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欠款风险,你get到了吗

2019-08-19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婷 浏览:888

  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每每身边有朋友作咨询,对企业欠款无法按期收回表示一筹莫展。“欠钱的时候是孙子,还钱的时候是大爷”,经办企业难免在经营过程中产生很多应收账款,甚至发生欠款纠纷,并因此造成企业损失。今天,小编从法律角度对预防应收账款风险、合法手段追收账款、诉讼取证等内容作简要梳理,以期对广大企业主们回款风险防范有所裨益。

  一、欠款产生的预防

  作为债权方,在欠款产生前,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视了解债务方的基本信息,如债务方的主体资格、偿债能力、经营范围、商业信誉调查,以及双方所经营内容是否合法等;

  (二)是审查有无必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准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齐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建议避免口头合同,否则产生无故拖欠货款的纠纷后,很难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一份条款完备的专业的书面合同,会大大增加恶意违约的违约成本。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目前,很多企业的供货合同中沿用多年前的格式合同版本,比如不约定或含糊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一方违约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向另外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显然在没有主动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下,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是相当小的,往往不能满足对守约方的违约损失弥补。

  (三)是审查有关条据是否规范,比如若债务方出具的是应收票据(债务方能出具应收票据的,则尽量采用该方式,因为应收票据的风险远远小于欠条之类的条据),则要严格审查所开票据是否规范。作为出售方来说,如果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必须保留好送货单、买受方的签收单、对账单等相关证据。此外,对于企业的发票,一般在买受方未付款之前不宜开具给买受方,因为在没有特别约定情况下,发票一般视为付款凭证。

  (四)是能采取担保措施的,要尽可能要求债务方提供担保。提供有效的担保是减少欠款的最好办法,签约的同时让买受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的担保,既能约束买方不能随意毁约,又能分散卖方法律风险,且经担保后的债权优于其他债权优先受偿。只是在设立担保时,应当注意担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二、对债务方经营状况的监测

  欠款产生后,债权方须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了解和监测。实践中,很多欠款到期后,不是债务方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恶化、面临倒闭,就是债务方早已人去楼空,在这种情况下要将全部欠款顺利收回,其难度颇大。债权方如果在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一旦发现债务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等情况,则有条件及时采取必要应急措施。

  三、欠款纠纷产生后对债权的保护

  无论是对于恶意违约还是其他原因致使买受方延迟货款,都应该积极和买受方进行有效的沟通,确定买受方的付款时间表,同时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这样在买受方无力支付货款后还可以追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若经过调查发现买受方已无力支付货款,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错失收回欠款的良机。

  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处就是时间短、见效快。但是,若债务方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则须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诉讼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终的保护债权的手段。有的债权人对通过诉讼手段催收欠款缺乏信心,如担心分期还款的最后期限没有到期就起诉,可能存在不利,这实质是因对法律的不了解而产生的恐慌,根据《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诉讼之前债权人有必要进行一些法律咨询是的。

  在起诉之前或起诉之后,债权方还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在判决之后能顺利收回应收欠款。

  四、证据的收集、保护和举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欠款纠纷中,债权方主要有以下证据需收集:有关债务方主体资格的证据、合同或协议、送货单、托运单、欠条及各种结算票据等。此外,其他与该欠款有关的电报、传真、函件等都应妥善保存。

  对于因特殊情况可能灭火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诉讼中,已收集到的证据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

  五、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通过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可能性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不同的案子诉讼时效不同。根据《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此外,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退一步讲,即使没能实现债权,但主张自己的权利使诉讼时效中断从而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亦可避免因诉讼时效超过债权期限而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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