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1条【婚姻无效的情形】

2020-12-21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范小梅 浏览:5486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因为《民法典》第1048条删除了《婚姻法》第7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因此,《民法典》第1051条相应的删除了《婚姻法》第10条第三项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情形。

  关于《民法典》第1048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有下列问题需要进一步说明:

  一、重婚

  (一)婚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办理结婚登记的,是否构成重婚?

  在实践中,有部分行为人为了规避严格意义的重婚(两个婚姻均完成婚姻登记的重婚),在婚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进行婚姻登记。对这种情形是否构成重婚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重婚。【注释1】199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生活的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处罚的批复:“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照重婚罪定罪处罚。”以“举重以明轻”的逻辑,该行为在刑事上构成重婚罪,那么在民事上也构成无效婚姻情形之一的“重婚”。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构成重婚。【注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仅构成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因而双重或多重“事实婚姻”不构成无效婚姻情形之一的“重婚”。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从最高院对该问题的态度看,1994年的批复对该问题的回答比《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更加直接和明确,无须通过《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的扩大解释来回答该问题。《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所针对的情形是当事人均尚未结婚情形下的同居。这种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法院首先应告知二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不办理的,则认定解除同居关系。而对同居关系一方或双方已与第三人有效结婚的情形,无法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也不能将条款所涵盖的“同居”范围认为包含了全部的“同居”情形。因此,不能根据该条款将“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或双方已与第三人有效结婚”的情形认定为是“同居”,应当根据最高院在批复中的意见,将该种情形认定为“重婚”,在民事上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在刑事上构成重婚罪。

  (二)第二个婚姻是否因第一个婚姻结束而成为有效婚姻?

  《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在重婚的情形下,第一个婚姻因离婚、配偶死亡等原因结束,是否构成第8条所谓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从而使得第二个婚姻成为有效婚姻呢?

  对该问题也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第8条并未将“重婚”的情形排除在外。而且,认可这种情形下后一个婚姻有效,既不违反一夫一妻制,也有利于现存婚姻关系的稳定。【注释3】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重婚是对公共秩序的严重违反,不能够因前一个婚姻的结束被“治愈”。

  司法实践倾向于第二种意见,认为重婚不能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被治愈,法院认为第8条的规定不包括重婚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情形,重婚行为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婚姻违法行为。因此,不能因前一婚姻的结束而使得后一婚姻从违法转变为合法。【注释4】

  笔者也赞同第二种观点。如果允许第二个婚姻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被“治愈”,那么,重婚行为人就有了合法的手段“治愈”违法行为。这就从制度上鼓励了重婚行为人对配偶不忠,不仅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还与《民法典》第1043条对优良家风的倡导相悖,与该条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相悖。

  二、未到法定婚龄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若干年后,达到法定婚龄,则该婚姻变为有效婚姻。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该婚姻并非自登记之日起有效,而是自达到法定婚龄之日起有效。因此,确认婚姻无效的申请应当在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前提出。

  注释:

  1.王丽萍、李燕、翟甜甜(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释义》,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42页。

  2.龙卫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40页。

  3.同注释2,第41页。

  4.(2016)渝01民再44号。

028-6199 7390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7栋1单元401

2019 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12009100号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