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字”和“盖章”,不同情形下合同的效力分析

2023-07-27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荣晶 浏览:1016

   从文字本身来看,合同约定“签字或盖章生效”“签字并盖章生效”“签字盖章生效”“签字、盖章生效”等表述,要认定合同是否生效,关键在于“签字”和“盖章”之间的连接方式。“或”表明二者满足其一即可,“并”“、”表明二者必须同时满足,而“签字盖章”的表述则较为模糊。因此下文将分析在不同签约情况下合同的效力。

  一、约定“签字盖章生效”时

  此种约定时,一般认为是选择性要件,有盖章或签字即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其中“或”字表明当事人的签名、盖章和按指印三种方式处于同等并列的地位,均为法定有效的签订合同的方式,三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只要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签字盖章应当是选择性约定而不是并列性约定,签字或盖章都是法律上合同成立生效的最低法定要件,其中任一只要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能够产生使合同生效的法律效果。

  二、约定“签字并盖章生效”时

  此种约定时,一般认为是并列性要件,即必须既有签字,又有盖章。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合同约定“签字并盖章生效”,但正式签署过程中却仅有签字或仅有盖章,此时合同的效力又应当如何呢?

  如上文所述,《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了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三者为同等并列的地位,只要满足其中一项,合同即可生效。在此种情况下,合同中仅有签字或者仅有盖章,虽然仅有签字或仅有盖章不满足合同的约定要件,但实际上已经满足了合同成立生效的法定最低要件。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说合同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但并不能当然地否定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自行认可合同的效力,进行事后的追认,即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的生效不表示反对或异议,则应当认定合同生效,合同并不因为缺少约定的要件当然的无效。因此,在合同当事人表示事后对合同效力予以认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因签字或盖章等形式上的瑕疵为由认定合同未生效或者无效。

  但若此时当事人否认合同的效力,拒绝事后追认,又该如何处理呢?《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依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以合同为例,对于附条件才能生效的合同来说,其有可能因为所附条件尚未成就而未生效,不具有可履行性,但并非无效。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发布的案例持此种观点,约定“签字并盖章生效”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只有当签字和盖章二者同时具备时,合同方能生效,但仅有签字或仅有盖章属于生效条件未成就,此时合同成立但不生效,合同的效力将会受到质疑。

  在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此时应当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承担等情况来进行综合考量和裁判。但无论如何,建议当事人更加严格审慎地对待合同条款,更加慎重地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在合同的签署过程中,务必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签署和履行,勿存侥幸心理。

  三、关于合同效力的特殊问题

  1、签字人没有获得授权时的效力问题

  但如果签约人签约时就不具备代表权或代理权又应该如何处理呢?这实际上是法律上的无权代理行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如果签约人在签字时不具备代理权,则需要被代理主体的事后追认,否则代理行为无效,在合同主体之间不产生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表见代理的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也就是说,虽然签约人在签字时不具备代理权,但由于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例如曾经获得授权、曾经受到长期雇佣等特殊情况,此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能够在合同主体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但受到损失的被代理方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另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以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九民纪要》该条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时,人民法院的裁判要点不在于公章的真假或与备案公章是否一致,关键在于审查签字人于签字盖章的具体时刻是否具有相应的代表权或代理权,即所谓的“认人不认章”。只要满足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代理权限,即为有效的合同。

  2、合同实际履行的效力问题

  合同生效的原则是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这表明签约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对权利义务的自愿享有和履行。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不在同一时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该条表明,即使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了需要“签字并盖章”但却未签名、盖章,只要当事人履行主要义务,以实际行为表明愿意受合同的约束,那么合同也能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生效不再是以刻板的签约形式来认定,而是更灵活地以适应实践生活的方式来认定,有利于兼顾和维护民事交易的自由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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