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 引发的相关问题

2022-01-12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芷玮 浏览:3891

  由于政策优惠、公司搬迁未办理变更登记等原因,公司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并不鲜见,然而,这种普遍存在的情况却存在一定法律风险。本文对相关问题及解决措施进行了总结。

  一、公司涉诉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公司住所地是确定民事诉讼管辖的重要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法确定时,以注册或登记地为住所地。根据法律及相关解释可以得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主要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以下对注册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形下如何确定管辖进行了总结。

  1.公司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评析:由此可见,在以公司住所地作为连接点确定管辖法院时,公司注册地址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按照更密切联系原则,应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起诉时,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以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签订协议后住所地变更的,以签订时住所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评析:约定管辖的价值在于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确定双方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具有确定性及可预期性。以签订管辖协议时的公司地址作为争议管辖连接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发生争议起诉时,即便当事人住所地变更,也应以签订合同时该公司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作为住所地确定管辖。

  3.合同约定由一方住所地(所在地)法院管辖,并载明了非注册登记地的地址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及律师对相关案例之查询: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向一方住所地(或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合同中载明了一方的地址,该地址作为争议管辖连接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中无相斥意思表示、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均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该地址是该一方签订合同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进而成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由此可见,双方约定了管辖地,且在合同中载明了与一方实际相关的一个地址(连接点),不管该地址属于注册地还是实际经营地,该地址都应视为“所在地”。

  二、主张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如何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举证

  在管辖异议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审查标准不完全一致,特别是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商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缺乏一致的审查尺度和标准。因此律师建议,主张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管辖连接点的当事人,对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主张应当尽可能进行多方面的举证。

  1.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认定可以结合其对外公布的地址信息等情况综合判断。尤其是在上市公司中,由于各地方的壳资源不同以及政府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同,存在大量借壳上市的情况,造成此种情况尤为突出。此类公司多以此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在实践中,可从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上市公司的地址、公司在其官网上公布的联系地址,以及其董事会多次发布公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地址等进行考虑判断。

  2.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证明材料进行综合判断。在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登记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下,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证明材料包括:办公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交纳凭证或者物业公司开具的办公证明、公司高管和财务、人事主管人员当地缴纳社保的证明等。其次,若法院进行实地调查,法院可能核实该公司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等是否存放于该地址;该公司人事、财务、办公室等机构或核心业务机构是否在此地址办公等。如果上述核心部门均在此地址,则该地址可以认定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三、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注册地不一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或将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公司应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注册地,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变更,公司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或将遭受行政处罚。

  虽然公司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只是一个小问题,但公司经营者决策时仍应综合考量由此引发的潜在风险,在考虑经营成本的同时,还需衡量后续可能产生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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