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目录:
1、王某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被判妨害公务罪案
2、张某发布出售口罩虚假信息骗取财物被判诈骗罪
3、因疫情导致婚庆协议无法履行微法院在线调解案
4、破产医用设备公司复产抗疫案
5、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应急医疗救治场所顺利建设案
6、对奔赴抗疫一线护士解除“限高令”案
案例一、王某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被判妨害公务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4日14时许,仁寿县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廖某等人按照仁寿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的安排,到某某社区某某小区外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廖某等人在拉警戒线、设置卡点时,王某的四轮电瓶车挡住了卡点进出口通道,廖某向王某表明其系某街道办事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身份后,要求王某将车挪开。王某拒不配合,与廖某发生口角,并挥拳击打廖某右脸,妨碍其执行公务。廖某等人将王某控制后,王某仍然不听劝告,用手抓挠廖某面部,致使其面部软组织损伤。案发后政府工作人员报警,公安人员将王某当场抓获。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等预防、控制措施,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王某在全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妨害疫情防控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重处罚。王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当庭认罪悔罪,可以从宽处理。遂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本案于2月11日当庭宣判,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是四川省法院判决的首例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妨害公务罪案件,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效服务保障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典型案例。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法院迅速启动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在受案次日便公开庭审并当庭宣判。本案中,法院把握审判时机,不仅实现了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而且最大限度的发挥了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对打击和减少涉新冠肺炎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社会秩序起到了促进作用。
同时,本案还是人民法院运用信息化手段服务审判的示范案例。法院采用远程视频开庭方式进行审理,审理中法官、公诉人、被告人三方“隔空对话”,被告人在看守所便顺利完成了整个庭审程序,既减少了人员聚集、有效避免了疫情传播风险,又提高了审判效率,对今后类似案件办理具有一定示范意义。庭审全程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直播,当日观看量即突破十万,总浏览量百万余次,并被央视等权威媒体报道,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案例二、张某发布出售口罩虚假信息骗取财物被判诈骗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张某在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被害人赵某通过他人推荐并添加张某为微信好友。张某通过微信聊天、出示身份证照片等手段取得赵某的信任后,以向赵某出售20000个口罩为幌子,骗得赵某人民币30200元。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骗取的钱款仅余人民币6100元(已发还被害人赵某某),其他款项已经挥霍。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2019年11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20年1月12日刑满释放。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口罩)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张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宣判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在全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新冠肺炎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在全国上下同心共同抗击疫情的紧要关头,被告人张某抱着贪财敛财侥幸心理从事诈骗犯罪活动,其犯罪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本案中,法院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此类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对“趁人之危,趁火打劫”的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并对广大民众具有警醒作用,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虽然网购是一种安全和便捷的消费模式,但应提高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三、因疫情导致婚庆协议无法履行微法院在线调解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8日,原告张某委托其母亲到被告胡某的婚庆店办理婚庆仪式的手续,并缴纳5000元定金。其后,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爆发,自贡市政府出台政策要求取消所有餐饮及婚宴。原告张某遂联系被告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庆仪式协议并退还定金5000元。被告以其已向第三方支付购买鲜花、礼炮费用及对新人照片进行了喷塑等为由拒绝退还定金。2020年2月5日,原告通过四川微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庆服务合同;二、被告退还原告婚庆定金5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微信视频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认识疫情导致的不可抗力因素,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了调解意见:各自承担一半损失。婚庆公司于调解当日退还了原告婚庆定金2500元。
该案在100分钟之内完成了立案、分案、调解、履行、结案等所有法定程序。
三、典型意义
因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各地政府依法采取了在辖区范围内进行交通管制、强制隔离、停工、停业、限制或停止人群聚集活动等防控措施,以防止疫情扩大和传播。由此也引发了相关领域部分民商事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且疫情正值春节期间,对可能存在大规模人群聚集的餐饮、婚庆等行业产生了极大影响并引发纠纷。
