唯一的原因是:因为联邦最高院的组成变了。联邦最高院常说,遵循先例原则保证法院裁决是基于法律而不是个人倾向,有助于实现“司法过程实际上的公正和看得见的公正。”今天,个人倾向成为主宰。联邦最高院偏离了其诚实、公正的适用法律的义务。我们表示反对。

  一

  我们先论述Roe案和Casey案,从它们与联邦最高院众多先例之间的深刻联系出发。先来听听多数意见编的故事,他们说Roe案和Casey案是错误的:它们是无根之水,也无处可去,因此可以很容易的从国家宪法框架中去除。这不是事实。在叙述Roe案和Casey案之后,我们会阐述它们的基础进而从它们推导出的其他权利,那些赋予个人掌控自身的身体和最私人、最亲密关系的权利。多数意见不愿去谈论这些问题的最明显原因是:这样做可能不仅会将Roe和Casey案作为联邦最高院的先例,还可能会揭露今天的裁决中更广的隐含之义。但是,事实不会如此轻易抹杀。Roe案和Casey案从一开始就根植于决定自己人生形态的个人自由、公民平等权利的宪法核心概念,如今更是如此。可能有人会说,那些宪法概念已经深远到可以定义何谓美国人。因为在这个国家,我们认为控制一切私人选择的政府和自由公民之间是不能调和的。因此,我们不把(而多数意见今天坚持要把)所有事情都“让多数派和[政府]官员来决定”。我们信仰将某些问题放在多数决之外的宪法。甚至面对公众的反对,我们坚持认为个人有权——是的,包括女性——做自己的选择,规划自己的未来。或者至少,我们曾经是这样。

  (一)

  约半个世纪之前,Roe案否定了一项州法,该州法规定堕胎构成犯罪除非是为了拯救女性生命。Roe案的法庭【指当时的联邦最高院】知道其踏足了一个困难和饱受争议的领域。他们认识到不同的“经验”、“价值观”、“宗教训练”及信仰都会导致对堕胎问题的“对立观点”。Roe案的法庭认为,在妊娠的早期,这个争议的问题的决定权必须属于女性,由她们在征询了医生和家人的意见之后自行决定。Roe案的法庭阐述了长长的一系列先例,“建立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个人自由概念基础上,保护个人在婚姻、生育、避孕、家庭关系以及子女抚养和教育方面的自主决定权”。因为同样的原因,Roe案的法庭裁决,宪法必须保护“女性决定堕胎的权利”。Roe案的法庭认识到,生孩子会以无数种方式改变女性及其他家庭成员的“人生和未来”。州不能“通过肯定一种生命伦理”而否定“怀孕女性的”所有“权利”。

  同时,Roe案的法庭也认可了州“在规制堕胎决定中”存在“有效利益”,尤其是在“保护潜在生命”【指保护胎儿】、“维持医疗标准”、“保障女性”健康中的“重要利益”。没有哪项女性权利可以[最]绝对的抹杀州的重要利益诉求。

  Roe案的法庭因此寻求二者的平衡,探讨了堕胎可能发生的妊娠阶段。Roe案的法庭解释道,妊娠早期,女性的选择权优先,但“到了某个时间点,州的利益”变为优先。它然后设定了时间截点。妊娠的前三个月,州完全不能干涉堕胎的决定。在那个时间点之后,州可以规制堕胎以保护女性健康,如:规定堕胎服务提供者和提供机构必须满足安全要求。在胎儿有体外存活能力(fetus’s viability)之后,即:胎儿具有了“脱离子宫也可以有效存活的能力”的时间点,保护女性生命和健康必要的情况除外。

  在Roe案和Casey案之间的20年,联邦最高院又两次明确肯定了Roe案并且多次适用了Roe案。意识到“反对Roe案的声音一直存在”,我们回应道,法治社会要求遵守遵循先例原则。并且,我们认为,宪法原则的“生命力”不允许简单的因为异议而减损。因此,联邦最高院一次又一次执行了Roe案提出的宪法原则。

  随之,在Casey案中,联邦最高院认为情况变化了,并且再一次支持了Roe案的核心概念。Casey案是重要的关于先例的先例——直到今天也是联邦最高法院最重要的先例之一。但我们将裁决的这个方面内容留待后文阐述。现在的关键点是在裁决的实体部分,即:联邦最高院在Casey案中得出结论,“Roe案的实质裁决应当维持并且被再次确认。”

  这一结论的核心是完整的重申了女性的选择权。Casey案如Roe案一样将该项权利建立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对“自由”的保护基础上。这项保护包括了宪法明确规定的范围之外的行为:宪法中“没有提及婚姻”,联邦最高法院也“无疑正确的”保护了不受“州的干涉的”婚姻自由。并且对自由的保障包括了在第十四修正案通过当时没有受到保护的今天的行为。虽然并非总是如此,但联邦最高法院说,“问题现在解决了。宪法限制州干涉个人对家庭和亲子关系以及身体完整性的最基本的决定权”。在这个保护个人对最私人事务选择权的先例网中最关键的一环是对避孕权的保障。在那些判例中,联邦最高院认可了做出是否生下孩子这一影响深远的决定的“个人权利”。因此,Casey案的说理中也说,自由权条款保护女性在遭遇意外怀孕时的决定权。她对是否堕胎的决定对她的人生规划起决定性作用。

  Casey案再次确认了Roe案所认可的权利,联邦最高院充分考虑了关于堕胎的不同意见以及州的不同利益的重要性。联邦最高院陈述,一些美国人认为“[堕胎]当然就是对无辜生命的暴行”。且各州在“保护潜在生命”中有利益,正如Roe案本身也确认的一样。一方面,州的这种利益不是决定性的。州不能在“女性对堕胎问题毫无选择权”的情况下单方“最终解决”由堕胎引发的“道德和精神层面的”问题。如果女性选择在妊娠早期堕胎,那么州不能强迫她承受足月妊娠带来的“痛苦”和“身体限制”。另一方面,如Roe案裁决所述,州已经在晚期终止妊娠的禁止中充分体现了其利益。并且州的利益也无处不在的体现在“确保女性选择时被充分告知”并在告知中劝告女性“选择生下孩子而不是堕胎”。

  因此Casey案再一次在二者之间进行平衡,只是在补充意义上与Roe案不同。Casey案维持了Roe案的“核心裁决”,即:州只能在胎儿有体外存活能力之后才能禁止堕胎。Casey案认为,胎儿体外存活能力标准是划定女性自由权什么时候应当让位于州保护潜在生命努力的“更可行”的方式。从这一时间点开始,即“第二生命”【second life,指胎儿】可以“存活”。如果女性在这一时间点之前未实施堕胎,那么她就没有充足理由反对州代表[孕育中的胎儿]干预堕胎。同时,Casey案认为,基于20年的经验,Roe案的框架没有赋予州在体外存活能力线之前规制堕胎的权能。Casey案明确了,在那一时间段,州不仅可以为了保护女性健康进行规制,还可以为了“促进胎儿生命”进行规制。州尤其可以保证在女性做出堕胎决定之前的充分告知并可以劝告她生下孩子。但是,州仍然不能给“女性寻求堕胎”设置“不当负担”或“实质的障碍”。在体外存活能力线之前,根据宪法的“自由含义”,女性必须“保持对女性自身命运和身体的最终掌控权”。

  今天的Dobbs案多数意见坚持称Roe案和Casey案忽视了“州保护潜在生命的利益”。我们先对多数意见的这一观点表明立场:这是我们反对的观点。这一观点极端错误。如前所述,Roe和Casey案充分肯定了州在保护胎儿中的利益,可在孕期的所有阶段体现,并且在跨越体外存活能力线之后可禁止堕胎。对州利益的充分重视,实际上就是法院允许对堕胎权的限制比对其他来自第十四修正案的权利更多的原因。但是Roe案和Casey案也认可了(今天多数意见不认可)女性的自由和平等也同样存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事实是堕胎问题成为难题的原因,也就导致有必要做利益平衡。多数意见嘲笑这一观点,指责我们喋喋不休的赞赏这两个案件中做的“平衡”(还给平衡一词加了引号强调)。对多数意见来说,“平衡”(balance)一词仿佛是个脏话,如克制(moderation)似乎是一个陌生概念。多数意见允许州从受孕时开始就禁止堕胎,因为多数意见并不认为强制生育与女性平等和自由相关。今天的联邦最高院并不认为女性对自身身体和人生道路的掌控有任何宪法性意义。Roe案和Casey案认为那种片面的观点是具有误导性的。在某种意义上,这就是我们的先例与多数意见之间分歧的缩影。我们过去50年的宪法制度承认利益冲突,并追求它们之间的平衡。我们今天将步入的宪法制度抹杀了女性的利益,仅认可州(或联邦政府)的利益。

  (二)

