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法律分析

2021-06-21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堂梅 浏览:2275

  

       一、何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鉴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由上可知,鉴定意见是指由人民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并由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就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所出具的书面意见。

  二、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是否为《民诉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种类之一?

  根据《民诉法》第七十六条可知,自行委托的鉴定因委托鉴定的主体非法院,故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并非《民诉法》所规定的八大证据种类之一。

  2020年5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以下简称《证据新规》)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从《证据新规》可知,当事人可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当事人自行委托机构出具的意见属于单方提交的证据。

  三、法院委托鉴定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法律效力区别?

  法院委托的鉴定比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具有更强的程序性、公开性、证明力。法院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所选定的鉴定机构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在鉴定机构库中摇号选定;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的,则由法院在鉴定机构库中随机摇号选定,并会记录在卷,程序上公开公正,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由法院委托鉴定可以避免双方对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的争议。而当事人一方自行委托的鉴定人由一方当事人自行选定,鉴定机构往往更倾向于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鉴定意见。

  法院委托鉴定所提交的鉴定检材及样本比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所提交的材料更权威、客观真实。法院委托鉴定提交给鉴定机构的检材、样本已经经过举证、质证,更能反映客观事实。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时单方向鉴定机构提交的检材及样本,可能会倾向提交有利于己方的材料。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欲申请重新鉴定时,法院委托鉴定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难易程度区别较大。当事人对于法院委托鉴定欲申请重新鉴定,有比较严苛的要求。根据《证据新规》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而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根据《证据新规》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故另一方当事人只要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就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以下是法院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采信度的相关裁判文书

  参考案例:

  1.(2021)鄂10民终539号-2021.4.20

  裁判要点:关于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陈明德鉴定申请不予准许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首先,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专业机构形成的书面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相比,虽然在科学性、权威性、证明力等方面存在差距,但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也具有客观上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为司法解释所规定,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其次,上诉人陈明德在一、二审中均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和理由支持其申请鉴定的主张,其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2021)皖03民终491号-2021.4.13

  本院认证意见:关于证据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依据;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关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依据上述规定,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意义上的司法鉴定,所指向的是由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启动的鉴定,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证据一所涉“出具的意见”未经法定程序启动,不符合相关要求,故该意见属于单方提交的证据。建工蚌埠建材公司对该意见不予认可,结合一审法院依法定程序委托的鉴定部门“由于现场已拆除,通过纸质资料无法判定缺陷成因”的回函,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对证据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综合当事人陈述,仅凭该内容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三中告知函、终止鉴定函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基于案涉质量缺陷成因无法认定,不能必然导致建工蚌埠建材公司承担停工损失等费用,故一审法院终止对停工损失的鉴定并无不当。

  3.(2020)豫民终1285号

  裁判要点:关于河南凯业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能否作为认定仁和线材公司损失数额的依据问题。一审中开源实业公司对于河南凯业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虽有异议,但未提交足以反驳该评估意见结论和符合其他重新鉴定的情形的证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对该评估意见予以采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此,开源实业公司上诉主张河南凯业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不能作为认定仁和线材公司损失数额的定案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开源实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2020)鄂民终605号

  裁判要点:一、关于原审采信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是否错误。二审期间,上诉人陈新弟以一审法院没有向其释明是否申请重新鉴定而采信单方鉴定意见,系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陈新弟并没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案涉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原审采信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并无不当,故本院对其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028-6199 7390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7栋1单元401

2019 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12009100号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