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

2022-01-12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堂梅 浏览:2510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学理上有三要件说法,本文按照主流观点),加害行为、主观过错、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因笔者在跟随主办律师办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对因果关系的不同理解,故此对一般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进行简要分享与交流。

  1、竞合的因果关系

  竞合的因果关系,在学说上有不同的称呼,如“累积的因果关系”、“双重或并行的因果关系 ”、“等价的因果关系”等。所谓竞合的因果关系,是指多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加害行为,侵害了他人民事权益而给他人造成同一损害,但即便是其中的任何一个加害行为单独发生,也足以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造成同一损害。例如,A厂与B 厂不约而同地往河里偷排污水,且任何一个厂排放的污水都足以导致的鱼苗死亡。再如,甲在林中散步时,被来自不同方向的打猎者乙、丙各自发射的一颗子弹击中头部而死亡,其中任何一颗子弹都是致命的。

  在我国民法理论中,数人的无意思联络侵权中如果符合竞合的因果关系,则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2、结合的因果关系

  结合的因果关系,也称 “共同的因果关系”或“部分的因果关系”,是指多个行为人分别实施加害行为,这些行为偶然地结合在一起,给受害人造成了同一损害,并且如果只是其中的任何一个加害行为单独发生的话,均不足以造成全部的损害。例如,甲厂与乙厂为节省费用,均将没有净化的污水往河中排放,可以说它们都是故意地从事污染环境的行为。甲、乙任何一厂排放的污水量虽然都会使丙公司在河中养殖的鱼苗部分死亡,但不会使鱼苗全部死亡。然而,由于两个厂同时排污,导致水中污染物总量极大地超标,最终造成丙公司的鱼苗全部死亡。

  在我国民法理论中,数人的无意思联络侵权中如果符合结合的因果关系,则行为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侵权责任法》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现《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3、假设的因果关系

  假设的因果关系、在学说上有不同的称呼如“假想因果关系”,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形:损害已因某一加害人之行为而发生了,即便该加害行为不存在,损害的全部或部分也会因为另外一个与加害人无关的原因而发生。在假设的因果关系中,存在两个与损害有关的原因:一个是实际引发损害的加害行为,即“真正原因”;另一个是并未实际发生,但如果真的发生也能造成同一损害的原因,即“假设原因 ”。假设原因可能是第三人的合法行为或非法行为、受害人自身的原因或者自然原因。假设原因是第三人合法行为的情形例如甲将乙的房屋烧毁,但由于乙的房屋是违章建筑,即便甲不烧毁该房屋,该房屋也要被主管机关依法予以拆除。假设原因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的情形,例如甲在上午将乙房屋的一块玻璃打碎,丙当天晚上为报复以前乙对他的侮辱,驾驶载重卡车撞毁了乙的房屋。即便甲不打碎乙的这块玻璃,这块玻璃也会因为丙驾驶重卡的撞击而使之破碎。假设的因果关系并不涉及侵权责任成立与否的问题,因为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损害往往已经满足侵权责任成立因果关系的要求,所以,假设的因果关系是在损害的确定和计算时(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阶段)应当考虑的因素。换言之,假设因果关系的实质在于:法官是否能基于政策性因素的考量,将假设的原因作为减轻被告赔偿范围的理由。(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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