  多数意见做出这种改变是基于一个问题:Roe案和Casey案所认可的生育权是否在“1868年,第十四修正案通过这一年”就存在。多数意见说(我们也同意),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在1868年,没有全国范围内的堕胎权,且没人认为第十四修正案规定了这项权利。

  当然,多数意见也提及了一些之后或之前的历史。在1868年之前,追溯到了13世纪(13世纪!)。但这被证明是无稽之谈。首先,如此遥远历史跟今天问题的关联性不清,甚至多数意见也不是很清楚其关联性。如果早期历史明显支持堕胎权,多数意见无疑会说只有第十四修正案的批准者的意见才与本案探讨的问题有关联。第二,也是对多数意见来说很尴尬的,即:早期的法实际上的确在某种程度上支持堕胎权。普通法权威们不认为在“胎动”(胎儿在子宫中活动的时间点)之前的堕胎是犯罪。早期的美国法沿袭了普通法规则。因此,可以认为,早期的刑法与Roe案和Casey案区别对待妊娠早期和晚期堕胎的态度是一致的。然后,与时俱进。在1868年后,多数意见不时提到,许多州禁止堕胎直至Roe案时。多数意见很方便的用了这一论据,但这只是一种粉饰。正如这同样的多数意见(加一票)刚才告诉我们的:“第十四修正案通过之后通过或被接受的与宪法文本的最初含义不一致的法律,显然不能推翻或改变宪法文本。”如果Roe案之前的堕胎自由发展得更快、更广直至20世纪,那么,多数意见就会说(再次说)只有批准者的意见才具有关联性。

  多数意见的核心法律假设是,在21世纪,我们也必须像批准者当年那样去理解第十四修正案。这正是多数意见反复强调的。如果批准者当年不认为某种东西属于自由的核心含义,那么我们就不能做此解读。或者更确切的说:如果那些人民当年不认为生殖权是第十四修正案所保障的自由的一部分,那么这些权利就不存在。

  首先,要注意前面句子的一个错误。我们提到了批准第十四修正案的“人民”:在那个时候,那些人的脑子里有哪些权利?但是,当然,不是“人民”批准了第十四修正案,而是“男人”。因此,并不奇怪,批准者没有完美的考虑生育权之于女性自由或作为国家的平等成员参与能力的重要性。实际上,批准者——不论是在1868年还是通过宪法的1788年——都不认为女性是包括在“我们人民”(We the People)中的完全的社会成员。1868年,第一波浪潮的美国女权主义者被告知——当然是被男性告知——还不是她们寻求宪法保护的时候。(女性甚至在之后的半个世纪里还没有选举权)在1868年的大多数女性肯定也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存在局限:如果大多数男性无法想象给予女性掌控她们身体的权利,那么大多数女性也无法想象拥有这种自主权。但这并不减损核心观点。那些负责制定宪法(包括第十四修正案)的人,不认为男女平等,也不认可女性的权利。当多数意见宣称我们必须像批准宪法当时那样去解读宪法(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对照黑暗时代),它将女性视为二等公民。

  Casey案明白这一点,如之后将更加清晰的阐释。Casey案沮丧的回顾了在第十四修正案通过五年后联邦最高院的一个裁决。在这一裁决中,联邦最高院支持了一个州的决定,即:拒绝给予女性法律执照,也表达了女性没有独立于男性的法律地位。Casey案解释道,宪法一度不给予“女性与男性相同”的保护。但是时代变化了。女性的社会地位变化了,宪法也随之改变。在公共领域或家庭将女性视为次等地位“不再符合我们对宪法的理解”。现在,“宪法保护所有人,男人和女人”免受“政府权力的滥用”或“不当的国家干预”。

  如Casey案所述,虽然1868年没有如此规定,我们应如何解读宪法以承认女性的权利?我们的宪法如何对女性的歧视适用最严格的司法审查?我们的宪法如何根据第十四修正案的自由权条款来保障避孕的权利(1868年也没有保护规定)以保证女性可以自己决定是否生、什么时候生孩子?同样的宪法,直至今天,如何保护女性在避孕失败后的孕早期的堕胎权?

  答案是,联邦最高院拒绝接受[Dobbs案的]多数意见解读我们宪法的狭隘观点。我们最近写道:“国父们知道他们在起草一份旨在跨越多个世纪适用于不断变化情形的文件。”或者用约翰·马歇尔首席大法官的话说,我们的宪法“意在经久不衰,”必须调整自身以适应“不明的”的未来。那就是为什么我们的宪法这样写的原因。制宪者们(不论1788年还是1868年)明白世界会变化。因此,他们没有用列举当时的具体实践的方式来定义权利,而是用普遍的术语来定义权利,允许权利的范围和含义在未来的演进。在我们的历史中,联邦最高院接过了制宪者的接力棒。联邦最高院忠实于制宪者定下的原则,以新的方式适用宪法,对新的社会理解和社会条件作出回应。

  将庄严、开放的第十四修正案的措辞解释为保护所有人的“自由”和“平等”是最为普遍的一种解释。并且这种解释给美国和联邦最高院创造了无比骄傲的时刻。想想几年前的Obergefell案。联邦最高院遇到了一个基于Washington诉Glucksberg案(1997)的主张,即:应当对第十四修正案“根据具体的历史实践,做最为严格的解释”。这正是今天[Dobbs案]多数意见采用的解释方式。联邦最高院在Obergefell案中拒绝采用这种解释方式。联邦最高院仔细考量了基于历史的严格解释方法对跨种族婚姻的意义。第十四修正案的批准者们并不认为他们赋予了白种人与黑种人结婚的权利。恰恰相反,当时跨种族结婚和堕胎一样不受保护。然而,Loving诉Virginia案(1967)的法庭将第十四修正案解读为赞同Loving夫妇的跨种族结合。Obergefell案解释道,如果“权利由过去行使它们的人去定义,那么当时被接受的习惯就可以自证其正当性”,即使它们与之后的或更广义的“自由”和“平等”观念向抵触。宪法并未一直停留在它最初的权利保障和适用方式上。

  这并不意味着怎么解释都可以。多数意见希望大家认为只有两种解释方式:(1)接受第十四修正案原来的适用方式,排除其他方式;或(2)服从大法官们没有依据的关于“美国人应当享有的自由”的“私人愿望”。至少,这是多数意见有时想传达的。其他时候,多数意见(或者其中大多数)想让公众相信,它对20世纪后半叶产生的权利(如避孕权)没有改动的想法。换句话说,它根据个人的偏好选择权利。这留待后文论述。现在,我们持不同的观点:自由和平等的适用方式是演进的,同时基于宪法原则、宪法历史和宪法先例。第二位大法官Harlan解释他为什么废除禁止使用避孕药具的州法时阐述了如何进行平衡。他说,法官们不能“凭想象信马由缰”。法官们也必须认识到美国的宪法“传统”并不是定格在一个时间点。而是要从更长的历史和相继出现的司法判例中去寻找宪法的含义——每一个判例都是对先例的回顾,每一个判例都寻求将宪法的最基本的承诺适用于新的情况。那就是为什么美国人,如在Obergefell案中,有跨种族结婚的权利。追溯Harlan大法官的案子,说明为什么美国人应当有权使用避孕药具来自行决定是否要生孩子。

  以上就是Casey案所理解的。Casey案明确决绝接受Dobbs案多数意见的宪法解释方法。“第十四修正案通过之时的各州具体实践”不能“决定第十四修正案保护的自由内容的边界”,否则像多数意见今天所作的一样,将与我们的法律相抵触。为什么?因为联邦最高院一次又一次的“维护了这一原则”(无论在1868年的态度如何)“存在政府不能干涉的个人自由领域”,尤其是与“身体完整”与“家庭生活”相关的领域。Casey案详细阐述了联邦最高院的避孕权相关案件,也强调了保护婚姻自由(包括跨种族结婚权)的裁决。通过回顾几十年来的宪法,Casey案最终得出结论:无论1868年当时的真实情况如何,“现在问题已经解决了,正如Roe案的审理时一样,即:宪法限制州干涉个人关于家庭和亲子关系的最基本决定的权利。”

  在联邦最高院今天通过Dobbs案进行介入之前,Casey案的结论一直得到很好的维持。Roe案时问题是解决了的,Casey案时也一样,昨天也一样,即:宪法限制州行使权力以控制个人的身体和最私人事务的决定权。无数支持这一原则的判例成就了Roe案和Casey案对个人选择权的再次确认。Roe案和Casey案反过来进一步支持了对亲密关系和家庭关系的保护。Dobbs案的多数意见几乎没有提及这些判例,只是支吾其词的写了一段话并表明它们互不相干,也与在妊娠早期堕胎权毫不相干。但这显然是错误的。联邦最高院关于身体自主权、性和家庭关系以及生育的先例是相辅相成的,都是我们宪法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也是我们生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尤其是对于女性的人生,这些先例保障了她们的自决权。