本案中,法院积极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审判执行等相关工作部署及安排,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四川微法院”在线立案,并采用微信线上视频调解的方式,及时、有效的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实现了当天立案、分案、调解、结案、履行,避免了人群聚集感染风险,且通过调解的方式,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合理分担了因疫情所导致的合同履行风险,促使矛盾纠纷得到快速有效化解,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四、破产医用设备公司复产抗疫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某医用设备公司是一家集医用X射线机开发、生产、销售、售后服务和咨询于一体的专业化企业,拥有西南地区最大的X射线防护测试车间和洁净车间以及占地97亩的西南国际医疗器械产业园,获得多种类型专利,所生产产品门类齐全,规模化生产能力强大,在全国同类产品市场占有率一度高达70%以上。2014年以来,因受X射线机市场形势变化和集团公司整体亏损等影响,该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困难。在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该公司提出执行转破产程序申请。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裁定受理四川某医用设备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为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除部分办公楼继续出租以覆盖日常维护费用外,生产经营基本停滞,进入破产程序前的医用X射线机订单暂停交付。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法院了解到某口罩生产企业准备与该公司合作,从省外整体搬入防护口罩生产线,利用该公司洁净车间进行生产。法院遂即要求管理人加紧对接,并指导该公司与口罩生产厂商谈判,推动双方尽快就合作生产事宜达成一致。
一方面,法院加快进度,在收到管理人申请继续生产经营当日,就书面批复同意该公司对外合作生产防护口罩,并恢复原医用X射线机的生产经营。另一方面,法院依靠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市、区市场监管局和属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联合赴企业现场办公,简化企业注册和资质审评审批流程。经过各方努力,仅用一天时间就办理完毕新设企业工商登记、投产所需全部药械批准文号以及复工手续。2月6日,首条防护口罩生产线完成调试正式投产,当天产量即达5万只,之后其余三条生产线陆续投产,四条生产线目前产能合计为10万只/日,待受疫情影响的上游供应链恢复正常后,产能将持续提升。
三、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国多地医疗防护物资呈现紧平衡甚至紧缺态势。本案中,法院以高度的政治使命感和责任感,从有利于疫情防控和恢复企业经济活力的角度出发,主动发现与破产企业防疫物资生产有关的线索,摒弃“一破了之”的思想,及时把握机会窗口,强化使命担当,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形成工作合力,最终促成四条防护口罩生产线落地投产,破产企业医疗X射线机生产线恢复运行,有效缓解了本地医疗防护物资紧缺态势,展现了法院在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因势利导,盘活企业优势资源,促使企业生产自救甚至“起死回生”的职能作用,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不仅对优化资源配置、妥善安置职工、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为共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保障医用防护物资生产供给、取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最终胜利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五、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应急医疗救治场所顺利建设案
一、基本案情
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自贡一医院)诉自贡市某租赁公司返还租赁场地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其后该公司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返还租赁场地等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返还租赁场地的执行和解协议,但该公司仅交付了部分土地,且拒不拆除违法搭建房屋,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自贡一医院是全市传染病人的定点收治点,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为加强疫情防控,自贡市政府拟使用案涉土地建设应急医疗场所,如被执行人不及时腾退场地,将影响自贡市疫情防控工作的推进。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及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采取了必要的强制措施。因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法院立即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多次与执行干警到执行现场办案。经多方协调,积极向当事人讲明案涉场地的重要作用和案件的重要影响,最终促成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截至2020年2月12日,案涉租赁场地已完成交付,转移场地内货车30余辆,被执行人自行拆除了场地上的违章建筑,案涉场地现已投入应急医疗场所建设施工。
三、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租赁土地属于自贡市应急医疗场所建设用地,案件是否能够及时顺利执结,关系到疫情防控应急医疗救治场所开工进度,影响自贡市当地疫情防控工作的整体推进。执行法院从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的高度出发,成立了专项小组,认真分析案情,结合案件特点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与时间赛跑,多次前往现场,对被执行人进行约谈和法治教育,以强大的执行威慑力为后盾,做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由其主动腾退土地,促使案件顺利执行完毕,确保应急医疗场所建设顺利推进,为自贡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案例六、对奔赴抗疫一线护士解除“限高令”
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某消费金融公司向王某依约履行放贷义务,但王某未按约定还贷,某消费金融公司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和滞纳金。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2018年7月21日,因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决定对王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0年2月13日,四川省某医院向法院出具证明,证明王某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前往武汉前线支援,请求法院暂停对王某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根据医院申请,于当日解除了对王某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典型意义
当前,疫情防控仍处于关键阶段,特别是湖北正处于决胜阶段。本案中,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解除对医护人员王某的限制消费令,确保被执行人能及时参与武汉的一线防控工作,畅通了抗疫救援之路,充分体现了法院尽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各个环节的高效运作、维护防疫工作秩序的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