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碰上劳动合同的解除

2022-03-21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敏 浏览:1099

  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即“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本文就如何合法、合理的处理医疗期与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简要分析。

  一、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解除

  (一)可以解除的情形

  1、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与医疗期内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值得注意的就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协商一致解除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之规定需按照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劳动合同的签署需要用人单位与员工就劳动关系的建立达成合意,相应的用人单位与员工只要就劳动关系的解除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2、单方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与有过失性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另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6条规定,在医疗期内,由劳动鉴定委员,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根据前述规定,如医疗期内的员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用人单位则有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二)不可以解除的情形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非过错性解雇)和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后果

  违法解除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之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医疗期内,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届满

  (一)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延续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将劳动合同期限续延至其医疗期结束,也即医疗期限内用人单位无权因约定的劳动期限届满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医疗期满,且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可以不续签及经济补偿与医疗补助 用人单位可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不续签,此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然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之规定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情况确定,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三、医疗期届满,劳动合同未到期

  (一)医疗期届满,劳动合同未到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7条规定,医疗期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规定鉴定。 医疗期届满,劳动合同未到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因此,医疗期届满,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两个实体条件以及一个程序条件即:1、劳动者医疗期已满;2、劳动者无法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3、安排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三)经济补偿与医疗补助

  劳动者医疗期届满用人单位按照前述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医疗补助存在争议,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失效),四川省无相应规定,部分地区如上海、江苏等依然有“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时仍然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规定。详细可参见《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4条之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44条之规定等。故,在前述情形下的合同解除基础上的法律后果需要结合地方相关规定加以确定。

  以上,就医疗期与劳动关系的协调进行合法保护,特别注意结合地方相关规定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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