  在进一步阐释联邦最高院的先例之前,我们需要先表明,我们并不像卡瓦诺大法官那样采“中立”立场。卡瓦诺大法官的中立观点是让州来决定对堕胎的态度,不同州可以采取不同的态度。但是,如果联邦最高院允许纽约州和加州按自己意愿禁止持枪,那么他还会说联邦最高院是“审慎的中立”吗?如果联邦最高院允许一些州使用一致的陪审团,而另一些州不允许,他还会这么说吗?如果联邦最高院告诉各州,你们自己决定是否对人们进教堂进行限制,他还会这么说吗?我们可以继续往下列举,实际上我们可以继续。假设卡瓦诺大法官会(依着多数意见)说,刚刚列举的那些权利与选择权相比更具有条文依据和历史依据。那么,避孕权和同性结婚权呢?联邦最高法院去除这些权利也构成“审慎的中立”吗?这些例子要表达的观点是,当涉及个人权利,如果将所有事项的决定权完全归于各州,联邦最高院并不是处于“中立”。相反,当法院保护权利免受后来的冲击时,法院是中立的。将这一观点适用于本案即为:当法院毁掉了女性已经享有了50年的权利时,法院不是处于“审慎的中立”。联邦最高院选择了站队:站在反对想行使权利的女性一边,站在支持州(如密西西比州)阻止女性行使权利的一边。卡瓦诺大法官不能够用一碗水端平这种的修辞来把这一点糊弄过去。他的观点就是:拒绝承认女性的选择权,从受孕第一天起就没有。正如我们现在要表明的,这一立场与联邦最高院长期所持的观点不相符,即:女性有权对身体和人生做最私人和有后续影响的决定。

  考虑联邦最高院先后做出的关于“身体完整权”的一系列案件。联邦最高法院早已明确的观点是:没有什么权利比“每个人对其自身的掌控权”“更加的神圣且应当被最小心的保护”。或简言之:每个人,包括女性,拥有他们自己的身体。因此,联邦最高院限制政府介入个人的医疗决定或强迫她接受治疗或手术的权力。

  Casey案认可了那些先例和Roe案之间的“学缘关系”。这种学缘关系产生于事实的相似性。几乎没有什么事情是比强迫女性足月妊娠分娩更严重的身体侵犯了。对于女性而言,那些经历包括了所有形式的身体变化、医疗手段(包括可能的剖腹产)以及医疗风险。仅举一例:美国女性的足月妊娠死亡率是堕胎死亡率的14倍。当州强迫女性足月妊娠,即使女性自愿欣然接受这些负担和风险也不能减少州对女性身体侵犯的严重程度。正如Roe案承认的,堕胎对于一些女性来说是防止损害的必要医疗手段。多数意见并未提及(这本身就是不祥的征兆)如果孕妇和医生都认为堕胎是必要的医疗手段,州是否可以阻止女性堕胎。

  因此,同样的,Roe案和Casey案很好的融入了一系列保护私人选择权免受政府干预的案例中,这些决定事关家庭事务、子女抚养、亲密关系以及生育。那些案件保护与谁结婚的选择权;与谁发生性关系的选择权;与哪些家庭成员一起生活的选择权;如何抚养子女——尤其是,是否、何时生孩子的选择权。在不同的案件中,联邦最高院解释道:那些选择权——“最私密、最私人的”个人抉择——反映着个人身份的根本,属于人之为人的要素。从而,它们不可避免的会塑造一个人的人生(还常会塑造与她最亲密的人的人生)的性质和未来道路。因此,联邦最高法院裁决,那些选择属于个人,不属于政府。这是自由的内在要求。

  联邦最高院反复表达了,这是自由的内在要求,就算生活在1868年的人没有意识到,也是因为那时他们并不将做这种决定的人视为完全的社会成员。纵观我们的历史,受保护的自由的范围扩大了,增加了以前被排除的个人。同样,自由的宪法价值和平等齐头并进。这些权利并不是如多数意见描述的那样像是生存在密封的容器里。因此在Roe案和Casey案之前,联邦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关于缔结婚姻权的案件里扩张了权利范围——虽然他们之间关系在19世纪中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Roe案和Casey案之后,联邦最高院也延续这一脉络。联邦最高院认定第十四修正案保护同性亲密关系是关键节点,它认为修正案也赋予同性伴侣结婚的权利。在探讨这个问题时,联邦最高院认为,“历史和传统”,尤其是反应在先例中的,“指导和约束审理”。但是,仅1868年时的看法不主宰也不能“主宰当今之事”。

  Casey案类似的认可了有必要将宪法上的自由进行扩展以惠及过去被排除的群体。联邦最高院认为(多数意见今天则不这么认为),批准第十四修正案的和那时制定州法的男人们那时并不认为女性是完全的、平等的公民。Casey案写道,因此,一位女子那时被认为不能独立于其丈夫而存在。女性只被视为“家庭和家庭生活的中心”,不具有“宪法上完全的、独立的法律地位”。但是,时移世易:现在,州不能再坚持这种历史上关于“女性地位”的主流观点。Casey案意识到,平等公民身份无疑与生育权密切相关。女性对生育生活的控制大大推进了“女性平等的参与国家生活的权能”——在国家的经济、社会、政治以及法律方面全方位的参与。如果没有决定是否生、何时生孩子的权能,女性则不能——像男性那样理所当然的——决定自己如何生活,如何对所处的社会做出贡献。

  多是那个原因,Casey案明确了,与Roe案联系最密切的先例是关于避孕权的先例。通过三个案件,联邦最高院认为使用和获得避孕药具的权利是第十四修正案保障的自由的组成部分。我们解释道,该条款【第十四修正案】必然赋予了一种“在根本上影响个人的事项上免受政府不正当干预”的权利,如是否生育子女的决定权。Casey案将Roe案视为一例:“堕胎权案的关键方面”与之前的案件“具有相同的特点”。联邦最高法院强调,“理性人”也可能反对避孕;且实际上,他们可能相信“一些避孕方式”同样隐含对“潜在生命”的关心。但是,一部分人的观点不能当然优先于女性对自身身体的掌控权和是否生育子女的选择权。当意外怀孕发生——因为避孕和堕胎都属非法——“女性的自由,在某种意义上人类特有,就处在危险之中”。任何国家都不能“以这样一种威权方式”来解决道德问题,从而剥夺女性一切选择权。

  面对所有这些Roe/Casey案和认可其他宪法性权利的司法判例之间的关联,多数意见告诉大家别担心。它可以(因此它说)干净的将选择权从宪法大厦中去除,不会影响任何相关联的其他权利。(想象一下有人告诉你叠叠乐绝不会倒。)多数意见首先说,今天的裁决“不会以任何形式破坏”Roe案和Casey案所引用的判例,包括涉及“婚姻、生育、避孕及家庭关系”判例。注意,这第一个保证没有涉及在Roe案和Casey案之后的认可的权利以及部分基于该两案的权利——尤其是同性亲密关系权和缔结同性婚姻权。之后,多数意见又补充道:“多数意见不应当被理解为是对与堕胎权无关的先例的质疑”。多数意见宣称,那项权利是特殊的,因为堕胎是终结生命或潜在生命。因此,多数意见将今天的裁决描述成“特定班次的火车票,只用于这天的这趟车。”听众们对这些重复的声明感到满意了吗?我们并不这样认为。

  对多数意见的质疑首先来自于托马斯大法官的赞同意见——明确表达了他不赞同这一方案。托马斯大法官解释道:今天的裁决不对与堕胎无关的先例的提出质疑,它的意思只是那些先例在本案中没有争议。但是他让我们认识到当那些先例相关时他想做什么。他说,“在未来的案件中,我们应当对联邦最高院的实体正当程序的先例进行全面的重新审视,包括Griswold案、Lawrence案和Obergefell案。”那么,当我们重新审视这些先例的时候,我们会做什么呢?“我们有义务”去“推翻那些明显错误的裁决”。因此,至少有一位大法官打算反复使用今天的裁决“这张火车票”。

