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情人节礼物退还谈赠与合同效力

2018-08-08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婷 浏览:976

下月17日农历七月初七又是一年七夕,中国情人节。众所周知,情人节赠送的礼物属于男女恋爱期间一方为表露感情所为的赠与,一般情形下,双方分手后,赠与方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财产。那么,哪些情形下,情人节礼物“收不得”呢?或者说,哪些情形下情人节礼物属于法律范围内可能退还的情形呢?今天,小编就从情人节礼物的退还说起,试简要论述有关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

情形一:七夕或情人节期间,恋爱关系中的一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与钻戒、贵重金属或其他重大价值财物的,若二人分手,赠与方可要求另一方返还赠与物。

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赠送礼物,分手表明双方结婚的基础已不存在,若礼物价值过高,应予返还。此处与“彩礼”返还相类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据此,以缔结婚礼为目的赠送礼物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礼物价值过重的可能被视为“彩礼”,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支持返还情形。

该种情形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即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时,要求受赠人履行婚姻登记行为作为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此时,条件的成就与否成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

情形二:根据《合同法》关于可撤销合同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电视剧《疯狂的石头》中,男主角将一条价值连城的宝石项链误作一般廉价仿制品赠送给了自己的女友。事后,如男女双方在分手时,男方确有证据证实对此前的赠送行为即赠送物品的真伪存在认知误解的,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之前的赠与行为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被依法撤销。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实践中,对合同标的的认识错误,应当属于重大误解的典型情形。一般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当事人对合同关系某种事实因素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1)必须是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2)误解必须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的误解,因第三人的错误而发生误解,并非合同法上的误解,当事人因第三人的错误而发生利益上的重大失衡,可按显失公平处理。(3)须表意人无主观上的故意。(4)误解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指一般人如果处于表意人的地位,假使不是由于错误,就不会作出那样的意思表示。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包括把赝品当作真品等。

根据《合同法》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该种情况同样适用于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以上情形下,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情形三:第三者在明知情形下,接受一方赠与其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贵重礼物。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未经其配偶方同意的情况下,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为第三者购买房屋、汽车或其他“礼物”,并将所有权登记在第三者名下的,此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且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夫妻一方为第三者购买房屋等贵重礼物,尽管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但其是在未经配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第三者取得“礼物”不是善意、有偿取得,故该赠与行为无效,所购买的“礼物”应属夫妻共同所有

其它法定情形

据统计,实践中也存在情人节礼物因赠与人行为能力欠缺而导致赠与合同无效的,或者因赠与财产的权利未转移而导致赠与合同被撤销等情形。

此外,根据《合同法》规定,如出现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或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如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在此,小编提醒大家,七夕情人节来临,收礼还需谨慎,赠与切莫大意。

028-6199 7390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7栋1单元401

2019 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12009100号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