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变化解读

2018-06-04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帅然 浏览:882

2017年9月22日,住建部和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新合同范本,废止旧范本。

新的合同范本公布时,很多律师均对新旧版本做了对比研究,如: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李炜律师、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朱中华律师。我所在归纳总结本所在建筑工程领域的案件以及进一步研读最高法院的相关案例的同时,就建筑工程领域的实务经验和知识进行梳理、沉淀。因此,本文将新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议题再一次提出,从本所视角对已有的观点进行归纳、整理。

新版合同范本对旧版合同范本做了9处修订[详见朱中华: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这9处修改不只是对旧版本做出了局部的修改,也是将相关法规的规定明确体现在合同当中,这有利于不熟悉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制度的当事人通过合同条款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新版合同范本对旧版的9处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到:1、明确履约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不能同时适用;2、缺陷责任起算时间从“实际竣工日”改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发包人可以在保证金中扣除。由其他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4、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5、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6、质量保证金退还时应支付利息;7、质量保证金退还程序:承包人提出申请——14天内发包人与承包人核实——无异议,发包人按约定返还(无约定,14天内返还)。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申请后14天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详见李炜:新版20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变化亮点解读)。

此外,我所在总结分析相关案例时认为,如下要点也值得提醒建设工程合同方注意:

第一,注意合同范本前言所提到的“诚实信用原则”。新旧版合同的前言部分均提到了“跟据……诚实信用原则”。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前言部分所提到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并没有引起合同当事方的重视,但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的解决往往就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非法学专业人士确实很难解读诚实信用原则所讲的诚信义务可以衍生出何种具体义务。其他类型合同的范本,比如国际通用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范本英国伦敦保险协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就在合同条款中明确了“尽量减少损失”的义务。同理反证,其实不明确约定,该义务也可以由诚实信用原则推导而来。但是,明确的合同条款有利于非专业人士通过合同明确自身的法律义务而非道义义务。从最高法院的案例就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即使工程事故或风险是由于对方的过错造成的,并不等于非过错方可以放任风险和事故损失的扩大。如果放任,那么非过错方则违反了法定和约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并不是道德层面的约束,而是法律意义的约束。

第二,谨慎对待承包人资质瑕疵问题。合同范本对承包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该定义中需要强调的是“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因为本所案例和最高院案例中均呈现出一种纠纷类型就是承包方资质问题导致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就合同的有效性的问题形成不同意见。因为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影响到实际施工方可请求的工程价款的计算,而承包方是否有资质直接影响到合同是否有效。但是,资质问题并不是表面看起来的简单。比如,本所案例中就有承包方无相应工程施工的资质,但是承包方以分包的形式将其无资质承建的工程部分分包给有资质的分包人。最终法院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有效的。另外,各地各级法院对于签订合同是无资质,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取得资质的情况下合同有效性的判断就呈现出巨大的不同。

所以,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承包方的资质问题一定要引起重视。首先,由于资质问题导致的合同无效,不等于发包方可以免除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其次,由于资质问题导致合同无效,如果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成本的意外增加,那么实际施工方非常可能要自行承担这部分的费用和风险。第三,对于嗣后资质的补正是否能够扭转合同的效力的司法判断,目前尚不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此类情形一旦发生,对于合同方都具有很大的不可预见性。但是,从案例的数量和学理的探讨可以看出一个倾向,即判定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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