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查明制度

2023-05-29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荣晶 浏览:758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趋于频繁,涉外民商事交流趋于常态化,外国法查明制度作为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方面发挥着关键的作用。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我国法律对外国法查明制度中的查明责任分配、查明途径等内容作了规定,并经司法实践证明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有序运行着。

  一、查明责任分配的双重性

  查明责任分配是指当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外国法时,如何确定由谁来承担外国法查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文称《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该条首次在立法层面确立了由法院(法律规定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但在实践中通常为法院,因此本文以法院为代表)和当事人分担查明责任的混合模式,查明责任的分配取决于个案中外国法被适用的原因。

  二、查明途径的多元化

  关于查明途径的司法解释规定几经变化,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商事法庭规定》)第8条明确了我国目前适用的8种外国法查明的合理途径,包括:通过当事人、中外法律专家、法律查明服务机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简称中央机关)、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及兜底性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外国法查明途径的司法解释逐渐趋于多样化、合理化,不仅为外国法查明提供了便利,也充分展现了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完善过程,反映了我国法律制度的变化和发展的积极方向。

  三、实践做法

  外国法查明的相关案例中大部分是通过委托外国法查明机构进行查明的,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网站上也已经设立了域外法查明平台,与五大外国法查明中心(分别为“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武汉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建立了合作,同时平台也提供了简易的法律查明资源库。司法实践中这种方式的广泛使用表明委托外国法查明机构的查明方式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的工作负担,同时也提供了较为专业的检索意见,是一项现行有效的外国法查明途径。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最新上线了“域外法查明通”平台,形成了域外法查明案例、涉外裁判文书和法律法规三大板块的检索模式,在案例首页清楚地标明了本案所适用的域外法律以及所引用的域外法的相关法条,使读者能够迅速地查看和识别所需信息,使案例的检索和查找更加简便化、高效化,更重要的是,将案例合理有序地进行分类可以从根本上为法院和当事人查明、理解和适用外国法提供便利,兼具专属性和指导性,能够更好地实现外国法内容解释的一致性,避免司法实践中的冲突和矛盾。不仅如此,广州中院还发布了《域外法查明操作指引(试行)》和《域外法辩论指引(试行)》的文件,对涉及域外法的查明和辩论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和说明,使域外法的查明更具有明确的方向性。因此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普及广州中院的做法,这样不仅有利于增强读者查找和翻阅的便捷性,更有利于在外国法的查明、理解和适用方面充分发挥平台的指引和引领作用。

  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为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提供了处理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较为稳定有效地运行着,是国际私法一项重要的制度。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也呈现出了大大小小的问题,这就要求对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进行整体把握,从司法实践着手,深入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现状,探寻突破缺陷的解决方式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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