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挑鼻子竖挑眼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042条

2020-07-14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范小梅 浏览:2017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2条、《婚姻法》(2001)第三条以及2019年版《民法典(草案)》第1042条的条文完全一致,是否就意味着“挑不出骨头”呢?是,Perfect!

  横挑鼻子竖挑眼只是方法,而不是目的。挑刺君的真实目的很朴实,仅在于更好的理解和运用。

  一、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挑刺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2条的内容和措辞均没有新的变化,完全复制了《婚姻法》(2001)第三条的规定。这一条存在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比在《婚姻法》中更加恰当,因为第三款超越了狭义的婚姻法范畴。挑刺君认为第1042条无可挑剔。

  1、第1042条与《刑法》相关条款部分重合不违背“不重复原则”

  第1042条与《刑法》相关条款(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8条重婚罪、第260条虐待罪、第260条虐待罪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第261条遗弃罪)有部分重合关系。民商法中的禁止性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则可能进入刑事法律规制的范畴。这是常识。因此,这种意义的重合符合立法的“不重复”原则。

  从第1042条与《刑法》相关条款的对比看,“禁止重婚”和《刑法》第258条对重婚罪的规定似乎完全重合,第1042条和《刑法》第258条之间没有严重性升级的关系,用举重以明轻的逻辑,似乎第1042条没有禁止重婚的必要。从该角度看,第1042条似乎有违反“不重复”原则的嫌疑。

  但是,对比第1042条和《刑法》第258条对重婚的规定,也可以发现二者规制的侧重点不同,规制的目的也不同。用“举重以明轻”的逻辑无法完全解释第1042条与《刑法》第258条之间的区别。

  第1042条对重婚的禁止,是对重婚状态的否定,无论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有配偶。

  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并非重婚状态中的双方都构成重婚罪。只有当与有配偶者结婚的一方主观上为“明知”,才构成本罪。否则,该方虽然与有配偶者结婚,也不构成重婚罪。而且,该条规定的 “明知”不包括仅怀疑对方可能有配偶的情行。《刑法》不对重婚状态中的受蒙蔽方进行惩罚。从某种意义上,受蒙蔽的一方是重婚状态中的受害者。

  《民法典》第1054条关于婚姻无效和被撤销法律后果的规定与《刑法》第258条类似,区分了过错方和非过错方。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1051条,重婚无效。则重婚中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此外,对于重婚者的前一有效婚姻关系,其中非过错方可以以对方重婚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民法典》第1079条),并且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91条)。

  《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重婚)、第1051条(重婚无效)、第1054条(婚姻无效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1079条(重婚作为准予离婚情形)、和第1091条(离婚损害赔偿)和《刑法》第258条(重婚中过错方的刑事责任)共同构成了规制重婚的完整体系。

  2、第1042条第一款与索取彩礼行为合法性的关系

  《民法典》出台后出现了一些关于索取彩礼行为合法性的探讨,其中有文章将第1042条解读为禁止收彩礼。这种解读是一种误读。

  第1042条与《婚姻法》(2001)的规定完全一致,因此,《民法典》对彩礼的态度与之前并无不同。1980版旧《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就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001年新《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继续保持了该禁止性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对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仅在该条规定的情形和条件下才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因此,“禁止借婚姻索取彩礼”不能解读为完全禁止收彩礼,应当区分不同情形。

  目前,结婚时女方收取男方一定金额的彩礼是我国一些地区的习惯。如果男方按照当地习俗自愿支付适当数额(一般与其经济能力相匹配)的彩礼,则不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无论首先提议支付彩礼的一方是男方还是女方。

  《婚姻法》和《民法典》第1042条实际上是禁止借婚姻“强行索取”彩礼。如果是女方的父母强行索取,那么该行为干涉的子女的婚姻自由,有悖于《婚姻法》第二条和《民法典》1041条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如果是女方自己强行索取彩礼,该行为违反《民法总则》第9条和《民法典》第8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

  因此,索取彩礼的行为是否属于禁止的范畴,不应一概而论,应首先判断支付彩礼的自愿性。判断自愿性的考量因素主要包括当地是否存在彩礼习俗以及彩礼的金额是否与男方家庭经济能力严重不匹配。

028-6199 7390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7栋1单元401

2019 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12009100号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