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技能的总结

2019-12-23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岑方秋 浏览:1035

  一、回归法律文书的使用场景

  办案过程中,为了把我方认定的事实及依据准确传达给决策者,最理想的方式是表达者和决策者坐下来,喝点小酒,来几碟小菜,就着案卷材料一点一点品评。不幸的是,多数时候决策者都躲在办公室里,被案牍劳形,为电话铃声所乱耳。

  有时候,费劲辛苦让决策者了解了我方观点和目的,过个几天,他就遵从记忆规律,将一切忘诸脑后。或者,今天我们的案件刚填满他们的大脑,明天他们就清空大脑去装另一个案件。诉讼过程是经年累月,决策背景是案多人少,许多无奈从这俩基调中生出。

  二、法律文书作为表情达意的技能

  一篇法律文书当然可能会产生很多效用,但那效用是多种技能综合的结果,合同纠纷案中合同审查技能定位焦点,法律检索为法律研究提供研究素材,法律研究为法律文书写作提供核心观点。若只论法律文书写作,之所以称其为一项技能,是因为我们掌握这项技能的水平高低,不受个人法律水平决定。抛去法律文书其他的功能不讲,法律文书一为“传达”;二为“备查”,本文着意在前者。

  三、让读者第一时间充分加工意欲表达的信息

  法律文书写作既为表达,则不得不重视表达效果,表达效果简单说就是:让决策者“看得懂、记得住、能转述”我们的观点,但文字使用为清晰明确计,必定连篇累牍,为了让重要的信息被决策者第一时间充分加工并记忆,需要考虑文书写作的方式方法。从篇章呈现来看,首重“文书结构”,有一般结构和特殊结构。

  1.一般结构

  谋篇布局上以总分总结构最常用。“总分总”结构符合心理学规律,首因效应和近因效应,前者指我们一般对最先看到的内容印象最深,后者指我们对最后看到的内容印象最深。所以,一般在写意见书时,我们会在开篇简短陈述观点,在篇末时再次陈述诉求和观点。

  论证上以三段论结构为基本。法律论证三段论,大前提法律法规默认为周知,一般不在写作中重点阐述,除非理解有明显分歧,所以大部分文书起手均着眼于有利于我方事实的清晰阐述。大前提法律法规加上小前提事实,论证过程一般又不受重视,因其中规范逻辑无非符合或不符合两种,除非遇到规范论证复杂或有争议处,否则一般一句带过,不再强调。末了,铿锵有力地提出结论和请求,敬语结尾。

  2.特殊结构

  这是法律人处理文字信息的独特逻辑,试举几例。

  1)律师函,常写的两类,侵权类主张人身或财产权利律师函,违约类主张合同权利律师函。

  侵权类律师函,在三段论的基础上,第一段往往是侵权事实,第二段就是侵权请求权基础,第三段就是诉求和威胁话语。合同类律师函,同样三段论,第一段往往是合意事实,一般为明确计直接搬合同条款,第二段往往是对方违约事实,我方守约情况,第三段我方权利和后果预警。

  上述文书逻辑,是比较有效率的呈现方式,我日常在看别人的《律师函》时,大概会按着这个逻辑找内容,不出意外对方也会这么编排内容。 刑事法律意见书,必然以点明辩护人身份开篇,刑案中身份不明权利不明,涉及重大责任,相关机关办事员不好糊弄;然后除观点概述外,就是一段“基本事实”,提出对我方有利的事实版本,至少能和控方的事实认定之间形成张力,这是一种主动攻击的写法。有时候可能就不写事实,因为主要事实对我方可能不利,重复事实不过是加深控方表达优势,不如直击对方论证弱点,避实就虚。事实部分写完,就要展开集中论述,这时候又有特别结构,即构成要件提供的结构,以四要件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社会危害性、但书、量刑情节,基于案情,有的部分深入写,有的直接略过,譬如客体,如果明显造成受法律保护的重大利益损害,一目了然,重复写意义何在? 一般合同草拟,广义讲,合同也是法律文书一种,也有基本结构,就是合同法第十二条的内容,每一项是一个结构单元。一个合同不管是草拟还是审阅,成果发出后却发现基本单元缺失,那应该算是重大失误了。 程序性申请类文书,申请行使权利是诉讼过程中常做的事,老板们也经常让助理写些稀奇古怪的申请,但不管那申请多古怪,其结构一般是确定的。先是标题XXX申请书,其次申请人基本信息,再次请求及请求基础,最后事实和理由(落款)。有些朋友写作一上手就找模板,我个人建议,先找请求权基础。 注重结构,一是为了论述的完整性,更重要的,清晰的结构能够让我们详写的内容得到最充分的加工。这里有个题外话,有观点认为法官不怎么看法律文书,可就我们自己沟通交流来的结果,法官还是很重视律师的法律文书的,某种程度上那是法官的纠错指南。

  四、语句应该力求表述完整

  在好的篇章布局下,读者的目光已经被引导到合适的段落,这时候要保证他们一眼就能了解我们的核心观点,观点本身正不正确是法律研究的问题,但如果读者看了一眼却发现看不懂,或者不知道作者论述的对象,那就是写作者的失职。

  刑事案件定性错误的原因经常是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上诉状中写上诉原因,核心观点如果是前述原因,则不能干巴巴的在标题处放一句: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定性错误”。完整的表述应该是:

  “被告人XXX在某个定性要件的某个要素事实中,因XXX证据证明力或证据能力如何如何,所以综合来看该部分事实要素因不能达到某证明标准而不成立,或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故如何如何”。这是一级标题,人家看完了如果还有兴趣,二级标题是为何该事实要素成为定性正确与否的关键,三级标题是事实要素的多种可能,或存在性评价和证据的相互比照分析。

  可以看到,这种表述中也有层次性,譬如刑事案件定性逻辑,先看客体是否被侵害,然后看要件符合性,但真正切中实际的论述,是要素式的论述。何谓要素?就是大家都可知可感的具体行为、语言、情节和带有社会意义的实物。何谓“言之有物”?即我们语言中所表达的内容可知可感,容易撬动读者或听众的情绪,以及记忆的画面。

  五、检视表达中的歧义

  我们对一个词语的运用带着独有的认知背景。一个明显有多重含义的词语,大家只要细心,都能分辨出来并予以替换,难的是发现那些立场和视角一旦转换,就会存在歧义的表达。一时间不能想起典型的例子,就此略过。总而言之,歧义检视系贯穿写作全程的活动。

  六、一致性检查

  简单的一致性检查指的是主体名称、关键概念、规范表述的一致性审查。还有一种致命的不一致,存在表述对象的内在冲突中。尤其刑事案件中,一个当事人被指控两个罪名,我们在辩护时,对某个犯罪工具定性的否定会有助于前一个罪名的出罪,却不利于后一个罪名的出罪,这时候如何平衡考虑,耗神费思。

  七、写作风格的树立

  除了以上很明显的毛病外,还有一个因人而异的问题,即写作风格。有一回帮忙审查同事的《辩护意见》,通篇有大量“商榷”这种用语。和法官商榷特定犯罪事实的定性,这种说法听起来感觉不和谐,因为“正义无须商榷”。一个人有没有罪,不容商榷,一点后退的余地都没有。刑事法律文书的表达总是在追求一种决绝的立场,字句间容不得软弱性格的体现。这也算是一种风格吧?

  以上法律文书写作的个人体会,供初学者参考。我感觉法律文书技能和法律沟通技能仿佛派系的两端,珍而重之自不为过,但办案过程中还是需要从整体性考虑,这不是一个逞一时一地之能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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