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吴秀波们:分手费与敲诈勒索的区别

2019-01-28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婷 浏览: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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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吴秀波们:分手费与敲诈勒索的区别

他是一位比较有魅力的中年大叔,在娱乐圈也一向是好男人形象,还被称为“雅痞大叔”。2018年9月,陈昱霖在其朋友圈发表长文,爆出其与吴秀波长达七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1月18日,事件有了进一步进展。陈昱霖父母在微博发表公开信,称女儿陈昱霖于2018年11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北京朝阳区公安局带走,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一时间,消息令吃瓜群众集体围观,从娱乐圈到资本圈,再到法律界,各方人士对该事件都有不同声音。

据公开报道,陈昱霖目前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已被拘留,未来或将面临数年的牢狱之灾。但陈昱霖行为是否真的可认定为“敲诈勒索”,在业界颇有争议。小编以为,本案中,陈昱霖与吴秀波有真实的长期的男女关系基础,陈昱霖要求给补偿费,吴秀波也同意,只不过双方在数额上存在争议。这在常规案例中,民间有个更专业的名称——“分手费”。下面,一起聊聊本案相关法律点。

问题一:分手费算不算赠予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特征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对方,但以不含有等价、有偿或解除某种关系为前提。一方为了解除与另一方的恋爱关系而与其签订分手协议,如依据是男方给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则协议含有了等价、有偿条件,属于补偿性质的合同。反之,如属于单纯赠与行为,则为赠予合同。

一般来说,分手协议里面包含了“分手费”的一些安排,如果是一方自愿给予,法律在所不问,法院也是不干涉的。而如果分手协议不属于完全“无偿”的赠与合同,而是带有一些补偿性质的双方约定,在法律上将很难得到认可,以此要求法院判决对方给付所谓“分手费”也较难获得支持。因为所谓的分手费虽说符合情理,但无法律依据。

问题二:分手费算不算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敲诈勒索刑事违法行为最关键的界限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在敲诈勒索罪中,其与合理行使权利的关键节点在于是否具有“目的正当性”,在具有“目的正当性”的情况下,即便金额过限亦或是手段非法,也不应轻易入罪。

本案中,如果双方存在纠纷的基础,一方想要另一方愿意给,只不过在数额上达不成意见,然后一方通过胁迫等方式达到自己的目的,不能简单套以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因为,在分手时索要的一方如认为要求的数额是其应得的,不管要求数额符不符合法律规定,理论上都不应当认定他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至于是否应得,也无法单纯按照法律的规定去计算。

问题三:本案男主是否涉及重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结婚”,可以理解为已取得结婚登记手续,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至于本案男主是否涉嫌重婚,将取决于公安机关侦查,被害人控告或自诉,或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小编和众位看官一样,等待着更多关于本案的细节爆料新鲜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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