  就算不考虑托马斯大法官的赞同意见,今天多数意见作出的保证仍然不起作用。或者,至少是这样,如果多数意见真的以此作为推翻Roe案和Casey案的唯一理由,即:堕胎在19世纪的法律地位。除了以上引用的部分,多数意见没有分析州在保护胎儿生命上的利益。相反,多数意见对避谈“胎儿的地位”问题感到很得意。多数意见背离Roe案和Casey案,仅仅停留在讨论女性堕胎的决定是否涉及第十四修正案的自由利益(Roe案和Casey案平衡了州在保护胎儿生命上的利益。)根据多数意见,不存在自由利益——因为(且仅因为)在19世纪法律没有给予女性这种选择权。但是这就是问题之所在。那时的法律也没有规定(且在之后很长时期内也没有)对很多其他事物的保护。那时它没有保护在Lawrence案和Obergefell案中所认可的同性亲密关系权和同性婚姻权。那时它没有保护在Loving案中所认可的跨种族婚姻权。那时它没有保护在Griswold案中所认可的使用避孕药具权。因此,它也不保护在Skinner v. Oklahoma ex rel. Williamson案(1942)中所认可的权利,即:未经同意不被绝育。因此,如果多数意见的法律分析是正确的,所有那些裁决都是错误的,并且所有那些事项都应当归属于州——无论是否涉及具体的州利益。进而,如果那是正确的,从逻辑上和原则上就无法理解多数意见如何可以说本案今天的意见不会威胁到(甚至减损)任何其他宪法权利。

  即使相信多数意见的话也毫无意义。假设多数意见是真诚的表达(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他们就此为止。以童子军的荣誉发誓。仍然,本案今天的裁决的未来意义将由将来确定。法律常有自己的演进方式,不受最初意愿的控制——它会向着符合逻辑的方向发展,而非沿着一条难以解释的路径。权利可以以这样方式扩大。就像斯卡利亚大法官在Lawrence案的反对意见中解释了他为什么对联邦最高院的这种表述(即:认可同性亲密关系权的裁决不涉及同性婚姻)表示不安。他写道:这只可能在一种情况下是对的,即:人们相信联邦最高院的裁决与法律原则和逻辑无关。斯卡利亚大法官的反对意见一语成谶。逻辑和原则不是单向棘轮。权利可以以同样的方式和理由收缩——因为无论今天多数意见怎么说,一个事物总会导致另外的事物。我们热切的希望这种情况不会因今天的裁决而发生。我们不想像斯卡利亚大法官那样被列为预言家。但是,我们不明白为什么会有人相信今天的多数意见会是最后一个类似意见。

  想想这些问题,如我们最后提到的避孕问题。宪法当然没有提到这个词,历史上也没有多数意见坚持的那种避孕权。恰恰相反,在内战之后的几十年间美国法中到处都是禁止销售避孕用品的规定。因此,似乎又有两种选择。如果多数意见用历史解释的方法是认真的,那么【承认使用避孕药具权的】Griswold案及其相关案件就岌岌可危了。或者,多数意见不是认真的,那么今天的裁决的基础是什么呢?如果让我们来猜,我们猜联邦最高院认可避孕权的可能性很低。但是,今天意见的未来意义由未来决定。至少,今天的意见将点燃在第十四修正案之外、在州立法之内,对避孕权的争夺战,以及其他涉及道德层面的问题的争论。

  无论如何,今天的裁决本身就是灾难性的。就宪法解释方法而言,多数意见在2022年复制1868年关于自由的含义的观点毫无可取之处。我们的大多数宪法性法律一百多年来已经发展变化。它考虑了宪法基本原则、国家历史和传统的整个历程以及联邦最高院先例的逐步发展。它是规则的,但不是静止的。它基于无数的判决,而不是基于很久以前的一代男性的情感(他们自己也相信并制定宪法反映出世界是变化的)。如此,宪法性法律将在古老对话中被排除在外的人纳入其(保护/规制)中,而非固守它的界限。

  就宪法的实体内容而言,多数意见有很多漏洞。因为1868年的法律剥夺了女性掌控自身身体的权利,那么多数意见允许州在今天也这样做。因为1868年的法律阻止女性规划她们自己人生,多数意见允许州在今天也这样做。因为,在1868年,州可以告知孕妇——甚至在其受孕的第一天——她只能生下孩子,州在今天也可以这样要求。今天的裁决剥夺了女性在这一道德问题上的能动性,即使多数意见也承认这是一个有争议且可争议的道德问题。它迫使女性执行州的意愿,无论什么情况、无论她和她的家庭将遭受怎样的损害。它剥夺了女性在第十四修正案里的自由权。在我们进入遵循先例选择的探讨之前,我们就表示异议。

 二

       通过推翻Roe案、Casey案以及20多个重申或者适用宪法上的堕胎权的案件,多数意见放弃了遵循先例原则这一法治核心原则。“遵循先例”的意思是“坚持已决定的事情。”布莱克斯通称其为“遵循以往先例的既定规则。”遵循先例原则促进了法律原则向公平性、可预见性、一致性方向发展。人们依靠该原则所维系的稳定性来依法安排自己的生活。

  遵循先例原则还使得做出决定“依据的是法律而不是个人偏好”,从而“有助于我们的宪政体制的完整性。”正如汉密尔顿所写:“它避免了法院的任意性裁量。”

  布莱克斯通在更早时说过,遵循先例原则“使得正义天平保持平衡与稳定,而不随着每一个法官的意见而动摇”。我们法律体系的“荣耀”在于它“优先考虑先例而不是......法学家”。这就是为什么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宣誓就职时穿上了一件普通的黑袍。这一行为体现了美国的一个传统,即法官的个人偏好并不造法;恰恰相反,法官只是法律的喉舌。

  这意味着联邦最高院如果没有“特别的正当理由”,不能推翻一项判决,即使该判决是宪法性的。遵循先例当然也不是“绝对不可动摇的命令”;法官有时候需要推翻先前的判决。但法院不能仅仅认为“先例中的裁决是错误的”而推翻先前的判决,而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单凭我们现在会对案件作出与之前不同的裁决是不充分的。”

  今天的多数意见罗列了我们之前判决中推翻先例的约30个案例,宣称那些案件支持推翻Roe案和Casey案的判决。然而,正如下文和附录中所描述的那样,事实截然相反。联邦最高院院只是在一些案件中部分地修改了或澄清了先前的判决。在其他案件中,联邦最高院根据传统遵循先例原则的一个或多个要素得出结论。法院发现,例如,(1)法律学说的变化推翻了先前的判决或是让先前的判决显得不合时宜;(2)事实的改变产生了(1)中的后果;或(3)由于先前的判决距今不足十年,所以尚未产生信赖利益。(多数意见说错了。多数意见说我们仅坚持审查法律或事实是否发生了变化,尽管这一现象几乎在上述30个案件中都有出现)。那些因素在本案中都不适用。没有任何因素--特别是没有任何重大的法律或事实变化--支持推翻半个世纪以来的既定法律所赋予女性的对自己生育的掌控权。

  首先,基于上述的理由,Roe案和Casey案的判决是正确的。联邦最高院认为州不能以如此绝对的方式“解决”关于堕胎的争论,剥夺女性所有的选择权。联邦最高院以与第十四修正案的判例一致的方式保护了女性的自由权与平等权。与多数意见相反,堕胎在19世纪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削弱这些判决。多数意见反复强调不会“篡夺”州立法者应对公众争议问题的“权力”,这并不会在关键问题上起到任何作用。再次强调:权利的意义在于保护个人的行为与决定“免受政治风波起伏的影响,同时超越多数意见或官员的势力范围,成为法院适用的法律原则。”无论有多大的分歧,权利并不是任由人们摆布的。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是否......同意”先前的判例只是我们分析的开始,而不是结束——与此同时,遵循先例所包含的原则压倒了推翻Roe案和Casey案的结论。联邦最高院在Casey案中适用了遵循先例所包含的原则,使它成为联邦最高院关于先例的最重要的判例之一。联邦最高院在审查了遵循先例原则的传统要素之后,Casey案得出了唯一可能的结论——遵循先例在本案中将发挥重要作用。如今仍然如是。Roe案和Casey案中确立的标准在今天依旧适用。因为相关的法律或事实没有发生改变,所以Roe案与Casey案判决的正确性并没有遭到削弱。数以千万计的美国女性一直依赖这项选择权。因此,依据传统的遵循先例原则,多数意见没有能证明推翻先例造成危害的正当理由。

  事实上,多数意见几乎承认了这一点。他们几乎没有提及Roe案和Casey案以来发生过的任何法律或事实变化。多数意见表示法院很难执行这两项判决,却无法说明原因。最终,多数意见表示,不适用遵循先例的理由只有一个:他们相信Roe案和Casey案是“显而易见的错误”。如是裁决会使得为当下联邦最高院多数意见所不容的任何判例遭遇同样的结局。那么此举怎么去保护“正义的天平”不“随着每一位新法官意见而摇摆”呢?不能。多数意见的上述裁决使得激进的改变太容易也太快了。但这一裁决事实上除了基于新法官的新意见外没有任何理由。多数意见推翻Roe案与Casey案的理由有且只有一个:他们厌恶这两个案件的判决,而且他们现在有足够的票数以推翻这些判决。因而,多数意见是用法官之治偷换了法律之治。

(一)

