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经理和隔壁老王做的“经理”, 是一回事吗?

2019-03-18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婷 浏览:951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经理的职权,但对经理的概念并没有做出界定。实务中,我们见过身边太多人挂着“经理”的头衔:项目招商经理(招商部门的办事员?)、二手房营销经理(未签正式劳动合同的劳务工?)等等。这与《公司法》所规定的与作为“公司机关”的股东会、董事会相并列的“经理”大相径庭。今天,小编和您聊聊正儿八经的“经理”是干啥的。

  一、经理的性质及职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经理是公司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经理和经理领导下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公司行政机构中的执行机构,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公司法传统理论中,对公司经理法律地位的表述最具代表性的理论是委托代理理论。该理论认为董事会是股东的受托人,负责公司的业务执行,在公司经营中起核心作用;董事会以经营管理知识、经验和创造能力为标准,选择任命公司经理。经理作为董事会的代理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和业务工作。这一观点根植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理论。从这个意义上看,经理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行政事务的实质负责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既可由董事和自然人股东担任,也可由非股东的职业经理人担任。

  《公司法》第4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并非强制设立,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则应设经理。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公司经理的职权进行了相关规定,同时也赋予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行规定的权利。从实践层面看,《公司法》所规定的经理主要指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的管理人员,即习惯中表述的“总经理”。总经理可以组建自己的管理团队,团队成员也可能冠以“经理”之名,但在公司法意义上,他们只是协助总经理工作的管理人员,不是《公司法》所讲的“经理”。

  二、经理的聘任和解聘

  根据法律规定,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其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而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同时,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即包括“经理”一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此外,公司经理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2005年《公司法》改变了此前公司董事长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状况。事实上,现实中公司避开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选择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相对较少。

  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上市公司经理制度的补充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下称《指引》)的指引要求对上市公司具有实质性的约束力。其对上市公司经理制度作为如下补充:

  1.《指引》第126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指引》第127条,经理每届的任期由章程规定,连聘可以连任。

  3.《指引》第129条,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4.《指引》第131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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