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与犯罪 ——读《自卑与超越》

2019-08-26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晓玉 浏览:701

  一个人在五岁之前,其生活经验已经决定了他(她)成年后解释自身遭遇和回应的方式,对于“对这个世界和自己应该期待些什么”有了基本的答案。

  ——阿尔弗雷德.阿德勒

  阅读个体心理学的书籍毫不例外都会遇到一个概念“自卑”。不论是在《自卑与超越》中,还是其他个体心理学著作中,“自卑”都是读懂个体心理学的立足点和源发点。

  《自卑与超越》详细阐述了自卑感与优越感,自卑情结与优越情结。“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不同程度的自卑感,因为我们都想让自己的生活变得更好一些。如果我们充满信心,用简单实际的方法去改变我们的生活,自卑感就可以慢慢消除。”正因为自卑感的与生俱来,追求优越感激励着我们每个人。自卑感和追求优越感是进步前进的动力。只有当人陷入问题沉浸在自己无法解决问题的情绪中,此时才能称之为自卑“情结”;也只有当人在追求优越感的过程中,“虽然目的仍然是克服所有困难,不过却不为之努力,只是寻求一种自我安慰,甚至强迫自己认为有优越感,”此时才能称之为优越“情结”。

  从这两组概念出发,整本书中作者强调了合作的重要性,认为排除掉随机性之后,获得幸福的能力实际上就等于合作能力。因为在克服自卑感追求优越感的过程中,那种为了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发展而奋斗的人,才是能够顺利应对生活难题的人。而合作的产生和培养,从一个孩子出生开始,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家庭中母亲和父亲角色的扮演,教养风格以及家庭中的排行都会在孩子身上刻上童年时期的烙印,这些事情会让他们终身不忘。当孩子从家庭进入学校,学校这个环境不仅是检验孩子个性的试验场,也是纠正、引导和发展孩子个性、培养合作精神的重要阵地。尤其是当代社会,生活节奏加快,父母生活压力增大,与孩子的交流时间会远远少于孩子在学校与同伴以及老师的沟通。因此教师对孩子的观察与引导,在课堂中对竞争和合作的取舍都可以增加孩子与同伴合作的机会,调整和改变自己的人生态度。

  当然,“合作”不是短时间,也不是一两件事结束自然而然产生的,这需要成长过程中不断的试错,找到人生真正的意义;也不是说有了合作精神人生就完美无缺,合作精神一旦产生人就永远不会犯错误。“罪犯与普通人的区别只是在于,普通人所犯的错误没有那么严重而已。”

  根据阿德勒心理学所提出的自卑感,人都想克服困难,都想从卑微走向高贵,由失败走向胜利,由底层走向上层。这条线从一出生开始,一直到人的生命终止。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而言,他们如同其他人一样,都想克服困难,都想去实现这个高目标,从而感觉到安全和自己的强大,超越他人。只不过这类人努力的方向,超越他人的方式与普通人有所不同。从儿童时期人生风格的形成来说,有三类人比较容易犯罪,器官有缺陷的、被忽视的以及被宠溺的儿童。在这些人群中,有一部分人明白社会中需要与人合作,相互关心,自己却不愿意这样做,认为自己被全世界孤立和抛弃。有一部分更容易发生在被宠溺的孩子身上,他们认为自己是世界的中心,所有的人和事都应当为他们服务。当他们进入社会,愿望不能实现时,极易变得唠叨,怨天尤人。有的罪犯会说:“是因为母亲对我太过宠爱,所以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他们的目的只是争取自己的利益,对社会没有任何益处。阿德勒认为,罪犯并不是不具有合作精神,只是他们合作的范围比较狭窄,一旦遇到无法解决的困难,他们就放弃合作。就算是团伙作案,集团作案,所谓的“合作”也仅仅限于小部分人群中,各自更多关注的是自身利益。同时在知晓合作精神的罪犯中,每个人的合作能力大小也不同。有合作能力稍微强一点的,比如小偷小摸的罪犯,也有合作能力弱的,比如恶性杀人,连环杀人的罪犯。并且很多罪犯的智商在某些情形下会高于普通人,不过他们的表达能力和听话能力与常人存在差异,如果我们理解他们这种虚假的优越感,就会觉得他们的想法,甚至犯罪行为也合乎情理。这也可以说是在案件发生之后的处理和刑事侦查的一个突破口。

  现实中的案例颇多。如2011年旅日留学生弑母案,因为埋怨母亲钱给得不够及时、不够多。赴日留学5年的23岁青年汪某对前来接机的母亲顾某连刺9刀,致其当场昏迷。这位母亲为了培养孩子,不管自己如何吃苦,甚至借钱支付儿子一年几十万的留学费用。儿子被警方刑拘后,顾某仍极力呼吁不要对儿子判刑。2018年广受关注的乐清滴滴司机杀人案,罪犯钟某出生在农村,由爷爷奶奶带大,初中时候成绩不好辍学,性格内向,和人交流不多。如果罪犯承担法律责任之后,自然就具有合作精神,融入社会不存在障碍,那么刑罚的确是一劳永逸的解决之道。然而我们可以发现,现实生活中,很多罪犯重新进入社会后,可能难以适应社会,可能再犯….阿德勒理论体系中,人生风格在童年时期基本形成,轻易不会改变,性格深受人生风格的影响,除非一个人认识到自己性格的错误,才会试图去改变,否则即便多次犯罪,不断受到挫折和侮辱,却依然不去改变,继续同样的错误。

  那么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帮助这部分罪犯重新正常生活呢?当案件发生后,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刑事责任,执行刑罚是一方面,但更重要的是引导罪犯,培养他们的合作精神,毕竟大部分案件的罪犯只是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而不是被剥夺。在这种情形下,阿德勒认为,解决犯罪问题,不仅是让罪犯不再干扰社会,还要做到帮助他们,让他们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随着现行刑事法律体系的发展,已经丰富和发展了许多关注罪犯重新生活能力的制度。如社区矫正,监狱中的就业培训,出狱后的就业指导……说易行难,罪犯在多年的成长中思维定型,人生态度基本固定,如果想要改变他们的看法,就要去寻找思维背后的原因及环境。只有纠正这些早期形成的错误观点,才会让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态度。这也许是心理学帮助罪犯改造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的领域。不过可以想像,这个过程是多么艰难。事后的补救,改变一个人的固定思维模式,扭转他的人生态度的难度远远大于事前的预防,从出生开始的教育。这也是案件发生后,挖掘嫌犯背后的故事和犯罪心理过程的重要意义所在,以此为鉴注重教育的预防性和全面性。除了培养孩子的智力,提高孩子的成绩,我们应当让整个社会意识到人格教育不可或缺。

  虽然这本书受学科发展所限,判断和结论无量化指标支撑,而仅仅是理论描述和论证,难以证伪。然而我们也不能否认这是一本读懂自己和这个世界的经典著作,也为当下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提供了更具有社会价值的思路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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