       与多数意见的观点截然相反,Casey案所确立的“不当负担”标准不是不可行。该标准关注的重点在于州是否“实质性地阻碍”了女性堕胎。这是一种法官在不同情况下都熟系的调查。另外,“不当负担”标准在适用过程中引起的冲突也不比联邦最高院及其他法院习以为常适用的其他标准更多。

  一般性标准,如不当负担标准,在法律中随处可见,尤其是在宪法性的裁判中。当联邦最高院需要适用宪法的一般性原则时,会制定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灵活标准以适用于大量未知情况。因此,例如,联邦最高院会用不当或实质负担标准审查言论、选举以及州际贸易。

  Casey案确立的不当负担标准也是如此。它与法院在日常工作的其他法律领域适用的一般性标准相像——例如反托拉斯法中的“合理规则”或机构决策行为中的“专断和任意”标准。许多情况下,在特定案件中适用一般性标准正是法律意义之所在。

  同时,不当负担标准并没有催生不寻常的困难。当然,它在法官之间引起了一些分歧。Casey案的判决预见了这一点:“为了应对复杂的生活,适用任何法律标准都会碰到类似情况。”也就是说:在任何法律标准的应用中,这一点都是可以预期的。但多数意见过分夸大了法官之间关于适用该标准的分歧。我们认为有两项关键分歧。在Casey案是否要求权衡堕胎法规的利益和负担的问题上,首席大法官与June Medical Service案中多数意见的其他大法官意见不一。我们认同June Medical Service案的差异——但这种差异不足以改变大多数案件的判决结果(June Medical Service案的判决结果也没有变)。即使差异是重要的,也不是一个不能解决的差异。对于下级法院来说,有一个一年之久一对一巡回法庭分歧,该分歧是关于如何将不当负担标准对适用于出于某种原因禁止堕胎的州法,如因胎儿畸形。据我们所知,仅此而已。而这是不够的。因为联邦最高院知道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存在一点分歧是不可避免的,所以通常不会为仅一年时间的一对一巡回法庭分歧授予调卷令。借用一句可能适用于此的老话:一燕不成夏。

  任何关心可行性的人都应该考虑多数意见的替代标准。多数意见认为,如果立法机构合理地考量了它本应服务的合法的州利益,则必须维持规制或禁止堕胎的法。多数意见罗列的利益包括“尊重和保护产前生命”,“保护产妇健康,”“消除特定的医疗程序,”“减轻胎儿痛苦等等。”联邦最高院必然会面临如何适用替代标准的关键问题。当有必要保护女性的生命健康时州法律必须允许堕胎吗?如果是这样,具体是什么时候?在女性援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生命权保护之前,州能够强迫她承担多大的生命风险?假设一个患有肺动脉高压的病人在怀孕时需要承担有30%到50%的死亡风险,这足够了吗?州在不违反宪法修正案对自由权和平等权的保护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女性承受除死亡以外多大程度的疾病或伤害?进一步,联邦最高院可能会面临将堕胎法规适用于在大多数人看来与堕胎完全不同的医疗问题上,例如避孕药、宫内节育器、体外受精,以及为了治疗流产而刮宫或适用药物。

  最后,多数意见今天的裁判会诱发大量有关州际法律冲突的问题。州能禁止女性前往其他州获取堕胎服务吗?州能禁止宣传州外堕胎或禁止帮助女性前往州外的堕胎机构的吗?州能阻挠堕胎药物的邮寄吗?宪法保护旅行、言论以及州际贸易,因而今天的裁判将引发一系列新的宪法问题。多数意见非但没有帮助联邦最高院解决堕胎问题,反倒使其陷入“州与州之间关于堕胎问题的战争”中。

  简而言之,多数意见并没有帮助法官们从繁琐的审查或争议中摆脱出来。相反,多数意见舍弃了一项已知的、可行的、可预测的标准,而选择拥抱一项新的、可能更复杂的标准。多数意见迫使联邦最高院涉入一系列包括道德与哲学问题在内的极具争议性问题,而这恰恰是多数意见批判Roe案与 Casey案不该涉入的。

(二)

       联邦最高院几乎总是以主要的法律或事实发生了变化,破坏了判决的原始基础为由,推翻宪法先例。一览本反对意见的附录可证实这一点。联邦最高院曾经表示,大多数 “成功的推翻先例的支持者”都承担了“很重的说服联邦最高院的责任,即:社会或法律的变化决定了遵循先例所服务的价值要让位于更大的目标”。但今天的情况并非如此。尽管多数意见看似赞成其他人宣称的“现代发展”,但他们其实并不基于此,无疑是看到了其微小。多数意见简要地援引了目前关于堕胎的争议。但多数意见不得不承认,同样的争议已经存在了几十年:关于堕胎的争议不是一种变化,而是一种常态。(正如我们稍后讨论的那样,这种持续分歧的存在为坚持而不是抛弃现有先例提供了更多的理由。最后,多数意见将长期存在的先例抛到了九霄云外,却没有为如此激进的法律修改说明何种重要情况发生了变化。

1

        随后的法律发展只是强化了Roe案和Casey案的裁决。联邦最高院一如既往地支持Roe案和Casey案引证的裁决。那些裁决确认了女性拥有自主选择亲密关系、家庭以及避孕的宪法权利。Roe案和Casey案自身构成了法律基础,故之后的裁决借此可以保护重要的个人选择的权利。如前所述,联邦最高院依据Casey案认定第十四修正案保护同性亲密关系。联邦最高院随后又援引了Casey案相关的一系列判例认定同性婚姻合宪。总之,几十年以来Roe案、Casey案与关于第十四修正案的判例紧密联系,并诠释其含义。不同于多数意见所想的那样,Roe案与Casey案完全不是“过时的宪法性思维”。

  此外,后续的社会发展也没有削弱Roe案和Casey案判决的事实基础。女性仍然会经历计划外的怀孕与意外怀孕。怀孕仍然会给女性造成严重的身体、社会与经济后果。女性的身体即使因为正常的怀孕也会感受到显著的压力,同时不可避免地承受明显的生理变化以及极大的疼痛。对一些女性而言,怀孕和分娩可能意味着足以改变人生的生理疾病甚至是死亡。因而,当下堕胎的风险在怀胎十月面前相形见绌。专家估计,禁止堕胎会使孕妇生产的死亡率增加21%,其中白人女性的死亡率会增加13%,黑人女性的死亡率会增加33%。女性因为怀孕和分娩不得不承受巨大的经济成本。多数意见简要地提及了医疗保险、怀孕歧视以及家庭休假方面的法律变化。然而,许多女性在怀孕前后仍然没有足够的医疗保险;即使有了保险,也可能因为路途遥远而无法享受医疗服务。女性仍然面临怀孕歧视,工作就业因此受到影响。对许多女性来说,带薪家事假仍然可望而不可即。只有20%的私营企业员工能享受到带薪家事假,其中工资水平位于后四分之一的员工占比8%。

  多数意见简要地指出了安全港法律、收养需求的普遍化。某种程度上说,这些方面的确发生着变化,但是这与Roe案和Casey案风马牛不相及。女性并没有因此得以降低健康风险或是节省怀孕和分娩的经济成本。此外,分娩后放弃作为父母的权利与放弃怀孕是完全不同的。现实中,极少女性被禁止堕胎后会选择将孩子送去收养机构。绝大多数人会和Roe案、Casey案那个时代的人一样,承担养育子女的费用。无论她们是否选择为人父母,她们都将经受怀孕和分娩所带来的自主权和尊严的严重损失。

  密西西比州的记录表明,尽管多数意见认为存在“现代发展”,但是Roe案、Casey案之后当地几乎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化。密西西比州存在62%的计划外怀孕,却未要求医疗保险涵盖避孕费用,同时还禁止教育工作者宣传正确的避孕措施。密西西比州既不禁止怀孕歧视,也不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带薪育儿假。密西西比州对医疗补助以及营养援助有严格的资格要求,使得女性及其家庭无法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或足够的食物。尽管密西西比州有86%与怀孕相关的死亡是产后并发症造成的,但该州拒绝接受联邦拨款,为分娩后的女性提供为期一年的医疗补助保障。也许毫不奇怪,密西西比州的女性和儿童的健康状况是糟糕的。密西西比州的婴儿死亡率全国最高,早产、低出生体重、剖腹产以及产妇死亡的比例也是全国最高。密西西比州的女性怀孕期间的风险是堕胎的75倍左右。我们并不是说所有州的情况都和密西西比州一样。相反,我们肯定一些地方经历Roe案和Casey案后,为女性和儿童提供了更好的支持。但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州的分析表明,堕胎政策最严格的州对女性与儿童的健康投资一如既往的最少。

