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真相: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

2019-10-15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贾云静 浏览:834

  狮子王的开头,就是刀疤布的一个局,其实就是一个故意杀人的阴谋。刀疤想要成为众生之王,像木法沙一样,但是苦于自己的非嫡长子身份,只能日日在土狼的恭维之中完成自己成为“狮子王”的美好幻想。更可恶的是,木法沙还有一个儿子,而它将是未来新任的国王。刀疤的心中燃烧的是熊熊的权欲之火,于是,一个谋杀计划出现了。

  第一次他诱使未成年的辛巴带着小伙伴独闯禁区,而禁区那里等待着他们的是刀疤的帮凶——土狼。这一次,辛巴被父亲木法沙救出,所以刀疤的杀人计划未遂。第二次,其直接将矛头对准其兄——木法沙。他趁着木法沙救辛巴,即将跌落悬崖之际,一把将木法沙推落悬崖,最终木法沙死了。而念父心切的辛巴疯狂地冲向父亲跌落的地方,却发现父亲再也醒不过来了。刀疤则突然心生一计,将木法沙之死嫁祸给辛巴,利用的就是辛巴的年幼无知。他不知道其实父亲为了救自己只是本能行为,由此,其父之死的因果链条并不能延伸过长,从而归结到他的身上。再者,其父之死是由刀疤推的行为所直接导致的。当然辛巴是决然不知的,由此它一直以为是自己导致了父亲的死亡。

  虽然跳出剧情本身,关于木法沙之死的真相可能永远无法解开,因为当时只有被害人和被告人在场,没有目击证人。但是从文学作品或者简单故事逻辑来看,每一个阴谋一定有结局,所以必须有凶手的破绽。而在电影中,就是最后刀疤按捺不住对自己曾经完美无缺的表演的自恋,在准备将辛巴再次推落悬崖之时,揭开了木法沙之死的真相,因此此处是被告人的主动阐述事情的真相。

  而在现实中,其实有很多故事都没有结局,所以真相就会慢慢地永远地封存在加害者的心里,而强大的他们可能永远会守着这个秘密。多年前的念斌案就是如此,如今念斌,这个曾经被害人家属眼中的“杀人犯”已经开始了自己新的生活,甚至念斌昭雪已经成为中国刑诉发展史上的标志事件。可是在被害人看来,是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那么,真正的凶手到底是谁,念斌自己矢口否认,称自己当时承认杀人是因为刑讯逼供。从常理来推断,念斌无疑具有极大的嫌疑杀死被害人。况且如果这个人不是念斌,那又会是谁呢?甚至在法学教授眼中,念斌的无罪释放实际上是刑诉法修改的功劳,因为那年刑诉法修改限制了发回重审的次数,并且案中警察取证的瑕疵也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再加上律师的有效辩护,最后得以将念斌洗白。但是尽管如此,念斌究竟杀没杀人,在这个案件中是看不到的,所以真相变成了理想化的代名词。由此,才知真相一词又是多么珍贵,尤其是在法律人的眼中。

  曾经的我们,一直以为真相一定会被发现的,所以我们可以洞悉实质的真实。其实,中世纪的刑讯逼供包括中国历史上并不少见的含冤入狱、逼死无辜,背后潜藏着的就是人类天生对于真相的渴求。人们相信事情究竟是真还是假,一定会有一个答案的。正像柯南说的,真相只有一个。但是问题在于人类发现真相的能力几乎会永远受到限制。所以理想化的图景,必须依赖技术性手段才能实现,而在这里才会发现人类发现事实的能力是那么有限,人在真相面前又是如此渺小而卑微。

  所以在可见的刑事司法领域,必须依赖一些手段或者方法来实现可以看的见的真实,也就是人间的“真相”。由此,程序正义应运而生,即依靠程序的设计作为保障,不断去接近真相,即使真相还是一如既往得那样遥不可及。程序的功用在于,它导出的不一定是公正的结果,但是,最后的结果一定不会那么“不公正”。其实逻辑很简单,就像是一个人对于职业的选择或者人的未来发展,有些人的选择注定了他们的发展无论怎样一定不会太差,但是有些人因为自己的选择发展得更好。也即,一个人选择了自己跳跃的底线,所以任何发展都是在既有的底线之上的,而另一个人没有这样的方式则是一种机会主义的选择,它的选择不见得每次都在前一个人的底线之上,但是一旦跳跃,则是飞跃性的,极度光鲜、诱人。

  一个人尚且如此,更何况一个国家呢。第一种思路尽管保守,但是,它能够沿着一条比较平稳的道路来运行,使得社会的发展能够呈现正向向上的状态。当然这里必须关注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就是人权意识,即在真相价值追求的过程中,并不是仅仅需要真相,我们的刑事司法体制必须保护人权,因为人的价值是最高的。但在第二种思路中,那个“罪犯”有可能就是另一个无辜的“被害人”。甚至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会因此种制度而罹难,所以为了保护我们每个人可能受到侵犯的权利,宁可放掉一个可能的罪犯,这是制度选择必须承受的代价。

  因此程序在设计的时候,平衡的就是发现真实(真相)和人权保护这两种关键的价值。尽管我们面对被害人的境遇是那么痛心,比如念斌案中的丁云霞失去了两个孩子,但是理性的声音告诉我们,念斌还不足以被判入狱,因为证据不足,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依法应当疑罪从无。而从长远来看,这种刑事司法体制保护的是更多的人。当然像丁云霞一样的被害人同样值得我们去关注,因为,这个世界上大多数人只会是后者,而不是前者。不过,这是另外一个问题。

  作者简介:

  贾云静,河南新乡人,就读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专业领域为刑事诉讼、证据法,喜爱文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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