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产入表的法律分析

2024-04-25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卢新宇 浏览:816

 

   随着数据信息化时代的发展,数据资产已然变成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根据《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显示,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超过50万亿元,数字经济占GDP比重达到41.5%,位居世界第二位[注释1]。在数据信息化时代,数据成为继劳动、土地、资本、技术、知识、管理之后的又一重要生产要素。

  一、数据资产入表的概念

  (一)数据资产的含义

  根据我国《数据安全法》第三条,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因此,数据资产是指,由企业过去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以物理或电子的方式记录的数据资源。同时,《信息技术服务数据资产管理要求》(GB/T40685-2021)把“数据资产”定义为:“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进行计量的,为组织带来经济和社会价值的数据资源。

  (二)数据资产入表的法律基础

  将拟入表数据视为资产并入表是一种积极的合法探索。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将数据定义为生产要素,鼓励流通和利用。

  虽然我国目前暂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数据资产可作价出资,但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现已失效)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符合条件可以转移占有、具有价值的权利物权、无形资产或债权可以作为出资进入公司会计报表。参考此逻辑,将拟入表数据视为“资产”不违背公司法的精神。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了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的适用范围和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以及列示和披露要求。《暂行规定》第一条对适用范围进行规定,明确了数据资产入表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且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2.符合会计准则资产确认条件。该法可视为数据资产入表的直接规范基础。

  二、数据资产入表的难点

  根据上海数据交易所于2023年发布的《数据资产入表及估值实践与操作指南》报告,该报告中以企业数据资产入表模拟与估值测算案例研究为基础,提出了企业数据资产入表十大难点,可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一)数据资产确权困难

  原始数据的所有权归属容易确定,但经过加工的数据所有权归属问题并无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数据资产入表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如何确认数据权属问题。由于数据具有主体参与性、非实体、非消耗性等特有性质,使得数据确权问题更加复杂。

  (二)合法性边界模糊

  当前处于数据信息化时代,企业收集的数据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多个方面。由于数据的特殊性,如果企业在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时不规范,可能会侵犯他人隐私权、商业秘密等构成侵权,如何在保护隐私、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数据,也是企业需要面临的重要挑战。

  (三)数据资产价值衡量困难

  如何准确衡量数据资产的价值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数据的价值不仅取决于其数量和质量,还与其应用场景、利用方式等多个因素密切相关。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数据价值评估标准和方法,导致数据资产的价值难以准确衡量。

  三、数据资产入表的安全性保护

  对数据资产入表进行安全性保护,首先应当对数据资产进行确权。《数据二十条》提出三权分置数据产权制度,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权利,为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

  另外,一些数据可通过数据产权登记证或数据交易所等途径实现数据资产的所有权证明,如:人民数据管理有限公司,推出了“人民数据资产服务平台”。这是中国首个数据确权平台,提供数据合规性审核、数据确权出版、数据流通登记、数据资产服务等。该平台拥有国家级的综合数据资产服务资质,能够为数据资源持有者提供确权服务。

  在地方数据交易所的实践方面,目前有上海、深圳、贵阳等地,都设立了数据交易所。这些交易所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提供数据确权服务。这些数据交易所通常拥有地方政府颁发的资质,可以进行数据资产的登记和交易。

  在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问题上,《数据二十条》明确指出企业在涉及到个人信息的数据时,应推动数据处理者按照个人授权范围依法依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数据,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企业采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创新技术手段,推动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保障使用个人信息数据时的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同时《暂行规定》将入表资产化的数据资源严格限定为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明确规定企业应通过持有、使用、向客户提供服务或最终出售等方式从数据资源资产中获益。由前述相关规定可知,数据资产入表必须确保企业拥有数据资产的合法权利,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不会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权或知识产权、第三方的商业秘密以及国家安全秘密。

  针对难以衡量数字资产价值的问题,应完善数据资产评估机构的功能性质。资产评估机构应根据数据产品所涉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确认数据资产的权利类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并结合影响数据资产价值的成本因素、场景因素、市场因素和质量因素等开展评估,最后向企业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作为入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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