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世界杯 聊聊射幸合同那些事儿

2018-07-09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婷 浏览:853

四年一度的世界杯是一场全民狂欢的盛事。今年世界杯,中国球迷们除了看球,最大的话题点依然是猜、猜、猜,谁赢了比赛?谁能出线?谁将夺冠……无论“真球迷”还是“伪球迷”,很多人都会选择购买足彩来增加世界杯的参与感。根据国家体彩中心公布的销量数据,世界杯第一周(6月11日至6月17日)足球竞彩爆发,销量突破73亿。中国体育彩票已经发展了20多年,随着互联网移动支付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聚焦世界杯博彩。今天,咱们就聚焦世界杯,聊聊射幸合同那些事儿。

       什么是射幸合同

射幸一词来源于拉丁文。现实生活中,人们基于或经济或益智或娱乐的目的,经常会就一些不确定的事项进行交易等行为,如打赌、期指买卖、保证等。通常,人们把这种主观上具有猜测性和客观上具不确定性的事项称为机会性事项。该类活动一个学理上的名字为射幸。在法律史上,早在罗马法时期法律就有对射幸合同调整的记录,而且在现代各国民法中,也多有对射幸合同进行明文规定的。参照《法国民法典》对射幸合同的定义:“在契约等价是指各方当事人依据某种不确定的事件,均有获得利益或损失之可能时,此种契约为射幸契约。”

以最典型的保险合同为例,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足球彩票和赌球的区分

将足球彩票与赌球相提并论,是因为两者十分相似,均具有投机性和风险性。从法律上讲,购买保险和赌博押注确实在某种程度上相似的地方,都属于射幸行为。前者投保人购买保险并支付保费是为了防范未来有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者同样也是针对一个不确定的事件,下注人投下金钱或者其他利益作为注码赌输赢,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金钱或者其他利益。表面上看,保险和赌博都是针对一个不确定的事件,而该项事件的发生,都将导致参与双方金钱或者其他利益的转移。因此,两者非常容易产生混淆。

但是,足球彩票与赌球的法律属性截然不同:投资足球彩票必须遵循时机原则、安全原则、分散风险原则。一般而言,足球彩票购买者会根据上述原则注重彩票市场的信息和技术分析,在分析的基础上购买彩票,而单纯的赌博者往往是在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只凭侥幸心理盲目地下注。国内足球彩票的发行和运作是在政府统一安排、管理和监督之下开展的博彩业经营。因此,国家对其实施完善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调整,将其纳入到了有序的良性发展环境中。我国现行立法亦赋予了包括足球彩票在内的彩票以公认的合法性,并以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发行和运作过程进行规范和调整。实践中,彩票已成为筹集社会公益事业经费,尤其是体育事业和教育事业经费的主要途径。彩票业可以向社会提供就业机会,开辟新的劳务行业;并且可以丰富社会公众的文化生活,发展体育事业和文化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但是,按照我国的法律政策,赌球作为一种赌博活动则是严令禁止的行为。

       彩票交易要重视渠道合法性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彩票的发行与销售属国务院特许经营事项,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负责全国及各地区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和组织销售。除特许的正规彩票代理机构,其他机构及个人都不能发行彩票。如果是在合法网站购买彩票,购买彩票完成后相当于双方订立了射幸合同,如果彩票网站不予返奖,彩民可以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起诉对方要求履行合同。

但是,目前网络上的大部分机构都没有特许经营权,没有法律保障,加之由于手机购物存在种种特殊性,若消费者从法律途径维权提起诉讼,胜诉的几率并不大。实践中,就有一些彩民遇到了足球彩票中奖以后,发售彩票的网站不予返奖的案例出现。因此,彩民一定要到有正规资质的足彩网站购买彩票,如果在一些没有合法资质的网站或境外网站购买所谓足彩属于违法的赌球行为,出现财产损失情况法律将不予保护。

       射幸合同适法性分析

射幸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一种,属于双务合同范畴,即缔约双方负有相互给付的义务。当然,与一般双务合同相比,这种相互给付有其特殊性,即双方的给付并不一定是等价物,是否给付基于偶然事件的结果,当事各方可能获得巨额利益也可能一无所获,但这并不影响射幸合同为双务合同的性质。因为,当事人订立双务合同时,他们正在进行允诺的交换,允诺的给付是约定的交换对象,这并不意味着各合同当事人把两个允诺的给付看成具有完全相同的市场价,或者看做同等地有利于自己。订立合同的主要诱因,是各当事人都认为自己所获得的允诺比自己给出的允诺更具价值。因此,只要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标的形成有成立射幸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射幸合同即成立。

正因为射幸合同具有机会性和偶然性的特征,才使射幸合同当事人之间容易作出有违公序良俗的相互协议,所以任何承认射幸合同的国家都对它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讲,射幸合同比其它合同具有更为严格的适法性,必须严格依法订立和履行。同时,为防止当事人依侥幸心理作出背信弃义的不诚实行为,对当事人双方诚信要求,远远高于其它民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同时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确立的公序良俗原则,射幸合同获得法律上的正当性,前提是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例如最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就要求当事人要最大诚信地恪守合同。这也是出于稳定社会秩序、取法公平的需要。

       射幸合同的特殊性

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与附条件的各类合同不同,射幸合同成立即生效。其中,附条件的合同尽管所附条件的成就也具有不确定性,且立约人也可能从不实际承担作出所允诺给付的义务,但并不能说这些合同具有射幸性,为射幸合同。因为射幸合同是其标的具有不确定性,而附条件的合同标的是确定的,只是以不确定的条件来制约其效力。

此外,从民事合同一般贯彻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原则看,射幸合同表面上似乎与等价有偿原则背道而驰,因为一方当事人支付代价最终或者"一本万利",或者毫无所得。其实射幸合同就单个而言往往如此,就全体而言则依然超脱不了报偿与付出对等的“藩篱”。就彩票交易而言,发售单位发售彩票所得款项与购买者中彩时必须支付的奖金大体上相差无几,凡是合法发售彩票的单位,多不会允许从中牟取暴利,而只能从中扣取佣金或服务费,否则将为法律所禁止。

不难看出,现实社会中,射幸合同的后果往往致使一方获得丰厚的收益,同时导致另一方遭受惨痛损失,可以说一方的幸福是建立在对方痛苦基础上的,有高昂的道德成本,不利于善良风俗的培育和社会稳定,并且射幸合同还会激发和鼓励人们的投机心理和赌博兴趣。其实,人们参与社会经济生活总会面对许多不确定的风险,人们的多种经济行为或措施其实都有双刃剑的特点。一般而言,只要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意愿、有利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法律的政策性考虑就不能纯粹禁止而应加以管理和引导。所以,我们在探讨射幸合同的功能性问题时,如果一种射幸合同在功能上是在相当程度上不依人的意愿为转移的社会--经济趋势或者风险,有利于经济的活跃繁荣和社会发展,如期货买卖合同,或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如风险分担的保险合同,那么这种射幸合同因其功能合乎社会规范目的,则能够得到法律承认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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