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实务指引

2025-12-16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范小梅 浏览:441

  家庭暴力不仅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更是离婚诉讼中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情节。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框架下,家庭暴力的认定直接影响离婚诉讼的走向与结果,涉及是否判决离婚、损害赔偿、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多个关键环节。本文将从家庭暴力认定对离婚诉讼的影响、认定困难的原因以及证据搜集实务三个方面展开论述,旨在为当事人及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清晰的指引。

  一、家庭暴力的认定对离婚诉讼的影响

  (一)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实施家庭暴力属于“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该条明确列举了五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家庭暴力位列其中。这意味着,一旦家庭暴力行为被法院认定,且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无需考虑当事人是否同意或是否存在其他和解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三条进一步强调,符合上述情形的,不得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立场,也为受暴方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救济途径。

  (二)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家庭暴力被明确列为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之一,与重婚、同居、虐待、遗弃等行为并列。这不仅是经济上的补偿,更是法律对施暴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具有惩戒与抚慰双重功能。

  在司法实践中,损害赔偿的数额需结合暴力行为的性质、后果、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无统一标准,但认定家庭暴力是启动该请求权的前提。

  (三)是施暴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考量因素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家庭暴力中的施暴方属于明显过错方,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依据该原则对其少分甚至不分财产。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对无过错方的倾斜保护,也通过财产分配上的不利后果,对施暴行为形成经济制约。

  (四)是子女直接抚养权的考量因素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家庭暴力行为直接反映施暴方的品行、情绪控制能力及家庭责任感,法院在判断由谁直接抚养子女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时,会将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施暴方通常难以取得直接抚养权,尤其是在暴力行为直接或间接针对子女的情况下。

  二、家庭暴力认定困难的原因

  尽管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后果规定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的认定仍面临诸多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隐私性与证据特征造成的举证难。家庭暴力多发生于私密空间,具有隐蔽性强、证据留存难的特点。根据《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2008),家庭暴力可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类型,其中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的举证尤为困难。当事人往往难以提供直接、客观的证据证明暴力行为的存在、频率与严重程度。

  第二,受害者自身意愿与行动滞后,造成的证据灭失。全国妇联2014年调查显示,受暴女性平均遭受暴力长达数年才寻求外部帮助,最短为3年,最长可达40年。受害方因恐惧、羞耻、经济依赖、家庭完整幻想等原因,往往不愿或不敢及时报警、就医或起诉,导致证据灭失、记忆模糊、情节淡化,严重影响后续法律认定。

  第三,专业法律资源运用不足,造成的证据链不完整。许多受害方缺乏法律知识,不了解证据保存的重要性与方法,亦未能及时获得律师、妇联、法援机构等专业支持。在暴力发生后,未能规范地固定伤情、保存通讯记录、收集证人证言等,导致在诉讼中举证能力薄弱,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

  三、证据的搜集与固定

  证据是认定家庭暴力的核心。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关机构应在暴力发生前后有意识地搜集、固定以下类型证据:

  (一)常见证据

  实务中常见的证据包括:

  1.公安机关处置类证据:出警记录、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拘留决定书、询问笔录、伤情鉴定意见、调解书等。

  2.医疗记录:医院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医疗费票据、伤情照片(整体与局部、对比照、含面部)。

  3.视听资料:公共场所监控录像、出警执法记录、施暴现场录音录像(需注意合法性)。

  4.书面材料:施暴者写的保证书、悔过书;威胁性短信、微信、邮件记录;诉前曾起诉离婚的法律文书。

  5.证人证言:目击暴力发生的亲友、邻居、医护人员等的证言。

  6.保护令与相关文书:人民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及其执行情况记录。

  (二)医护人员在证据固定中的重要作用

  如果当事人不报警、不向外界求助,那么很可能医护人员是受害者接触到的第一批专业人员,那么,医护人员也可以在证据固定方面可发挥关键作用。医护人员也可以在以下方面提供帮助:

  1.提示受害人及时报警;

  2.规范拍摄伤情照片(整体、局部、对比、面部);

  3.翔实填写诊断记录,明确伤情与暴力关联;

  4.在可能情况下,提供证人证言;

  5.如暴力发生在医疗机构,应封存相关监控视频;

  6.引导受害人向妇联、法援机构求助;

  7.医院应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应对机制,形成系统化支持流程;

  8.符合强制报告情形的应当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三)当事人证据意识的提高

  受害人应在安全前提下,尽量做到:

  1.及时报警并索取回执;

  2.就医时说明受伤原因,要求详细记录;

  3.保存所有通讯记录、票据、文书原件;

  4.向亲友披露情况,争取证人支持;

  5.在律师指导下,系统性整理证据材料。

  家庭暴力的认定在离婚诉讼中具有多重法律效果,不仅关乎婚姻关系的解除,更涉及财产、损害赔偿、子女抚养等实体权益的分配。然而,认定困难仍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障碍,核心在于证据的缺失与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

  为此,建议受害方提高证据意识,尽早寻求专业法律与医疗帮助;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应加强对家庭暴力证据规则的掌握与应用;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妇联等应形成联动机制,共同构建家庭暴力证据固定与受害人支持网络。只有在证据充分、认定清晰的基础上,法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救济与惩戒功能,真正实现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社会共识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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