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后老板”要避开的“坑” ——隐名股东相关法律问题简析 (汇编整理)

2019-10-28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婷 浏览:667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实践中,经常遇到委托他人出资、委托持股、代替持股等问题,由于投资者非以自身名义对公司进行投资,不能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在法律上缺乏保障,常常导致纠纷不断。“幕后老板”不好当,下面,小编将和大家一起讨论隐名股东在实践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在企业成立过程中,部分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记载中,却显示他人为股东。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隐名股东”,而被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人则为“显名股东”。从形式上看,所谓隐名股东,即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一、隐名股东的产生要件

  1、隐名股东的产生基础需合法。

  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如利用国家对特殊人员有投资经营优惠政策,约定用特殊人员名义对公司出资的,或属于《合同法》52条其他情形的。

  2、隐名股东依据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产生。

  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由显名股东方与隐名股东方构成。显名股东,是指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经营事业的一方当事人。对于显名股东的资格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关于公司投资主体的规定。而隐名股东作为与显名股东相对应的实际出资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可以是商人,也可以是非商人。隐名股东负出资义务,显名股东负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股东义务。

  二、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现行法律对股权代持行为并不禁止,由于公司章程未登记实际投资人为股东,现行法律法规也未对隐名股东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实际投资人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存在诸多困境,于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以此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该合同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实际出资人有权以此主张确认投资权益归属。

  但是,股权代持行为可能为隐名股东带来诸多法律风险。《公司法解释三》出台后,虽然隐名股东的地位从法律上得到了一定的肯定,但作为隐名股东仍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实际投资人由于未被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文件中,其股东资格不被认可而导致败诉。当产生风险时,隐名股东将丧失对公司股权的实际控制,只能根据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违约责任。

  实务中,如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将被代持股权转让,隐名股东只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赔偿损失,而不能主张显名股东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三、隐名股东法律风险应对

  作为实际投资人,如果必须采用隐名投资的形式进行投资,应当尽量考虑详尽周全,制作严谨有效完善的隐名投资协议,尽量加大参与股东会议的程度,最大程度的避免法律风险,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1.签订书面的有效的代持股协议,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公证,在合同中对隐名股东在实际出资后所享有的各项股东权益,包括实际持有的股份比例、出资金额、利润如何分配等核心条款进行明确约定。

  2.在签订代持协议时,要求显名股东签署隐名股东出席股东会的授权书,以保障行使表决权,并注意保全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等参与公司管理的证据。

  3.代持股协议签订后,建议隐名股东保留其向显名股东支付出资的记录,以及显名股东将资金注入公司注册资本的记录,保证支付的时间及数额相吻合。

  4.代持股协议签订后,可限制显名股东股权,例如质押其股权,不让其行使股东权利,不让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等等,从而最大程度上避免其擅自处分带来的风险。如约定排除显名股东的分红收益,直接将公司的股权分红转让隐名股东的账户。

  5.公司的运营中,隐名股东可对董事会席位、公司高管职位及公司财务人员作出安排,防止显名股东滥用股东权力,吞食隐名股东的利益。

  6.建议争取让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在股权代持协议上签字确认(若代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避免日后其他股东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为由,阻碍隐名股东显名化。

  7.如因代持协议发生纠纷,努力获取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其为真正股东的证据,以及公司认可其股东身份的证据,例如通过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方式确认或公司向隐名股东签发加盖公章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

  8.明确显名股东发生违约行为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从而确保在法律风险发生后,隐名股东对名义股东采取法律手段时有相应的合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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