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不保护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但更致力于在复杂情境中实现实质正义。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此类案件不仅涉及法律层面的合同效力、物权变动等专业问题,更牵涉公序良俗、夫妻感情、家庭稳定等多重价值考量。本文将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和学界观点,系统分析婚外赠与“第三者”财产返还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法律指引。
一、法律适用的核心转变:从合同效力到财产返还
传统司法实践对婚外赠与案件的处理,主要围绕着赠与合同的效力判定展开。法官通常需要审查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婚外情”关系、赠与合同的效力以及赠与财产的权属转移这三个关键要素。在早期阶段,法院往往将“婚外情违反公序良俗”直接等同于“赠与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只要存在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赠与合同一概被认定为无效。
随着实践发展,司法观点逐渐精细化,开始区分婚外情关系与赠与行为本身,仅当赠与合同本身违法背俗时,才认定无效。如赠与人出于答谢受赠人长期照顾而非维持不正当关系的目的进行赠与,合同可能不被认定为无效。
近年来,司法实践的重心发生了显著转变——从过分关注合同效力判定,转向聚焦当事人最关切的财产返还问题。毕竟,无论合同被认定有效还是无效,当事人真正的诉求在于财产归属的最终确定。这一转变使得法院能够更直接地回应当事人的核心关切,同时避免了公序良俗判断标准不明确导致的裁判困难。
二、赠与财产为个人财产时的处理规则
当赠与财产属于赠与人个人财产时,情况相对特殊,此时赠与人的配偶不是适格原告,因为该财产与其并无法律上的关系。
对于赠与人本人起诉要求返还财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应以“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有观点认为此类财产关系依附于包养关系,属于不正当民事权益,不应纳入民事诉讼范围。
但仔细分析可知,民法保护的是原告的财产权益,而非其与被告之间的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将二者混淆,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在实体审理阶段,无论赠与合同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赠与人的返还请求都不应得到支持,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赠与财产自然无需返还;若赠与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支持返还反而会造成不良社会效果。理由在于:判决支持返还相当于变相承认“性交易”受法律保护,与公序良俗的立法意旨相违背。同时,赠与人作为同样存在违法行为的一方,不承担任何损失,甚至获得了婚外情存续期间的“性利益”,这违反了“禁止任何人通过非法行为获利”的基本法理。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新出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对此提供了新的规制思路,该条明确了无过错方可以主张赠与行为无效,但并未规定过错方可以单独主张返还。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王丹在《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擅自处分共同财产问题研究》一文中指出,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一方单独提起诉讼的,以裁定驳回起诉为宜。
三、赠与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时的处理规则
当赠与财产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时,法律规则更为复杂,也是实践中最常见的纠纷类型。
(一)权属关系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种共同所有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这不意味着各自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均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此,赠与人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是全部无权处分,而非仅就应属配偶部分的处分无效。
此外,对于货币等种类物应有特殊考量。有观点认为,货币遵循“占有即所有”规则,夫妻一方支配金钱时被视为有完全处分权。但在婚外赠与“第三者”情境下,不应机械适用此规则。此类赠与不存在需要保护的交易信赖利益,返还时可要求返还同等数额的金钱,以达到权利状态的恢复。
(二)财产返还的路径选择
在确定赠与人无权处分且受赠人不能善意取得(因未支付合理对价)后,赠与财产的权属不发生转移,仍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可选择多种路径要求返还财产:
第一,物权请求权路径。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1款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时,若受让人不满足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1、受让人善意;2、支付了合理价款;3、应当登记公示的已经登记),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婚外赠与“第三者”的情形因为未支付对价,所以不可能同时满足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因此,配偶一方可基于共有权主张物权返还请求权,要求受赠人返还原物。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对不动产和登记的动产),也无需以判定赠与合同效力为前提。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的规定,返还范围包括了原物及孳息。物权请求权的行使范围包括原物及因该物所产生的孳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若原物已灭失或无法返还,则可主张折价补偿,有过错的还应当对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债权请求权路径。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夫妻中的无过错方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受赠人未支付合理对价而取得利益,造成夫妻共同财产减少,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配偶一方可依《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请求返还所得利益,此路径更侧重于财产利益的衡平调整,尤其适用于金钱赠与等无法原物返还的情况。该路径受诉讼时效限制,返还范围的举证难度较大。
(三)特殊问题
1、返还范围
根据王丹法官在《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擅自处分共同财产问题研究》一文的分析,在确定返还范围时需注意:
对已消费部分,原则上不应扣除,应判决返还全部;对不同赠与物,应区别处理:直接转账的返还钱款;已过户房屋、车辆的返还原物;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不能相互抵消,属于不同法律关系;若诉讼时夫妻已离婚,不影响返还全部财产的权利,只要该财产尚未分割。
2、案由和当事人
该类案件的案由一般确定为“赠与合同纠纷”。在列当事人时一般将无过错的配偶一方起诉时,可将违反忠实义务一方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如果是婚外第三者的近亲属也受赠,那么为减少诉累,可将赠与婚外第三者近亲属的财产一并解决,将婚外第三者作为返还义务人,其近亲属列为第三人。
四、结语
对于不同身份的当事人,我们建议:
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发现配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时,应及时收集证据,主张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并优先选择物权请求权路径要求返还全部财产。
赠与人:应认识到此类赠与行为的法律风险,不仅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面临少分或不分的不利后果,还难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返还财产。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法律不保护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更致力于在复杂的情境中寻找最合理的解决方案,实现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