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历程

2023-12-07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卢新宇 浏览:463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社会公民的行为准则。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颁布过四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宪法(以下简称“五四宪法”)、1975年宪法(以下简称“七五宪法”)、1978年宪法(以下简称“七八宪法”)和1982年宪法(以下简称“八二宪法”)(八二宪法通过了五次宪法修正案),其中八二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

  一、四部宪法的基本内容及对公民权利保护的进程

  (一)五四宪法

  五四宪法共4章106条,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颁布于新中国成立初期,此时我国对于法治化的建设正处于探索阶段。五四宪法贯穿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确认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规定实行人民民主、实现各民族一律平等,规定国家走社会主义道路。1953年,中国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发展重点是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因此五四宪法在序言中明确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同时规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五四宪法对公民的有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权给予肯定,还为公民实现这些自由,提供必要的物质便利。

  五四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位于第三章,在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时,“五四宪法”第一次采用了“公民”这个与民主政治紧密联结的法律概念,建立起以“公民”身份为基础的人权制度,扩大了共同纲领所规定的宪法权利主体的范围,奠定了新中国历部宪法所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制度基础,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七五宪法

  七五宪法由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由于当时特有的历史背景,七五宪法的内容存在明显的时代特征。七五宪法和五四宪法相比,篇章结构相同,即由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五部分组成,但为了“简明扼要”,条文大为减少,从106条减为30条。七五宪法将国体从人民民主专政转化为无产阶级专政,宪法第1条规定国家的阶级性质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七五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位于第三章,此部宪法不仅缩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而且取消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也新增了一些在当时特殊历史背景下孕育而生的公民权利,如:宪法第13条规定群众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第28条规定公民有罢工的自由。 七八宪法 七八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其篇章结构与前两部宪法相同。七八宪法继承了五四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增加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任务,明确在20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七八宪法对七五宪法文本作了修改,在国家机构方面的规定比七五宪法更加完备和具体,恢复了检察机关,恢复了审判公开和辩护制度。因历史条件限制,七八宪法还来不及对‘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进行全面总结、对‘左’的错误进行彻底清理,虽然恢复了一九五四年宪法的部分条文,但仍然以一九七五年宪法为基础。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七八宪法仍然规定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等等,但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作了大量补充,条文由七五宪法的4条增加到16条,如对公民的控告权和申诉权作了规定。

  (三) 八二宪法

  八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八二宪法扩大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强化了民主与法制建设,明确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方针。在国家政治体制方面作了较大改革,规定了国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为收回香港和澳门提供了宪法根据等。八二宪法区别于之前几部宪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格外强调全国人大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核心地位。

  首先,八二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从第三章提前到第二章,位于总纲之后,突出地表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体制中的重要地位,合理地处理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协调关系。八二宪法第33条恢复了五四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并将“法律上”改成“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更强调法律适用之平等,并明确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其次,八二宪法拓展了享受基本权利的主体,除了规定公民作为最主要的宪法权利主体之外,还将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归侨和侨眷、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作为宪法权利的权利主体。八二宪法增加了对这些宪法权利主体的权利保护,反映了我国宪法在保护各类主体权利的重要性越来越大,同时也反映了宪法对公民权利保障的不断加强。

  同时,八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更加具体。明确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并且八二宪法明确规定:受教育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也是是公民的义务。

  二、五次修正案的修正规定及涉及对公民权利保护

  八二宪法是新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八二宪法颁布之际,我国改革开放刚刚开始,中国处于转型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探索之中,各种新举措、新变化和新情况层出不穷,宪法的个别条款往往难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快速发展之需要,故需修改部分条文。然而,为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宪法的修改仅为必要限度的修改。全国人大通过修正案方式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对八二宪法进行了五次修正。

  198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明确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实质上是国家积极保护公民开展经营活动,调动公民的生产、投资热情,为公民从事经济活动提供了保障。

  1993年宪法修正案前夕,即1992年初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决策。因此,1993年宪法修正案中将宪法第15条“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农村的经济形式明确为“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将宪法中的“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

  1999年宪法修正案,法治入宪: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宪法中“反革命的活动”的表述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增加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应地删去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提法。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或者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时应给予补偿,充分保障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同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三项公民基本权利写入宪法,从根本上进一步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迈入新时代,在习近平总书记领导下,经过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2018年修正案在此时代背景下:就序言部分,修正案新增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改为“法治”;新增“贯彻新发展理念”;宪法第24条第二款新增“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顺应时代发展潮流。

  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四部宪法、五次宪法修正案,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对中国的经济、政治、民生、社会治理领域进行了调整,从一开始就奠定了平等的基础,到后来人权、财产权、社会保障权入宪,从根本上使得公民基本权利的得到充分保障;从扩大人民民主、对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作出充分明确的规定,到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宪法的每一次修正,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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