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分钟速读电子合同

2019-06-25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婷 浏览:898

  2019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该法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下面,结合《电子签名法》和《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意见稿”)等规定,小编对电子合同有关法律问题做简要介绍。

  根据我国《合同法》、《电子签名法》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属于电子合同。涉及人身关系、公用事业服务和法律另有规定情形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电子合同订立和存储的方式

  电子合同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从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数据信息。电子合同虽也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的文件,但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二是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三是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四是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其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地将电子签名规定为电子合同的成立要件,商务部在《意见稿》中推荐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订立电子合同。在电子合同中,表示传统合同成立的签字盖章方式可以被对应替代为电子签名。签字盖章作为传统合同的成立要件,其功能是确定缔约人身份、确定签名行为系缔约人本人所为、确定缔约人对所签文件内容的认可,而符合《电子签名法》可靠性要求的电子签名具有相同功能,企业在实践中可采用数据电文加电子签名的形式订立合同。

  以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形式订立的电子合同,其成立生效要件没有跳出传统合同的要件范畴,其要件包括:缔约人主体身份真实;双方经过要约、承诺达成合意;格式合同须遵从格式合同相关规则等。此外,电子合同还需符合《电子签名法》相关要求,如:对数据电文形式的要求:必须“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且“可以随时调取查用”;对电子签名可靠性的要求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包括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为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并且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或者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可靠性条件的电子签名等。

  实践中,满足上述要求的证据原件可以是附加了可靠的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程序能够保障电子数据原始完整的电子件,也可以是形成和记录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

  从存储主体来看,企业还可以采用第三方云服务。当下云技术已日趋成熟,服务产品种类多样契合细分市场需求,技术受认可度高,能够保证数据安全,适合用于存储数据电文证据。除此之外还有法律上主体独立的关联公司可以作为第三方存储系统,该类公司专门实施电子合同的管理存储工作,其关联性保证了数据安全,其主体独立性能够使其具有中立性。

  从证据种类来看,除了保存电子合同原件,电子合同的签订、履行都有一定的前期准备和后期履行行为,其中涉及的往来电子邮件、通信记录、通话录音、银行转账记录、补充协议、发货记录等都可以作为纠纷中的补充证据来完善证据链,增强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如采用客服电话回访录音来侧面证明合同关系的成立,这种方式举证成本低且比较有效。此外,也可采用区块链技术,应用到合同订立和存储过程的同步或事后的记录存储手段,且其使用并不影响纠纷发生时主张合同一方的举证义务的内容和标准。由于区块链技术特点,可以更好地确保被输入、存储到区块链上的证据,自输入时起不会被篡改,因此可以提高证据效力。

  二、关于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签署电子合同的举证

  目前市面上存在大量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第三方平台”),其提供的核心服务包括收集、固定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本身仍由缔约人产生。实践中,有的第三方平台仅提供保全证据的操作方法而由当事人实施保全行为;有的对其用户/缔约人开放手机端、Web端、PC端、PAD端上传电子证据;有的提供云技术或区块链技术存证服务;有的提供终端用户直接通过平台签署签发电子文件的服务。

  对于第三方电子合同的核心业务——存证,其提供的是存储技术服务。对于可能配套提供的身份认证、电子签名认证、时间戳认证等服务,第三方平台发挥的是中介作用,介入缔约双方和相关有资质的认证机构,便利其用户获得相关认证。市面上也存在第三方平台配套提供举证相关的衍生法律服务;或是直接为其用户提供相应的技术解释说明的服务;或是发挥中介作用,将数据端口开放给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便利其用户获得鉴定、公证报告。

  事实上,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据证明力的要求不因缔约过程是否有第三方平台的介入而改变。举证方仍需要对合同成立有效的要件举证,并负有说明其所举证据的来源、形成、证明力、技术手段的义务。

  电子合同涉及的证据形成、传输、收集、存储、提取过程,以及其中涉及的身份认证、时间戳认证等,都涉及不同的技术特性,举证方负有解释说明义务。如果相应过程是通过第三方平台完成,则可以申请平台进行技术说明。实践中第三方平台介入缔约过程(电子签名身份认证、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电子文件交换、电子合同的签署、时间戳认证)的时间点很可能不同。此外,由于各个第三方平台的运营模式不同,对电子证据固定的时间点可能在证据形成的同时,也可能在证据形成之后。如果缔约人在第三方平台介入之前自行完成了例如电子签名认证等环节,或是第三方平台不提供实时固定证据的服务,而是在缔约人已经形成证据后,再传输给第三方平台进行固定、保存,那么缔约人还须对这些证据的来源和证据如何形成、第三方平台固定前如何存储、如何传输给第三方平台向法院作出说明。

  三、关于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签署电子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提到,“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由于第三方平台是独立第三方机构,不受当事人立场影响,具有相当程度的中立性。因此,与当事人自行收集固定的电子证据相比,经由第三方平台收集、固定的证据,在其经手的环节中被篡改的可能性低,有更高的可信度。且与当事人自行收集、固定证据,以及公证处保全证据相比,第三方平台固定证据的效率更高、成本更低。

  此外,由第三方平台固定的证据,附加了一层技术保障,将电子证据置于第三方及其技术的保障之下。目前市面上大多数的第三方平台都采取了Hash算法、非对称算法、密码传输技术、分布式存储、与国家法定时间源绑定、与CA合作获得经认证的数字签名、区块链存证等技术,并遵循相关技术标准。上述技术目前为业界公认具有可靠性,能够保证电子证据自固定之后的完整性,保证所固定的电子证据自取证之日起至提交法庭期间保持完整、不被篡改、未被损毁,且能够说明取证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的提供方不位于中国大陆法域境内,一旦在中国大陆发生诉讼程序,在境外的电子合同平台所存储固定的证据除了要满足技术保障要求外,还可能要满足民诉法所要求的域外证据所需的公证认证等形式要求。

  四、关于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的数据安全性

  第三方平台的数据安全义务主要在《网络安全法》范畴内,实践中第三方平台与其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的隐私和数据安全条款等也是约束第三方平台的主要义务来源。市面上大多数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是平台型SaaS服务(Software as a Service,软件即服务,即厂商将应用软件统一部署在自己的服务器上,用户根据自己实际需求,通过互联网向厂商定购所需服务,而无需自行维护运营软件)。SaaS模式下,数据安全问题主要包括:(1)SaaS平台的数据丢失不可还原;(2)SaaS平台的数据被第三方以网络侵入等方式非法获取;(3)SaaS平台恶意泄露、篡改用户数据。

  《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运行安全方面的义务要求,实践中,如果使用第三方平台,企业有必要确认相关服务协议中是否明确规定了数据信息的收集、传输、存储、披露、删除等环节的数据安全和保密义务。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加密手段预防数据安全问题。电子合同相关数据由缔约两方产生,第三方平台为了固定、保存证据而进行的同步或事后获取,都涉及到数据的抓取、收集、传输过程。因此企业可以对被抓取、收集、传输的数据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密,限制第三方平台对数据内容的权限,以预防潜在的数据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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