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问题的探讨

2023-07-12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黄雨桐 浏览:344


  背景

  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赋予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一经登记便具有公示效力。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从事的行为,对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这一职位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当法定代表人在辞职、离任、拒绝挂名等情景下,都可能遭遇公司怠于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从而承担公司相关法律责任的情形。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案例对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问题进行探讨。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方式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进行登记。当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市场主体管理登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结合前述规定以及参照《公司法》第四十五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方式主要为合意变更登记,通过变更决议形成变更登记的必要条件,在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到岗前,原法定代表人需继续履行职务。而在实践中,也大量出现原法定代表人卸任后,无新法定代表人接任,公司拒不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情形。

  二、未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承担的风险

  1.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在未进行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变更前,若单位在诉讼中成为被执行人,原法定代表人就可能面临被限制高消费的风险。

  2.公司经营异常导致个人信用受损

  当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将产生污点,而个人信用信息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货款、担保、保险等商事活动的参考依据,法定代表人可能因此无法办理银行开户、贷款等业务。同时,公司法规定,公司从事严重违法行为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息将被纳入到信用监管体系中,其任职资格会受到限制,三年之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破产程序中出资不到位的赔偿责任

  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有负责或者协助公司清算的义务,包括妥善保存公司相关资料、配合法院及破产管理人的询问等。如果法定代表人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妨碍了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造成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可能需就破产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若公司有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行为,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4.因公司经营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等罪名中,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进行处罚。第一直接责任人一般应属法定代表人,将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三、 诉讼途径变更法人工商登记的条件

  通过公司决议形成合意是变更法人工商登记的主要方式,但在公司怠于完成工商变更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基于公司自治的理念,司法机关对于公司内部管理事务的介入持审慎态度,通过诉讼途径变更法人登记工商登记,需满足特定条件,否则可能被法院列入不予受理案件范围。

  1.变更法定代表人通过合法有效的决议

  【参考案例】(2021)新23民终924号

  《市场主体管理登记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由此可见,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为变更法人工商登记的条件。(2021)新23民终924号判决书载明:“康兴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昌吉高新科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已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就董事会就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的更换产生相应决议,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公司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对上诉人康兴生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免职文件或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康兴生提供的辞职信、报纸公告等证据均不足以证实被上诉人昌吉高新科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具备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所要求的条件,故其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具备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决议是法院审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纠纷主要考虑的因素。

  2.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无实质关联性

  【参考案例】(2022)新23民终1176号

  《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该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必须由特定职务的人担任,并且人选必须实质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从而才能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2022)新23民终1176号判决裁判观点认为:“上诉人原系巨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于2018年9月21日与巨瑞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亦即自解除合同之日上诉人已经不再担任该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且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上诉人仍然参与公司管理,故上诉人已不具备对外代表公司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巨瑞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变更手续。”因此,法定代表人需证明已经实际退出公司经营或有证据证明仅为挂名,和公司经营已无实际关联性,不具备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活动的基础。

  3.无法通过公司自治获得救济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88号

  在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前,需要先通过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等自治方式形成法定代表人变更决议,若当事人已经离职不具备召开会议条件,或公司股东内部纠纷无法召开会议进行解决,穷尽公司自治手段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考案例为(2020)最高法民再88号:“因王某并非赛瑞公司股东,其亦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某的起诉,则王某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故,本院认为,王某对赛瑞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4.对债权人的利益无影响

  【参考案例】(2021)沪02民终8913号

  由于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法院同时也会考虑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会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若被限制高消费措施、被吊销营业执照、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等阶段,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则法院可能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予支持。参考案例为(2021)沪02民终8913号:“陆某作为友丽公司代持法定代表人,与友丽公司存在委托关系,虽陆某作为受托人拥有任意解除其与友丽公司间委托关系的权利,但在友丽公司破产清算之际,破产管理人明确表示可能会对作为友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陆某进行追责,解除委托并非只涉及委托各方间的法律关系,还涉及与公司债权人、利益相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处理。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债务的公平性,对陆某要求变更友丽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结语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对外代表,退出公司将面临许多法律风险,为顺利完成退出,笔者建议尽量保留退出过程中的劳动关系解除协议、辞职材料、聊天记录等,以证明与公司经营不存在实质性的关联,避免后续寻求权利救济时面临重重困境,董事、监事的辞任也可以参照法定代表人进行适用。

028-6199 7390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7栋1单元401

2019 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12009100号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