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微信语音成为诉讼证据,你做对了吗?

2019-07-15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婷 浏览:844

  随着媒体工具的日益广泛普及,录音在诉讼证据中的使用率逐渐升高,这使得不同载体形式的录音能否被认定为证据被法庭采用成为人们所关心的话题。如今,微信语音深受广大各界人士的喜爱和追捧,是当前社会最热门、使用最广泛的聊天交往方式。这一交往方式极大地方便了人们之间的交流沟通,同时也由于微信语音可存储、可复制的特性使得其成为进行交易、达成协议的重要方式,以及诉讼上保留证据的重要方法。那么,一旦发生争议,微信的语音通话、语音留言等声音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用于诉讼吗?下面,小编将和您一起来聊聊如何把“微信语音”变为诉讼证据?

  一、微信语音作为证据使用的前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微信语音是录音证据,属于证据类别中视听资料。在诉讼案件中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同样需要注意证据的三性原则,即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和录音证据的关联性,否则将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首先,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伪造录音证据除了不能得到法院认可,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表现在其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改动,具有原始性和连贯性。

  其次,录音证据的关联性。所谓录音证据的关联性是指录音证据的内容要和案件事实有关联,能支持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为此,如果对方当事人认可该录音证据,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其反驳理由成立的,法院将认可该录音证据的效力。

  最后,录音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证据的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第三,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这一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微信语音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之一,即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这种证据的限制主要有二:一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但是,实践中,以偷拍、偷录的形式取得证据是否构成对他人权益的侵犯,目前尚有争议。现行实务做法是:在不构成对他人隐私侵犯的情形下,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微信语音作为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范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微信录音的证明效力

  和其他录音证据一样,微信录音除了应当具备合法性从而能够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质证外,还应当具备一定的证明效力。证据具有合法性,并不代表其具有证明效力。证据的证明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侧重程序上的“正义”,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来实现平衡各诉讼方的利益。客观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不能是主观臆测。关联性与待证事实相关,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标准。在具体实务中,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微信是依附特定手机终端的软件,其聊天记录非常容易灭失,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导致语音资料的灭失。因此,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同时,录音应当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很多诉讼当事人为了储存和传送的方便,将录音资料拷贝到光盘或者u盘中,而将原始录音删掉,这是非常冒险的行为,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因此,理论上不管是使用何种设备录制的音频资料,律师都建议保存原始载体。

  二是微信语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如一个典型的常规借贷案例中,录音证据中指向的问题必须清晰,明确“借”、“还”等字眼,以提高该份证据的证明能力。另外,由于微信账号可以以手机号码、qq号等非实名注册,导致在证据认定过程中难以核实主体身份。因此,语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微信语音中应有所体现。只有双方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能随之通过微信语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三是在具体诉讼环节,除录音证据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由于录音证据的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判决的依据不充分。因此,录音证据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其他证据的印证也非常重要,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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