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小贴士(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3-07-19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胡焱杰 浏览:243

  民间借贷的法律实践中,存在大量涉及债务人是否为夫妻双方、执行时涉及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本文即对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置提出一些个人建议:

  一、现象

  法律实践中容易出现债务人范围确认问题,以及执行时要区分共同财产的问题。其主要原因就是借款时,借款合同、借条或借据仅由夫妻双方中的某一方签署。于是引发的争议点为:

  1、该笔债务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

  2、如果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3、如果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债务人离婚并进行了财产分割,可供执行的财产问题。

  二、制度

  本质上,上述现象或争议是同一社会现象中同时涉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婚姻法”,而两个“部门法”在该事项的规定衔接上没有也不可能包罗万象涵盖所有社会现实,将具体问题一定程度交由法官自由裁量。为此,最高院一直在通过更新司法解释或裁判观点予以引导,但各地对此仍有不同理解。

  首先,关于仅有一方签字时,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司法实践经历了一个渐变的过程。《民法典》颁行之前,围绕《婚姻法》第41条(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运行,分别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的颁行为标志,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情况可分为大致三个阶段:

  1、较为无序期。即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颁行前,对于单方签字或参与的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肯定和否定的案例皆有之;

  2、共同债务优先期。即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颁行后,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颁行前,大量单方举债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现在互联网上仍有很多妻子哭诉莫名被负债的新闻可查;

  3、相对公平期。以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二颁行为标志,此后法院将单方举债认定为共同债务较为慎重,甚至持否定态度的居多,较好的避免了夫妻一方,尤其是妻子“被负债”的不公平现象。但随着时间的推进,夫妻双方通过离婚做财产分割来规避债务履行情况有所冒头。

  其次,《民法典》颁行后,民间借贷和婚姻法相结合的规定主要是《民法典》第1064和1066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第33条至第37条。

  该现行有效的制度明确了区分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规则、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规则以及举证责任等。个案的处理主要与证据及证据的证明内容相关,因此,后文主要从该角度提出建议。

  三、建议

  (一)债权人利益保护

  1、对新发生的民间借贷,作者建议债权人尤其应当注意借款合同、借条、借据等的签署,最好是夫妻二人共同签字和加盖指印,并且尽量面签。如确需一方受托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采取公证形式。此建议的提出是为了避免被认定个人债务,而后因债务人离婚并财产分割导致无财产可执行,因此,宁愿在交易效率上做出一定牺牲。

  2、对已发生的民间借贷,且只有一方签署的,则需后补夫妻另一方的签字;或注意搜集保留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

  (二)善意非债务人的保护

  1、夫妻之间即使具有较高信任度,在对方要求自己在某些文件上签名捺印,或者提供个人账户信息及使用个人账户向外进行资金往来时需谨慎,避免对确实不知情的外债进行确认,或被留下参与涉及债务资金往来的证据。

  2、若家庭开支来源主要是夫妻对外做生意而非工资收入时,建议婚内可书面对个人财产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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