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专题||反家暴典型案例五:拒不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

2025-06-26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范小梅 浏览:1799

  我所律师范小梅博士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法律实务,关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于“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联合发布了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案例发布后,范律师结合伦迪·班克罗夫特在《他为什么打我:家庭暴力的识别与自救》中的观点,在其视频号“范小梅导师组”对案例进行了逐一点评。现将点评内容整理成文字与读者分享。

  反家暴典型案例五:拒不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中,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仍共同居住,男方经常打骂、威胁女方。

  2023年8月,男方再次殴打女方后,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7日及罚款300元。

  9月,女方拨打12338求助,在妇联的帮助下搜集证据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次日人民法院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11月,男方再次殴打了女方和女方的同事,次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及罚款500元。女方向妇联反映了该情况,妇联建议女方报警、留存证据并向法院反映情况。社区及街道妇联联合派出所密切关注男方动向,联系男方亲属开展劝导,加强女方住处的安保措施。

  12月6日,法院办案人员对男方进行了训诫和劝导,男方做出书面保证。

  12月9-12日,男方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多次向女方发送刀具照片、农药物流信息截图等人身威胁信息。此后,男方继续发送此类信息。

  12月15日,法院对男方司法拘留15日,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之后男方被公安机关抓获。

  最后,男方因拒绝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小梅博士”点评

  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侵犯受暴者的人身权利,还可能演变成恶性刑事案件。在反家暴典型案例五中,男女双方虽已协议离婚,但仍共同居住,男方长期对女方实施暴力威胁,最终因拒不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判刑。这一案例不仅展现了受暴者如何有效寻求保护,也体现了多部门协作在反家暴工作中的关键作用。

  从受暴者自救的角度看,本案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及时求助:拨打12338或联系妇联,启动“保护链条”。许多家暴受暴者因缺乏法律知识或害怕报复而不敢求助,家暴持续甚至升级。本案中,女方在遭受多次殴打后,于2023年9月拨打12338妇女维权热线,在妇联的帮助下成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妇联是反家暴的重要支持力量,能够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和紧急庇护。

  二、报警是必要动作,不可因“家务事”观念放弃维权。家暴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本案中,公安机关两次对施暴者处以行政拘留(7日+10日)并罚款,表明警方介入能有效遏制暴力升级。受暴者遭受家暴都应及时报警,要求警方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警方笔录和伤情鉴定是重要证据,直接影响后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刑事追责。

  三、注意保留证据,为维权奠定基础。家暴案件往往因证据不足难以证明家暴事实,因此受暴者需主动收集以下材料:医疗记录:及时验伤,保存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缴费单据等。视听证据:录音、录像、监控视频、施暴者威胁短信(如本案中的刀具照片、农药物流信息)。证人证言:邻居、亲友、同事的证词可佐证家暴事实(如本案中女方同事也被殴打)。警方记录:报警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四、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持续向社区、公安报告威胁情况。本案中,法院在接到申请后次日即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男方骚扰、威胁女方。但男方仍继续施暴,最终因拒不执行裁定被判刑。这说明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一劳永逸,施暴者可能无视法律继续威胁,受暴者需保持警惕。受暴者应主动向社区、派出所报告后续威胁,如本案中妇联、公安联合社区加强对受暴者人身安全的关注。

  从妇儿权益保护工作者的角度看,本案有两点启发:

  一、多部门联动,妇联、公安、法院、社区协同作战。本案中,妇联是保护链条的启动者,协调公安(行政拘留)、法院(保护令、司法拘留)、社区(安保、亲属劝导)共同干预。妇联发挥了枢纽作用,主动联系各部门,确保受暴者获得全面支持;公安机关对本案及时立案,避免“调解了事”;法院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对违反者严厉惩处。

  二、多举措齐发,全方位干预和保护。本案中保护受暴方、惩罚施暴方的措施包括了:行政拘留和罚款、人身安全保护令、训诫和劝导、关注动向、亲属劝导、加强安保、司法拘留、刑事追诉。

  本案中,受暴者积极求助、保留证据、利用法律武器,最终让施暴者受到制裁。多部门协作联动,为受暴者筑起保护网。家庭暴力不是“家事”,而是关乎社会正义的公共问题。唯有受暴者勇敢发声、社会力量有效介入、法律严格执行,才能真正遏制暴力,守护每一个人的安全与尊严。

胡焱杰律师:18602885333 huhuonline@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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