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恐怖主义犯罪

2018-09-19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诚谨和 浏览:903

何谓恐怖主义犯罪

“9·11”事件以来,世界范围内又发生了众多的恐怖袭击事件,包括2014年3月1日发生在中国云南昆明火车站的恐怖袭击事件,造成29人死亡,142人受伤。然而,至今世界范围内对于恐怖主义犯罪这一概念仍没有统一的界定。从各国官方文件或立法对恐怖主义犯罪以及国际法律文件对这一概念的理解来看,均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联合国《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第二条对公约所指称的犯罪进行了定义。但是由于对一些敏感议题,如对民族解放运动的定性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经过多年的讨论该草案一致未能通过。【注1】该草案第二条将恐怖主义犯罪定义为:任何人以任何手段非法和故意致使:(A)任何人死亡或重伤;或(B)公共或私人财产,包括公共场所、国家或政府设施、公共运输系统基础设施或环境严重受损,而此种损害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根据行为的性质和背景,其目的是恐吓某一人口,或迫使某国政府或某一国际组织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黄瑶教授认为,这一定义相对宽泛,不能令人满意。但是,划清合法的政治行动和非法的斗争手段之间的界限以及恐怖主义和非恐怖主义之间的界限非常必要。【注2】

美国是遭受恐怖主义犯罪威胁最严重的国家,美国国家各不同门对恐怖主义犯罪定义也各有不同:

1991年,美国联邦调查局恐怖主义研究中心将恐怖主义犯罪定义为:为推进政治和社会目的、意在威胁或胁迫政府、平民或者其他部分而对你或者对财产非法使用武力或者暴力。美国国务院2000年4月在《全球恐怖主义模式-1999年》中,将恐怖主义犯罪定义为:亚国家或者秘密代理人对非战斗人员实施的预谋的、基于政治动机的、通常意图影响公众的暴力行为。美国国防部将恐怖主义犯罪定义为:意在胁迫或者威胁政府或者社会而对个人或财产非法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武力或者暴力,通常达到政治、宗教或者意识形态目的。【注释3】美国三个部门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虽然略有不同,但是,三者都强调恐怖主义犯罪有政治目的。

《欧盟反恐怖主义法案》的恐怖主义犯罪是指“个人或者组织故意针对一个或者多个国家,或者针对被侵犯国家的机构和人民进行旨在威胁、严重破坏甚至摧毁政治、经济和社会组织及其建筑物的行为”。【注4】《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第二条将恐怖主义行为定义为“为影响政权机关或国际组织决策,实现政治、宗教、意识形态及其他目的而实施的恐吓居民、危害人员生命和健康,造成巨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灾难及其他严重后果等行为,以及为上述目的而威胁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该公约。该公约对中国具有法律拘束力,并且该公约规定其本身不妨碍任何成员国国内法规定比该公约第二条更广泛的术语和概念。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反恐怖研究中心编撰的《各国及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法规选编》一书总结了十三个国家对反恐措施的立法,认为各国在如何界定恐怖主义、什么是恐怖组织等方面存在差异,且各国所面临的恐怖活动的威胁程度不同,因而在确立相应法规、采取相应措施以及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的侧重点都不同。【注5】

综上,在何谓恐怖主义犯罪问题上没有统一意见,而且确实在各国之间很难达成统一意见。但是,这不妨碍各国根据各自立法或部分国家之间已达成的共识单独或者联合打击恐怖主义犯罪。

在国际反恐合作方面,我国2006年8月27日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2006年10月31日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2010年8月28日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2011年12月31日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2014年12月28日批准了《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

国内立法方面,2015年12月27日通过、2018年4月27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反恐法”)。其第三条将恐怖主义定义为: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第三条还对恐怖活动和恐怖活动组织进行了定义。我国《刑法》将恐怖主义犯罪规定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下,分别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刑法》本身并未对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进行界定。尤其是对于“极端主义”这一概念,《反恐法》和《刑法》均使用了此概念,有时同时使用,有时单独使用,但是两部法均未对其进行定义。从目前的国内立法看,我们无法得知“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是否为同一概念或者二者有何区分。

就司法实践而言,目前“裁判文书网”可查的买丽开·买提克热木犯参加恐怖组织罪一案判决书【注6】中法院认为被告人“积极参加恐怖组织,并向他人宣传宗教极端思想、传播恐怖视频,其行为已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多次预谋策划实施‘伊吉拉特’ 活动,欲处境参加‘圣战’ ”。被告的同案犯的供述,“圣战就是杀死异教徒。不信仰伊斯兰教或信仰不虔诚的都是异教徒”;“伊吉拉特思想宣扬的就是在中国环境,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我们受到异教徒的迫害,我们不愿意接受共产党的领导,想处境到伊斯兰国家圣战,加入组织,重新建国、新疆独立”。本案的案件事实表明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有宗教和政治的诉求。但是,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第二章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恐怖主义犯罪与传统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有何区别?这是对于刑事案件的定罪与量刑、国际反恐合作、基本人权的保护等至关重要的问题。

因此,再次回归黄瑶教授的研究结论:划清合法的政治行动和非法的斗争手段之间的界限以及恐怖主义和非恐怖主义之间的界限非常必要。

注释:

【1】黄瑶:国际反恐法中的民族解放运用问题--以《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为视角,2008年第5期,172。

【2】黄瑶:联合国全面反恐公约研究:基于国际法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2。

【3】田宏杰: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31-32。

【4】田宏杰: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33。

【5】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反恐怖研究中心:各国及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法规选编,实事出版社2001年版,2。

【6】买丽开·买提克热木犯参加恐怖组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刑三初字第00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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