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仲裁”被否 警惕网络借贷交易安全

2018-11-06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婷 浏览:769

“先予仲裁”被否 警惕网络借贷交易安全

6月12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批复》”)开始施行。批复明确规定,“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至此,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网络贷款纠纷“先予仲裁”执行问题,随着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出台,终于尘埃落定。

事件回顾

网络借贷催生“先予仲裁”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由于金融监管政策原因,P2P网贷平台自身被禁止提供增信措施,有些网贷平台试图通过引入仲裁,为借贷交易的信用背书。部分仲裁机构为拓展仲裁业务,创新推出“先予仲裁”,即当事人在签订、履行网络借贷合同且未发生纠纷时,即请求仲裁机构依其现有协议先行作出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调解书和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仲裁裁决。

在一定程度上,该种裁决是为了预防纠纷,避免以后再去仲裁或诉讼的麻烦,要求双方履行确定的借款合同条款,即通过仲裁机构就合同所涉内容提前仲裁,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出具调解书或据双方要求制作裁决书的一种仲裁形式。在“先予仲裁”模式下,只要认为将来债务人欠钱不还,哪怕债务人自认为已经还清了欠款,放贷人都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小贷公司和网贷平台们自然对之青睐有加、趋之如骛。据网络公开报道,近年部分仲裁机构受理此类案件数量达百万件,可见该项业务之“兴盛”。

法院对“先予仲裁”说不

事件起因,是2016年,个别地方仲裁委员会率先创新性地推出“先予仲裁”制度。随后一年多时间,大量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持名为“先予仲裁”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申请执行,各地法院对“先予仲裁”的性质、应否执行、如何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法律适用标准及处理情况不一。

据悉,这批案件的执行依据主要是根据“先予仲裁”模式做出的网络仲裁裁决,即双方当事人在网上签订《借款协议》的同时签订《调解协议》,并在很短的时间内申请仲裁并出具仲裁裁决书。一旦借贷人出现违约,放贷方直接依据仲裁裁决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日前,《厦门中院对“先予仲裁”执行说不!》的文章发布引起业界轰动。厦门中院认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条件之一是给付内容明确。上述案件的执行依据,是湛江仲裁委员会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借款协议之初、双方尚未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作出的预设性裁决。换言之,湛江仲裁委员会在纠纷尚未形成、双方争议不明的情况下所作的裁决内容,实质为借款协议的内容,这种形式严重损害了还款人的权利。

以案说法

是仲裁创新还是“变相服务”

当前,国内互联网+司法尚在探索过程中。法治不仅要讲究效率,更要追求公正,所有创新须以合法为前提。

“先予仲裁”之所以被互联网金融平台广泛利用,是因为仲裁的执行力及由此而带来的社会公信力,为互联网金融平台添加了信用背书。这一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式”仲裁,对利用P2P平台借出款项的放贷人而言,对借款人逾期不能还款的风险,有预先作出的、有强制执行力的仲裁裁决书构成还款保证,在增强网络平台信用的同时,提前“解决”了纠纷发生去仲裁或诉讼的“麻烦”。本质上看,“先予仲裁”一方面作为第三方对合同内容的见证,客观上承担了“公证”的社会功能;另一方面又作为解决纠纷的中立第三方,履行了“裁判”的社会功能,并且是在纠纷发生前以“裁判者”身份出现。

从“先予仲裁”的特点表现来看,一是当事人订立借款合同当天即签订调解协议,并在两份协议中对仲裁事项作出约定。二是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即根据之前的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同时出具生效证明。相关文书签署、送达等均在网络上完成。三是借款合同的出借人不明,部分合同上仅有借款人和居间人(即网贷平台),没有列明出借人。四是调解协议上的申请人为网贷平台,而网贷平台的经营范围不包括金融借贷业务;网贷平台则称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取得债权,并申请仲裁、强制执行。五是调解协议对借款人的权利进行诸多限制。如放弃提供证据、放弃对仲裁请求的答辩权和其他权利等。六是有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中规定,合同在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不论是否发生实质性或者公开性争议,均认为是仲裁案件,根据调解协议作出的仲裁法律文书不可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等。

司法解释回应程序正义

根据《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可见,仲裁制度首先建立在争议发生的现实基础之上,仲裁的启动必须以当事人双方实际发生纠纷为前提,并通过一套科学完整的仲裁规则加以解决,即以程序保障实体权利的公正。简言之,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根据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才会有仲裁裁决,即先有纠纷、后有裁决。

反观“先予仲裁”,却是在纠纷尚未发生的情况下,为确保当事人双方履行借贷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预先请求仲裁机构依其现有协议作出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即使这一行为确为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在法理上违背了纠纷裁决者在争议发生之后参与定纷止争的价值功能。从该类案件特点看,当事人间只是存在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或者风险,仲裁机构在纠纷未实际发生时,事先直接径行作出给付裁决或者调解书,脱离了仲裁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目的。这不仅剥夺了当事人的基本程序权利,而且影响正确、公正裁决。

正是基于对程序正义的要求,最高法《批复》明确了网络借贷合同纠纷中应当认定为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两种具体情形:一是仲裁机构未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者主持调解,径行根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二是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同时,《批复》明确规定不允许通过在合同中约定弃权条款来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据此,网贷平台借“先予仲裁”为信用背书的目的“落空”。

律师后记

网络借贷要重视交易安全

近年来,从“套路贷”到“以房养老”骗局,再到这次被最高法叫停的“先予仲裁”,仲裁委、公证处等非传统司法机关开拓的某些新业务走入了“灰色地带”,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让一些灰色金融甚至诈骗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必须高度警惕。

根据公开报道,仅2017年先予仲裁的裁决书就已达到150余万份。本次《批复》出台后,海量的相关债权难以得到法律保护已成为事实,不规范的所谓“创新”给相关参与方带来的损失难以估量。与此同时,凭借当事人事先签署的调解书,无需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即直接可出具“裁决书”的“先予仲裁”被否后,对于将该方式作为催收重要手段的互联网贷款交易平台而言,可能贷后风控将出现薄弱环节,平台的不良数据随之也可能在短期内攀升。欠付贷款催收压力重新回到平台,短期内会导致有这类合作的平台逾期率上升,催收投诉增多。

在此,诚谨和律师提醒,相关互联网贷款平台机构应当严守法律底线,具备合法放贷资质的应主动加强自律,合理定价,确保息费定价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同时,加强授信资质审核和风险管理,履行金融消费者教育义务,如实开展信息披露,对息费定价进行重点提示,不得以不实宣传误导金融消费者接受与其风险认知和还款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服务和产品。相关机构应遵守国家法规,依法规范贷后催收行为。广大金融消费者要注意学习了解金融知识和增强维护消费权益的意识,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时,认真阅读并了解相关服务和产品合同条款,评估自身还款能力,避免因过度负债造成征信污点和经济损失;对于显失公平的借贷合同,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司法手段予以撤销、变更,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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