  自从Roe案和Casey案奠定了堕胎权先例以来,唯一值得注意的变化是:美国的堕胎法律正逐渐与其他国家接轨。多数意见以及密西西比州的立法机构声称在堕胎法规方面美国是一个极端异类。然而,全球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向着为女性提供更多合法安全的堕胎服务而努力。包括新西兰、荷兰和冰岛在内的一些国家允许堕胎的时间大致与Roe案和Casey案的时间相同。加拿大已经合法化任何时间点的堕胎。大多数西欧国家限制怀孕12-14周后的堕胎行为,但对于上述时间限制经常有宽松的例外规定,包括防止对妇女的身体或精神健康造成伤害。这些西欧国家通常帮助女性更容易地获取早期堕胎服务,例如,帮助承担堕胎费用。也许最值得注意的是,在过去25年里,全世界有50多个国家——遍布亚洲、拉丁美洲、非洲以及欧洲——扩大了堕胎权利。鉴于世界范围内的堕胎法律走向自由化,从今往后,美国将成为国际社会中的异类。

  总而言之,多数意见既不能指出法律上的发展变化,也不能指出事实上的发展变化,以支持其裁决。近几十年来,无论是美国,还是全世界,都没有发生任何事情足以削弱Roe案与Casey案中的核心见解。这仍然是正确的,即:在Roe案与Casey案所确立的限制内,仍然应当是女性而不应当是政府应该选择是否承担怀孕、分娩以及养育之责。

  2

  多数意见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援引了两个早先推翻宪法先例的分水岭式案例:West Coast Hotel Co.诉Parrish案与Brown诉Board of Education案。但与如今的判决不同,那些判决是为了回应发生变化的法律,回应发生变化的客观事实,以及回应曾经的社会主流态度。正如Casey案所确认的,那两个案例只能通过鲜明的对比来说明推翻选择权是多么的不合理。

  West Coast Hotel案的判决推翻了Adkins诉Children’s Hospital of D. C.案 (1923)、Lochner诉New York案 (1905)以及后续的一系列案件的判决。联邦最高院通过Adkins案的判决认定州的最低工资法违宪。联邦最高院认为这部法律妨碍了宪法性的缔约权。但随后经济大萧条来袭,导致经济陷入例如前所未有的绝望。这一经历颠覆了——事实上,否决了Adkins案的假设,即一个完全自由的市场可以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正如Jackson法官(成为大法官之前)曾经写过:“旧世界的自由主义市场经济在法院以外的其他地方都已经被认定死亡。”在West Coast Hotel案中,联邦最高院跟上了时代,从经验的角度认识到法律原则现存的缺陷。联邦最高院指出,经济大萧条给普通美国人带来的巨大破坏以其长度和深度为世人所皆知。自由放任的经济模式已经造成了员工遭受持续性的剥削,工资太低以致于甚至无法满足最基本的温饱。自从联邦最高院对Adkins案作出裁决后,相关法律也发生了变化。在一些判决中,联邦最高院开始承认州有权力实施旨在提高公民经济福利的经济政策。联邦最高院通过West Coast Hotel案阐明,上述判决中的说理部分很难与Adkins案相协调。Adkins案作为判例已经丧失了存在的基础。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布朗诉案托皮卡教育局案【译注1】,以下简称Brown案)推翻了Plessy v. Ferguson案,(以下简称Plessy案)和Plessy案确定的“隔离但平等”的教义。直到1954年,已经施行了几十年的吉姆·克劳法(即种族隔离政策)【译注2】阐明了Plessy案中这一说辞真实的含义:与生俱来的不平等。(种族)隔离,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与给予奴隶充分的公民身份和权利的重建修正案【译注3】不相符合。在Brown案中,联邦最高院解释说,无论Plessy案时代的想法如何,经验和“现代权威”都显示出国家认可的隔离的“有害影响”:它“以一种永远无法消除的方式影响着孩子们的心灵和思想”。那时,法律已经开始反映这种理解。在一系列判决中,联邦最高院裁定公立研究生院不接收黑人学生违宪。在Brown案中,联邦最高院认为,这些案例的逻辑“更适用于小学和高中的孩子”。已经改变了的事实和法律要求终结Plessy案。

  多数意见声称,在认识到这些变化时,我们毫无保留地支持了Plessy案到Brown案之间的半个世纪之久。事实并非如此。首先,如果联邦最高院在Brown案中使用本案中多数意见的宪法解释方法,它可能永远不会推翻Plessy案,无论是 5 年、50 年还是 500 年后。在Brown案中,联邦最高院认为,批准宪法时(ratification-era)的历史是否支持废除种族隔离“充其量是......非决定性的。” 但即使抛开这一点,我们也不是说判决不能仅因为他有严重错误而被推翻。以本案多数意见也引用的West Virginia Bd. of Ed. v. Barnette案(以下简称Barnette案)为例,这次对先例的推翻发生在最初裁决仅三年之后,在产生任何显著的信赖利益之前。这也是因为个别大法官改变了主意,而不是因为新的多数意见想要撤销他们前任的裁决。此外,Barnette案和Brown案还有一个共同特点,使他们有别于法院今天的裁决:他们以宪法最基本的承诺为基础保护个人权利,他们没有像本案的多数意见那样剥夺个人拥有并依赖了 50 年的权利。以一个新的、微弱多数意见宣称两个案件中联邦最高院的结果严重错误,这样就可以采取行动了吗?引用Barnette案就可以证明这一行动的合理性了吗?或者,引用Brown案可以证明?(Brown案的首席大法官也写了一份意见书(共11页),得到整个联邦最高院全体一致同意)这些问题不言自明。

  在Casey案中,联邦最高院也提到了West Coast Hotel案和Brown案,并发现这两者都不足以支持推翻Roe案。法院解释说,在West Coast Hotel案中,“经济生活的事实”已经被证明“与先前的假设不同”。尽管“Plessy案在判决的当天就已经是错误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公民更加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1954年“社会对事实的理解”【译注4】与1896年“根本不同”【译注5】。所以,法院需要改变方向。“在宪法审判中,就像生活中的其他地方一样,环境的变化可能会带来新的义务”。由于发生了如此巨大的变化,公众可以理解法院为什么要采取行动。“国家可以接受每一个裁决”作为“对联邦最高院宪法职责的回应”。但是,对于推翻Roe案,情况并非如此,——“因为 Roe 案核心观点的事实基础和我们对它的理解都没有改变。”

  这在今天也同样如此,因为Roe案和Casey案持续发挥着影响,没有背离美国社会的大趋势。当然,很多美国人,包括很多女性,在这些裁决(堕胎权是一项宪法权利)作出时也表示反对,现在也是如此。事实依旧:Roe案和Casey案是20世纪后半叶女性角色深刻而持续变化的产物。就在Roe案发生的十几年前,联邦最高院法院还将女性描述为“家庭和家庭生活的中心”,承担着“特殊责任”,从而排除了她们在宪法下的完全法律地位。直到1973年,当联邦最高院对Roe案作出裁决时,关于女性地位的根本社会变革正在进行——法律也随之而变。到1992年,当联邦最高院判决Casey案时,传统的观点,即仅将女性视为妻子和母亲的角色,“不再符合我们对家庭、个人和宪法的理解”。在Casey案中,联邦最高院认识到,根据这一宪章,女性必须具有完全和平等的公民地位。为此,女性必须拥有对其生育决定的控制权。自从Casey案之后,法律和事实都没有改变,这一承诺没有被破坏。

  (三)

  保留Roe案 和Casey案的理由,从这些裁决所产生的压倒性的信赖利益中获得了进一步的力量。联邦最高院遵守先例,不仅是出于制度上的原因,还因为它认识到,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为个人提供保护的外衣上一条必不可少的主线”。因此,当推翻先例“会推翻个人既定的权利和期望”时,遵循先例原则就“更加重要”。在Casey案中,联邦最高院明白,否认个人对Roe案的信赖利益就是“拒绝面对事实”。今天,本案的多数意见拒绝面对事实。“多数意见最显著的特点是他们没有认真讨论”他们的裁决将会如何影响女性。多数意见将Casey案的信赖利益论述定性为“对国民心理的一般论断”,这揭示了多数意见对女性生活或对其裁决将造成的痛苦知之甚少或漠不关心。

  在Casey案中,联邦最高院认为,二十年来,个人基于“在避孕失败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堕胎,而组织亲密关系并做出重大人生抉择”。在接下来的30年里,这种信赖已经得到了巩固。半个世纪以来,用在Casey案中联邦最高院的话来说,“女性能够平等地参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活,是得益于她们能够控制自己的生育生活”。事实上,现在所有的育龄女性在她们的成长过程中都期望她们能够得到Roe案 和Casey案的保护。

