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权利的通知

2018-04-24 来源: 作者: 浏览:856

  川高法〔2014〕148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为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履行职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第一条 进一步保障律师权利,是保障各项诉讼活动顺利开展、促进案件公正审理的必然要求。全省法院要从推进法治四川建设、推动法治进步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积极为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保障律师依法参与诉讼,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第二条 律师依法参与诉讼和履行职责进入法院时,免予安全检查,只要出示本人有效律师执业证件,法院门卫登记后即可通行。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律师绿色通道。

  第三条 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中心在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或其它活动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完善诉讼服务中心职能,积极开展查询咨询、诉讼立案、约见法官、递交材料、送达文书、信访投诉等工作,为律师履职提供“一站式”便利条件。

  第四条 各级法院要积极为律师阅卷、更衣、庭前准备等活动提供专门场所,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律师工作室、休息室。

  第五条 律师要求会见法官并依法提交申请的,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不得推诿,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安排并通知律师与法官会见。会见时,由两名以上法官或法官和书记员在场并认真听取意见,作好记录。

  第六条 各级法院收取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代理词、辩护词、申请书等诉讼材料,应当依法审查后办理接收手续,出具签收证明。

  第七条 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省法院《关于在刑事诉讼中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律师权利的通知》(川高法〔2013〕556号)等相关规定,充分尊重律师在庭审活动中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认真听取诉讼各方律师的代理、辩护意见。对律师提出调取证据、采取保全措施、评估、拍卖、鉴定、勘验、审计等申请,必须及时审查,符合规定的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律师代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以及超期羁押的纠正意见,要及时审查和答复。

  第八条 各级法院要进一步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水平和效率。法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应随意制止、打断律师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发表质证、辩论意见;要全面归纳总结律师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发表的观点和意见,引导双方对争议的问题展开有序地辩论。

  第九条 各级法院要保障律师的案件进展知情权,及时告知律师合议庭成员的变更,延期审理和重新确定的开庭时间、地点,审理期限的延长及其他与案件进展有关的情况。

  第十条 律师依法提出查阅档案或复印案卷材料要求的,各级法院应当简化查档程序,为律师查阅档案或复印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条件。复印案卷材料不得收取超出复制成本费以外的费用,有条件的法院应当引入社会化机构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律师对参与诉讼和履行职责过程中,认为其受到妨碍或侵害的,有权向各级法院纪检监察室、诉讼服务中心、相关审判执行部门投诉。各级法院接受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并回复相关单位或投诉律师。

  第十二条 各级法院在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或其它活动中,应当严格落实有关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相关规定,通过与相关单位和律师召开联席会、恳谈会等方式,搭建经常性的沟通交流平台,促进法官与律师之间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特此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5月10日

028-6199 7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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