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新企业董监高法律权责早知道

2019-08-13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婷 浏览:1583

  对于一家公司而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下称董监高)共同构成了企业的核心力量。然而在实践中,很多企业董监高对于自己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并不清晰。今天,小编将重点聊一聊企业董监高在企业运营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一、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解除

  我国《公司法》对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据此,公司不得选举、委派或聘任以上情形人员担任企业董监高,并且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

  概括地讲,忠实义务是一种基于信任、信赖和依赖的义务,强调公司高管的道德操守和忠贞不渝,理论来源于董监高对公司负有的准信托受托人关系。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忠实义务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得谋利的义务,即不能凭借其公司地位从任何机会中谋取个人利益,即使其是善意地为了公司利益而行使权力;比如董监高在他人与公司的交易中促成了该笔交易,公司也因此而获利,但如果董监高收取了他人支付的交易佣金,则该佣金依照《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应当归公司所有。二是避免冲突的义务,即不得将自己置于这样的位置,造成个人的利益和义务相冲突,或者造成其对公司的义务和对其他人的义务相冲突。避免冲突的义务主要涉及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利用公司财产、机会或信息;与公司的竞争等等。具体来看,(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应该说,我国公司法借鉴了普通法确定的规则,如当一个懂事参与公司的交易,就会在其个人利益和对公司的义务之间存在一个冲突,这是一个相当严格的规则,即使该利益冲突或义务冲突是纯粹假定的,该董事也应当返还从交易中获得的所有个人利益。对此,在许多司法区域,允许企业的股东对违反该义务的交易进行追认,或通过公司章程进行规则排除。即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形下,董监高上述行为并不违反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是指公司高管在从事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时应当恪尽职守、敬业精进,尽到普通谨慎的同行在同类公司、同类业务、同类情形下应具有的经营管理水平。勤勉义务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善意的注意义务;二是技能义务。司法实践中,如何衡量公司高管是否履行了勤勉义务,需要依赖于法院法官根据案件事实综合判断。

  三、董监高接受质询和调查的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换言之,要求高管人员接受质询,是保证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此外,企业董监高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四、董监高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返还财产;如果公司财产被董事等高管人员挪为本人或第三人使用,应负有返还公司财产的责任。

  2、赔偿责任;如董事等高管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对公司或股东进行赔偿。这里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法或违反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或给股东造成损害等。

  (二)行政责任

  《公司法》对企业董监高的行政责任,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方面:

  1、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

  一般而言,企业董监高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包括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逃税罪等。对国有企业,还特设有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以及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

  此外,对于企业董监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损害股东利益的,《公司法》规定了相应的股东诉讼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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