  因此,推翻Roe案 和Casey案的影响将是深远的。堕胎是一种常见的医疗手段,也是女性生活中熟悉的经历。在美国,大约18%的怀孕以堕胎告终,大约四分之一的美国女性在45岁之前会堕胎。这些数字反映了怀孕、分娩和成为父母的可预见的、改变生活的影响。正如Casey案所理解的那样,今天的人们在作出无数人生决定时,依赖于他们控制和安排怀孕时间的能力:住在哪里,是否以及如何投资教育或职业,如何分配财务资源,以及如何处理亲密关系和家庭关系。当无法采取避孕措施时,他们可能会寻求堕胎,比如,遭遇了强奸。她们可能会寻求堕胎,因为在怀孕期间发生了一些变化,无论是家庭或经济状况,意外的医疗并发症,还是令人心碎的胎儿诊断结果。剥夺堕胎的权利,就像今天的多数意见一样,会破坏所有的这些个人计划和期望。这样一来会减损女性充分、平等地参与国家政治、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机会。

  本案的多数意见对这些显而易见的观点的反应与美国女性实际生活的现实相去甚远。多数意见宣称,“生育计划可以立即考虑任何突然恢复各州禁止堕胎的权力的情况。”事实是:在美国,45%怀孕都是在计划外发生的,即使是最有效的避孕药具也可能无法发挥作用,更何况有效的避孕药具并不是普遍可获得的。并不是所有的性行为都是双方自愿的,避孕选择也并不都是由冒着怀孕风险的一方(即女性)做出的。例如,本案所涉密西西比州法律对强奸或乱伦也不例外,即使是未成年女性也是如此。最后,如上所述,本案的多数意见忽视了一些女性决定堕胎是因为她们的生活环境在其怀孕期间发生了变化。人类的身体并不关心希望和计划。怀孕后可能会发生一些事情,从意外的医疗风险到家庭环境的变化,这些都会深刻改变足月妊娠的意义。在这些情况下,女性都希望自己可以在不受国家干预的情况下,与家人或者医生协商,从而决定是否继续妊娠。对那些将要经历怀孕的人来说,失去Roe案 和Casey案保护的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

  对贫穷的女性来说,更是如此。当我们“计算推翻Roe案的判决的代价”时,我们不难看出最大的负担将落在哪里。在禁止堕胎的州,有经济能力的女性仍然可以前往其他地方获得其所需的服务(堕胎)。负担不起(离开生活的州去堕胎)的女性将遭受最大的痛苦。这些却是最有可能首先寻求堕胎的女性。生活在联邦贫困线以下的女性,意外怀孕的比例是高收入女性的五倍,而寻求堕胎的女性中有近一半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家庭。即使在Roe案的保护下,这些女性在筹集资金以在怀孕早期获得堕胎服务方面仍面对巨大的困难。今天之后,在无法进行合法堕胎的州,她们将无法获得安全、合法的堕胎服务。她们将没有钱进行必要的旅行(以获得合法的堕胎服务),无法在那段时间获得托儿服务;或者没法请假。许多人将忍受违背自己意愿的怀孕和分娩的成本和风险。 其他人则将绝望地转向非法和不安全的堕胎,她们可能不仅会失去自由,还会失去生命。

  最后,对生育控制的期望,是许多女性的身份和在国家中的地位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种期望有助于将女性定义为“平等公民”,拥有这种地位所带来的所有权利、特权和义务。这反映出女性是一个独立自主的人,社会和法律也承认她是独立自主的人。像其他宪法权利一样,选择权定位了女性与他人之间以及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它有助于界定一个自由的领域,即一个人可以不受政府控制、自由地作出选择。正如Casey案所认识的那样,权利“决定”她的“思想”及其“生活”。除了关于居住、教育或职业的任何个人选择之外,女性的一生都反映了权利所赋予的控制权和权威性。

  剥夺女性选择是否继续怀孕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没在做选择。这意味着当今联邦最高院的多数意见已经剥夺了女性的这一选择的权利,并将其交给了各州。允许一个州对女性可能作出的“最亲密和最私人的选择”施加控制,不仅会影响女性的人生过程。这还会改变女性的“自我认识”以及她对自己“社会地位”的理解,即作为一个有尊严和权威来作出这些选择的人。50 年来,女性一直以这种方式信赖 Roe案 和 Casey案。许多人从来不知道还可能存在没有选择权的情况。 当Roe案 和 Casey案消失时,权力、控制和尊严将极大地丧失。

  联邦最高院没有意识到Roe案和Casey案所带来的种种期望,反映出对信赖的无知。本案的多数意见认为,信赖利益必须“非常具体”,就像那些涉及“财产”或“合同”的利益一样。虽然联邦最高院处理涉及信赖利益的许多案件都是在“商业背景下”进行的,但是,没有人认为信赖利益必须类似于商业利益才能得到“遵循先例原则”的保护。这种前所未有的主张,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对权力的激进主张。不考虑广泛的个人利益,联邦最高院自诩有权推翻既定的法律原则,甚至不承认其裁决使依法生活的个人付出的代价,这种代价就是,联邦最高院“遵循先例原则”要求我们在决定是否做出变化时优先考虑的因素。

  本案的多数意见宣称,女性对Roe案和Casey案中形成的信赖利益过于“抽象”,以致于法院无法考虑信赖利益,即使法院也倾向于这样做。作为法官,似乎忘记了我们也是男人和女人。女性对Roe案和Casey案的信赖利益是完全具体的。在有Roe案作为后盾时,无数女性可以在职业、教育、人际关系以及是否尝试怀孕方面作出不同的决定。其他女性将足月妊娠,承担所有成本和伤害风险,而她们以前本来是会选择堕胎的。对于数百万女性来说,Roe案 和 Casey案在让她们控制自己的身体和生活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我们对今天的决定所施加的痛苦视而不见,并不会使这种痛苦消失。本案的多数意见,不能通过援引“争议双方”的“冲突论点”,逃避为其决定“计算代价”的义务。遵循先例原则要求联邦最高院,计算推翻一项判决会对信赖这一判决的人所造成的代价,而不是推翻这一判决的人所付出的代价。

  广义上,本案多数意见对信赖利益的态度与我们国家对宪法权利的理解不一致。本案多数意见对 “具体的”、经济表现的坚持,将损害对承认宪法权利的各种裁决的信赖——例如表达意见的权利,或选择与谁结婚,或决定如何教育子女的权利。根据多数意见的逻辑,联邦最高院法院可以将这些选择权转移给各州,而不必考虑一个人的既定理解,即:法律赋予了她这些权利。 那一定是错的。所有这些权利,就像堕胎的权利一样,都深刻地影响并决定了个人的生活。认识到人们信赖这些权利,并不是要说什么抽象的概念,而是承认人类生活和自由的一些最“具体”和最熟悉的方面。

  由于宪法自由在我们的政府结构中发挥的作用,所有这些权利,就像本案争议的堕胎权一样,也有社会层面的意义。今天,联邦最高院在历史上第一次采取行动,完全剥夺个人权利并将其授予各州,这将影响到所有信赖我们的宪政体制以及不受国家监督的个人自由的人。Roe案 和 Casey案当然引起了争议和分歧,但是,这些裁决所赋予并重申的权利,是社会对宪法的理解以及对联邦最高院如何定义女性有权主张的自由和平等的理解的一部分。

  从今往后,年轻女性成年后的权利将少于她们的母亲和祖母那一辈人所拥有的权利。本案的多数意见没有考虑到女性多么依赖选择的权利,也没有考虑到这一权利意味着什么,就形成了这一裁判。多数意见甚至未曾考虑推翻Roe案 和 Casey案将会造成改变女性人生的后果,这样的裁决令人震惊!

  (四)

  对本案多数意见的最后一点反对意见:围绕Roe案 和 Casey案的争议。

  多数意见指责Casey案在法律范围之外采取行动来平息关于堕胎的冲突——为了结束“全国范围的分歧”而毫无原则地“解决”这个问题。但是,Casey案并没有这样做过。承前所述,Casey案运用了“遵循先例”这一传统的原则来重申Roe案的判决,但今天的多数意见却忽略了这一点。Casey案仔细评估了变化的环境(没有变化)和信赖利益(有深刻的信赖利益)。它考虑了 Roe案论证框架的各个方面。Casey案在分析中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并得出了合法的结论。的确,Casey案注意到了关于堕胎的“全国性的争议”:联邦最高院在1992年和1973年都清楚地知道,堕胎是一个“容易引起分歧的问题”。但Casey案所承认公共冲突的原因与本案多数意见所暗示的完全相反。Casey案谈到了全国性的争议,是为了强调,在所有的案件中,联邦最高院坚持法律是多么地重要。要是今天的多数意见也这样做就好了!

