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住建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2018-05-30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帅然 浏览:171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667号公告发布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规范》”)。该规范作为国家标准,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规范》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各方面问题进行了更具针对性、更详细的规定,值得建筑工程管理者深入了解。

一、鉴定机构不能越俎代庖判断工程资料的证明效力

在实践中,鉴定机构有时代替审判结构对工程资料的证明效力做出判断,这实际上是越权行为。《规范》对于该问题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对于资料或证据是否采纳必须经由委托人(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由于特殊原因(如委托人未及时答复)可以暂时将此证据作为鉴定依据,但是鉴定意见单列,最后仍然由委托人做出最终判断。

鉴定机构违反该程序而越俎代庖做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甚至要求重新鉴定。但是,此类救济途径费时费力,因此,对于鉴定人采纳鉴定资料或证据的程序应有特别的关注。

二、当事人应充分利用和参与证据的质证等环节,充分发表对证据材料的意见

作为鉴定依据的证据必须经过证据的交换、证据的质证,由委托人对证据效力进行确认后,鉴定机关才能够将该证据作为鉴定依据。未经质证确认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依据。未经质证的鉴定意见也不能作为裁判的证据使用。

但是,若当事人一方无理由拒绝对证据进行确认,那么最后委托人仍可以确定该证据是否可以使用。勘验类似,即:若当事人一方拒绝参与,不影响勘验的进行。若参加了但拒绝签字又不提出书面说明,也不影响对勘验结果的采纳。对鉴定人提出的初步鉴定意见的核对工作的处理方式也是同样——当事人收到鉴定机构发出的《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工作函》后,拒绝参加核对工作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此外,在鉴定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当事人还有权在委托人指定的期限内对鉴定意见书发表异议并提供佐证。鉴定机构应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进行答复或者对鉴定意见书进行修改,直至对未解决的异议均能答复时方可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但是,如果当事人不在期限内发表意见则默认为当事人无意见。因此拒绝发表意见,或单纯表示反对的,并不能阻止鉴定机构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正式鉴定意见书中应当对单纯的反对或者迟延的意见加以说明)。

因此,无理由、无依据的不参与或拒绝不但不能拖延程序,反而对己方意见的传达非常不利。

三、《规定》详细,有利于当事人有针对性的对鉴定结论发表意见

《规定》分别对合同争议的鉴定、证据欠缺的鉴定、计量争议的鉴定、计价争议的鉴定、工期索赔争议的鉴定、费用索赔争议的鉴定、工程签证争议的鉴定、合同解除争议的鉴定的程序、措施、计算方法等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这给当事人参与鉴定的整个过程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有利于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提出疑问、表示异议、发表质证意见等。

四、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规范》明确规定了鉴定人经委托人通知,出庭作证的义务。除因法定事由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以外,鉴定人均应出庭作证。这与当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趋势是一致的。为了保证鉴定人出庭,如果未经委托人同意,鉴定人拒不出庭的,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这与《民事诉讼法》七十八条之规定也是一致的。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法》和《规范》均未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时间、前提条件、费用的承担、出庭鉴定人员的范围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鉴定人出庭制度仍然值得探索。但是,这不妨碍当事人在对鉴定意见确实有异议并且认为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鉴定意见的说明和澄清是必要之时向委托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为了目的的实践,在现有制度在框架内探索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因此,《规定》的实施不仅是对鉴定机构的工作的指引,同时对于建设工程从业者、管理者而言是有重大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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