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挑鼻子竖挑眼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043条

2020-07-27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范小梅 浏览:3182

  

  •       《民法典》第1043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婚姻法》第4条【家庭关系】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典》第1043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与2019年版《民法典》草案第1043条完全一致;与《婚姻法》第4条相比,虽有文句的增加,但无实质区别。

  该条款为“倡导性规范”,即“提倡和诱导当事人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法律规范”。倡导性规范有两重功能:第一重功能在于倡导;第二重功能在于否定某一法条为强制性规范。(王轶,2014)该类规范的存在是为了既不让道德层面的内容上升为法定义务,又要满足社会生活中的对道德要求的需要。倡导性规范以一种有限干预的手段达到上述目的。从第1043条的规范分类看,该条款不属于强制性规范,不直接产生法律义务或责任;另一方面,它又回应了社会对理想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设想。

  在《婚姻法》第4条相关的案例检索中发现,《婚姻法》第4条也常被判决书引用作为判决依据,但该条款往往与其他具体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款结合适用,未见单独适用的案例。司法实践说明,倡导性规范并非完全不产生法律义务,只是不单独产生法律义务。倡导性条款应当与其他具体的权利义务条款结合适用。类推之,《民法典》1043条的适用也将类似,不会是僵尸条款,但是要结合其他条款适用。

  几年前年,在韩寒的“世界上没有第三者,唯有爱情”的言论引发争论时,一些讨论提到了《婚姻法》中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民法典》第1043条继续倡导性的规定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那么,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首先引用韩寒的一段话:

  “我和我太太的感情非常稳固,但也许其他姑娘也早已如同亲人,我甚至希望她们之间能够友好互助和平共处,就是这样。其他人会爱上我,我也许会中意其他人,但没有人能改变我和我太太的感情。我很坦率地说出自己的感想,指责辱骂到的高压,我无所谓。女孩子没有任何错,要有错,也是我王八蛋而已。”

  如果韩寒真的出轨了(八卦消息无从考证),那么韩寒的自信可能来自于“和太太的感情非常稳固” (换言之妻子不会和自己离婚),即使自己违反了忠实义务,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也不会产生法律后果。但是,如果离婚,对婚姻不忠实的一方(需有证据证明)则属于过错方,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离婚财产的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当然,韩寒心中爱情最为高尚,真爱可超越一切世俗的束缚;并且自己的“前女友、女友、太太,都是特别好的姑娘”。韩寒大概率不会用到第1087条吧,虽然,第1043条的道德观从韩寒的角度肯定是不够“与时俱进”的。

  可是,挑刺君不得不说,韩寒同志的言论把爱情与婚姻混淆了。与其说婚姻是爱情的结果,还不如说婚姻是一种身份契约。婚姻的契约关系包括了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结婚意味着接受婚姻这种身份关系、接受这一身份契约以及其中包含的权利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如果违反义务则意味着违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面临这种风险。

  最近咨询离婚问题的女性多是因为男方出轨。在此顺便说一句,留好证据(短信、微信、邮件、录音、录像等),诉讼离婚分财产的时候还是有用的。

  虽然第1043条是倡导性条款,但是藐视它也有风险。你有自信自己和太太/丈夫的夫妻关系非常稳固;自己的前男/女友、男/女友、先生/太太都是特别好的小伙子/姑娘吗?【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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