  看看本案的多数意见本身对Casey案这一方面的总结:

  “如果美国人民失去了对联邦最高院的尊重,就会动摇他们对法治的信念。联邦最高院是一个依据原则、而不是根据‘社会和政治压力’来裁决重要案件的机构。当法院推翻一个有争议的、具有‘分水岭’意义的判决时,如Roe案,公众会认为该决定是出于无原则的原因作出的,这将是一种特殊的危险。推翻Roe案的决定将被视为是‘在炮火下‘作出的,是‘屈服于政治压力’。”

  在我们看来,这是一个很好的描述,也是正确的。多数意见回应(如果我们理解正确的话):嗯,是的,但我们必须适用法律。Casey案则会说:这正是重点。联邦最高院比任何地方都更需要适用法律——尤其是判例法。我们知道公民将继续对法院的裁决提出异议,因为“有良心的男人和女人”对堕胎有着深刻的分歧。当这种争论发生时——但是没有法律依据来扭转局势的时候——法院需要坚定不移地坚持自己的立场。这是法治的要求,也是联邦最高院受人尊敬的原因。

  Casey案解释说,在如此紧张的环境下,“一旦给予持续性的承诺,只要对问题的理解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这一承诺就会一直约束着它的创造者。”违背该承诺“无异于背信弃义”。“任何一个违背人民信仰的法院,都不可能理智地期望得到赞誉”。任何一个以这种方式违背信仰的法院都不应该得到赞誉。正如Casey案的一位大法官在另一个案件中所写的那样,“我们的合法性首先要求我们在‘党争比比皆是’的‘敏感政治环境’”中坚持遵循先例原则。

  杰克逊大法官曾将他反对的一项判决称为“上了膛的武器”,随时可能被不当使用。我们担心今天的决定,无缘无故地偏离遵循先例原则,也将会成为“上了膛的武器”。削弱遵循先例原则,有可能颠覆基本的法律学说,远远超出任何单一的决定;削弱遵循先例原则,会严重造成法律的不稳定性。正如Casey案所认识的那样,在这样一个争论激烈的案件中,削弱遵循先例原则,会让人质疑联邦最高院对法律原则的承诺。它使法院显得不克制而是咄咄逼人,不是谦虚而是贪婪。 在所有这些方面,我们担心,今天的决定瞄准的是法治。

  三

  “权力,而不是理性,是联邦最高院决策的新通货。” Roe案的判决已经存在了50年,Casey案作为专门确认Roe案的先例,也已经存在了30年。遵循先例原则——法治的一个关键要素——是它们持续存在的坚实后盾。这些裁决确立和维护的权利植根于我们的宪法,这些裁决源自保护身体完整性、个人自主权和家庭关系的其他权利,又进一步强化了这些权利。堕胎权也植根于女性的生活中,承载了她们的期望,影响她们对人际关系和工作的选择,促进(就像所有生育权利一样)她们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平等。自从权利得到承认(和重申)以来,没有任何情况的改变来支持今天的多数意见:无论是法律、事实还是态度,都没有提供任何新的理由来形成与 Roe案 和Casey案不同的结果。 改变的只是联邦最高院。密西西比州以及其他州都清楚地知道,他们对Roe案和Casey案发起新的法律挑战目的是什么。本案争议的关于怀孕15周后禁止堕胎的禁令于 2018 年颁布。其他州紧随其后: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八个州在怀孕六到八周后禁止堕胎,三个州颁布全面禁令。密西西比州认为其在2019年做得还不够:在颁布本案所涉法律后一年,该州通过了一项关于怀孕6周后禁止堕胎的规定。一位拥护密西西比州两项法律的州参议员大声说出了这一点,他说:“很多人认为,终于,我们有了‘一个保守的法院’,所以现在是开始试探Roe案底线的好时机。”密西西比州在调取令的申请中,表现出一丝克制。它曾敦促法院仅回顾Roe案和Casey案,并特别向法院保证“本请愿书中提出的问题并不要求法院推翻”这些先例。但随着密西西比州对其前景越来越有信心,它决定全力以赴,敦促法院推翻Roe案和Casey案。万事具备,只欠东风。

  早些时候,联邦最高院表示密西西比州的策略将会成功。德克萨斯州是近年来禁止在怀孕六周后堕胎的少数几个州之一,它在“公然违宪”限制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前所未有的“逃避司法审查”的计划。五位大法官与这一可耻的策略同流合污,让得克萨斯州藐视联邦最高院的宪法裁决,在全国第二大州提前宣布Roe案和Casey案无效。

  现在,另一个问题出现了,同样是五人多数(我们认为首席大法官的意见也是错误的,但没有人会认为,以他的理由维持关于怀孕 15 周后禁止堕胎的禁令与允许各州从受孕之时就禁止堕胎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区别。)现在,联邦最高院以一个新的微弱多数意见——在第一次实际可能的时间采取行动——推翻了Roe案和Casey案。它将一系列对Roe案和Casey案表示反感的反对意见,转换成一项甚至全面禁止堕胎的裁决,取消了一项拥有50年历史的、保障妇女自由和平等地位的宪法权利,违反了旨在促进法律稳定的核心法治原则。在做所有这些事情的过程中,它危及了其他权利——从避孕到同性亲密关系和婚姻。 最后,它破坏了联邦最高院的合法性。

  Casey案自己在最后解释了为什么它不会推翻Roe 案——尽管Casey案中持多数意见的一些大法官可能一开始并没有加入支持Roe案的阵营。 正如我们在这里所做的那样,Casey案解释了遵循先例的重要性;West Coast Hotel案和Brown案不宜作为该案判决的依据; 没有任何“情况改变”(或其他原因)证明推翻先例是正当的。Casey案解释说,“联邦最高院,‘不能假装’推翻Roe 案的判决有任何‘超越目前学说倾向得出与1973年联邦最高院不同的结论’的正当性。Casey案引用斯图尔特大法官的话解释说,联邦最高院的成员变了,在没有其他更坚实的理由的情况下,推翻先前的法律,会让人认为“这个机构(联邦最高院)与政府的两个分支(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几乎没有什么不同”。Casey案认为,没有任何其他看法能比这一看法“给联邦最高院和我们始终服务的法律体系造成更持久的伤害”了。Casey案总结说,如果推翻Roe案,法院将付出“可怕的代价”。

  写下这些话的大法官们——奥康纳、肯尼迪和苏特——他们是智慧的法官。他们不会如某些法庭观察人士所希望的那样,展现突出的意识形态的纯洁性。但是,如果有奖励那些让联邦最高院变得比它初建时更好,从而使这个国家变得更好并使法治变得更强大的大法官的奖项?如果有,请颁给上面那些大法官。

  他们知道“联邦最高院的合法性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获得的”,他们也意识到这种合法性会更快地被摧毁。他们努力避免在Casey案出现这种结果。他们认为,美国公众永远不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美国的宪法保护形同虚设——坚持一种新的“理论学派”的多数意见,仅凭“人数上的优势”就可以抹掉他们的权利。很难——不,是不可能——得出结论说这里不是这种情况。 我们中的一个人曾经说过,“很少有法律能如此迅速地做出这么大的改变”。对我们所有人来说,在任职于联邦最高院的期间内,这一点从未像今天一样真实。在推翻Roe 案和 Casey案的过程中,联邦最高院背弃了它的指导原则。

  我们对本案判决持不同意见,我们为联邦最高院感到悲哀,但更多的是,为无数美国女性从今天起失去了最基本的宪法保护而感到悲哀!

  译注:

  [1]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是一件美国历史上非常重要、具有指标意义的诉讼案。该案于1954年5月17日由美国最高法院做出决定,判决种族隔离本质上就是一种不平等,因此原告与被告双方所争执的“黑人与白人学童不得进入同一所学校就读”的种族隔离法律必须排除“隔离但平等”先例的适用(该先例由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简称普莱西案──所建立),因此种族隔离的法律因为剥夺了黑人学童的入学权利而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所保障的平等权而违宪,该法律因而不得在个案中适用,学童不得基于种族因素被拒绝入学。

  [2]吉姆·克劳法(英语:Jim Crow laws) 1876年至1965年间美国南部各州以及边境各州对有色人种(主要针对非洲裔美国人,但同时也包含其他族群)实行种族隔离制度的法律。这些法律上的种族隔离强制公共设施必须依照种族的不同而隔离使用,且在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下,种族隔离被解释为不违反宪法保障的同等保护权,因此得以持续存在。

  [3]重建修正案是美国宪法的第十三、第十四和第十五修正案,在1865到1870年之间通过,即美国内战结束之后的五年。这些修正案的实施是战争结束后美国南部重建的重要元素。其支持者将之视为把美国从一个(引用亚伯拉罕·林肯的话)“半奴隶半自由”的国家改造成将宪法保障的“自由的祝福(blessings of liberty)”扩展至全体男性民众,包括以前的奴隶和他们的后裔的国家。

  [4]1954年,“隔离但平等”的法律原则被推翻,任何法律上的种族隔离随后都可能因违反宪法所保障的平等权而被判决违宪

  [5]1896年5月18日最高法院以7比1判决路易斯安那州实施的种族隔离法没有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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