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日入208万,通过阴阳合同偷税漏税?——明星“天价”片酬背后的法律问题

2021-06-28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芷玮 浏览:1103

  本文仅在假设的基础上进行法律分析,望各位读者不传谣、不信谣,具体事实还以相关部门的最终调查结果为准。

  继2018年影视明星范某被群众举报通过阴阳合同偷税漏税逾2亿元,2021年,明星郑某前男友张某在微博放出微信聊天记录、语音文字等信息称郑某主演某剧片酬高达1.6亿,明星“天价”片酬、“阴阳合同”等字眼再一次走入了公众视野。

  2018年11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影视演员的片酬问题:“每部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全部演员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如果出现全部演员总片酬超过制作总成本40%的情况,制作机构需向所属协会(中广联制片委员会、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或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及中广联演员委员会进行备案并说明情况。”随后,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三家影视网站联合正午阳光、新丽传媒等六大影视制作公司宣布将严格执行广电总局限薪令规定,共同发布《联合声明》,抵制艺人“天价”片酬现象,明确声明称其采购或制作的影视剧,单个演员单集片酬(含税)不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其总片酬(含税)最高不得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一、1.6亿天价片酬是如何逃过限薪令的规制的?

  明星郑某与某电视剧片方约定1.6亿元的实际片酬,其中“阳合同”约定片酬4800万元,“阴合同”约定片方向郑某母亲实际控股的某公司增资1.12亿元。这样一份“阴阳合同”不仅逃避了限薪令的规制,同时还涉及通过“阴阳合同”偷税漏税问题。

  二、阴阳合同是什么?效力如何?

  明星天价片酬将“阴阳合同”一词再次带入公众视野,但是“阴阳合同”的概念最初主要出现在《招标投标法》颁行之后的建设工程之中。“阳合同”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阴合同”是双方为规避政府管理,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我们知道,合同生效的要件一般包括:1.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在阴阳合同中,“阳合同”并非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阳合同往往被认为无效,而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阴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益,仍然合法有效。

  三、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逃税漏税是否构成“逃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由此可见,逃税罪对“初犯”规定了处罚阻却事由,因此2018年艺人范某缴纳了总额高达8亿余元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并未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而逃税罪对“初犯”处罚阻却事由的规定也渐渐显露出弊端,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逃税漏税。对于纳税人而言,逃税成功了则大赚一笔,逃税失败不过是补缴和缴纳罚款,逃税成了“性价比”极高的一种行为。

  社会经济发展迅速,而立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继2018年众多明星补缴税额和罚款后,2021年阴阳合同逃税漏税现象仍然层出不穷,在“天价”片酬引发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强烈不满的同时,这样的社会现象是否是对法律现存漏洞的一种警示呢?法律在最初并不总是完善的,立法往往需要结合当下的社会状况进行一定的利益衡量。因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最初制定的法律存在的不足逐渐开始暴露出来,正是在种种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的警示下,法律才能不断查漏补缺,进而走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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